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注释体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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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引用及注释体例
一、引用及注释之一般原则
1、引用是指在文章的正文中为了论证的需要而对别人的文章进行的援引。
2、注释是指在文章的正文中为了说明引用的来源及必要的解释而进行的注明。
3、引用和注释应当遵守必要性原则。
4、引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文章;没有出版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引用应当保持被引用的话语和段落的原貌。
6、引用应当重视原作的真实意思,不得曲解原作之观点。
7、直接引用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以双引号为准。
8、注释中注明文章的出处应当简洁、规范。
9、注释中的解释应当避免无关、累赘的解释。
二、具体的注释规则
1. 请务必使用脚注!
2. 在正文中进行注释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相关句子的右上角,通常应当在相关的标点符号之外。例如:
“国际法尚未发展出一整套规则来较为详细地规定国家……可以行使的各种形式的管辖权。相反,国际法的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国家在刑事问题中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1
3. 正文引文超过100字的,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例如:
当这两项国际法规则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呢?有学者分析认为:
“国际法近几十年来最为有趣的发展之一就是其不同构成部分之间等级的确立。……传统上……所有规则都位于同一水平上,但是到了……现在……保护国际
社会根本利益的原则和规则具有推翻一切威胁这些利益的尝试的法律效力……”2
4. 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
5. 引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例如:
资料来源:/resources/garment/labour-label3.htm <2002年7月14日访问>
6. 注文提及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如有。通常情况下“第一版”可省略),页码。
例如:陈兴良著:《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修订三版,第23页。
7. 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卷次,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
例如:李鸣:“安全事务的合作与法律”,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二卷第一期(总第二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2页。
8. 报纸则为: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
例如:李秦:“从国际法透视中美撞机事件”,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5月12日第三版。
9. 请注明清楚是作者的著、编、主编还是整理。
10.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径注“同上揭,第×页”;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前引
注N,第×页”。
11. 著者或编者为两人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
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著者或编者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文献,从第一次引用开始可以只标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2. 引用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文集编者名,出版者,地点及版次,页码。
例如,于凡:“皮诺切特案及相关法律问题”,载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法学魅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753页。
13. 翻译作品应分别注明著者(及国籍)和译者。
例如:[苏]童金主编,邵天任、刘文竹、程远行译:《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1月,第392页。
14. 古籍类作品应注明著者(及朝代)、作品名称、卷次及页码。
例如:[清]沈家本:《沈寄先生遗书》甲编,第43页。
15. 法律规范性文件,应注明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及发布日期。
例如:财政部《关于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第25号,1995年7月17日。
16. 直接引文之注释可不加引领字“参见”,间接引文之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如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用“另参见”为引领词。对立性文献,则加说明性字句,诸如“不同的见解,请参见”之类。
17. 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时,应注明“转引自”。转引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相关信息,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18. 引用非正式出版资料,应注明得到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尽可能显示资料形成之时间地点。
19. 翻译并引用外文著作,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
例如:See Matthew Crave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 Perspective on Its Develop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p. 12-15.
20. 翻译并引用外文期刊,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
例如:See Myres S. McDougal and W. Michael Reisman, ‘Rhodesi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The Lawfulnes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62, No.1, January, 1968, pp. 3-5.
21. 翻译并引用外文论文集中的论文,注释应直接使用该外文。
例如:Akashi Kinji, “Japanese ‘Acceptance’ of the European Law of Nations”, M. Stolleis & M. Yanagihara ed., East Asian and European perspectives on international law, Baden-Baden: Nomos, 2004, pp. 3-7.
22. 引用案例时,应标明案例名、出处、年代、第几页或第几段
例如:“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I. C. J. Reports (1969), para. 111.
23. 引用国际组织机构报告时,应标明机构名,报告名,编号,第几页或第几段,但联大决议和安理会决议等可略去机构名和报告名。
例如:A/RES/64/259, para.10
24. 引用网站上的文献,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网址,访问日期。
例如:季卫东:“国际摩擦与法律的作用——剖析中美撞机事件”,载于《二十一世纪》,2001年10月号,第67期。.hk/ics/21c/issue/article/016001g.htm,2002年11月29日访问。
David R. Johnson, “Law-making and Law Enforcement in Cyberspace”, available at /pub/legal./ , visited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