照明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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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证书等级:证书号: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设计内容

1.1服务范围

1.1.1照明设计内容:。

1.1.2协助发包人完成各灯具及相关材料或设备的选择与确定;

1.1.3审查施工投标单位的投标技术文件和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深化技术图纸和文件

以及协助竣工验收;

1.1.4根据工程需要参加必要的协调会议,并参与有关设计内容的配合工作。

1.2设计阶段及服务内容

1.2.1概念设计阶段:

主要对照明结果和照明方式进行分析,形成一份描述将来要实现的照明效果和结果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工作包括:理解本次设计项目的重要意义及业主要求、照明设计思路的交流和讨论、确定照明风格、形成照明概念方案。

1.2.2扩初设计阶段:

为概念设计阶段的进一步深化,该阶段包括方案实现的初步设计和照明效果的更明确分析,具体工作包括:确定照明方案、照明分析和照明效果表现、特殊照明器具(如有)的方案设计、照明控制系统方案设计、投资估算。

1.2.3施工图设计阶段:

为发包人采购和施工单位投标提供相应的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具体工作包括:详细的灯具布置、灯具选型和说明、控制回路划分、协助完成与照明有关的灯具安装示意图、准确的照明结果分析、估算文件、协助业主编写室外照明施工工程招标技术文件等。

1.2.4施工招标及实施配合阶段:

为发包人提供招标及实施阶段配合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协助招标单位完成各灯具、材料、设备的选择或确定;向供货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交底,解释相关技术要求;协助业主审核投标人的各类技术文件;确定材料、协助竣工验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照明系统调试;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签认相关文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照明系统正式投入运营止,根据施工与调试的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工程需要参与相关施工与调试会议。

1.3设计成果:

设计人应在设计的不同阶段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设计成果,具体内容如下:

1.3.1方案效果图;

1.3.2电气系统图:灯位图、电气图、控制系统图;

1.3.3计算书:用电负荷表、照度计算书、照明设备清单、造价估算书;

1.3.4照明器材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光源类型、功率、功率因数、使用寿命、灯具表面处理、色温、防护等级、配光曲线、显色指数、安装位置。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提供的委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设计中标文件、基础资料。

2.2国家有关夜景照明的规范、标准及技术文件(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3.1.1总平面图及各建筑详细平面图、立面图、结构图;

3.1.2照明重点部位节点大样图;

3.1.3其它需要注意地方的详图。

以上资料需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供。

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本工程设计分为概念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4.1概念设计阶段:设计人需在发包人书面提出概念设计要求之日起日内,提供概

念设计方案。

4.2扩初设计阶段:发包人书面认可概念设计方案后,设计人需在发包人书面提出

扩初设计要求之日起日内,完成照明方案,提交2套设计图纸。

4.3施工图设计阶段:发包人书面认可扩初设计方案后,设计人需在发包人书面提出施工图设计具体要求之日起日内,完成照明施工图设计,提交4套设计成果图纸(包括CAD版和PDF版电子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设计费共人民币元(大写:)。

具体支付形式:

5.1第一次付款: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总设计费用的20%,合人民币元(大写:)。

5.2第二次付款: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总设计费用的20%,合人民币元(大写:)。

5.3第三次付款:扩初设计成果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总设计费用的30%,合人民币元(大写:)。

5.4第四次付款: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后3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总设计费用

的30%,合人民币元(大写:)。

注:本合同中发包人、设计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据实结算及付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无论设计人是否已开始设计工作,均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本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应应付的设计费。

6.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6.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灯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6.1.7非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设计文件,乙方交付时间相应顺延。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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