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材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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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磋商
调查
未解决
• 专家组设立
裁决
发布报告
• 提出上诉
• 发布报告,驳回上诉
中国抗辩
• (1)矾土等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 20条 • (2)耐火级矾土的配额是否符合GATT第11条第 2款(a)项 • (3)耐火级矾土和氟石的出口税和配额是否符合 GATT第20条(g)项
• (4)废料和“三高产品” 是否符合GATT第20条 (b)项
《GATT1994》第20条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1.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 ,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 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 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2.(a)项规定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下列措施:(a) 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 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 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 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 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类 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 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GATT1994第八条 规费和输出入手续 1(甲)缔约国对输出入及有关输出入所征的除进出口关税和本协定第三条所 述国内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 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 (a)各缔约国认为本款(甲)项所称规费和费用的数量和种类有必要予以减少。 (b)各缔约国认为:输出入手续的负担和繁琐,应降低到最低限度;规定的输 出入单证应当减少和简化。 2.经另一缔约国或经缔约国全体提出请求,一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的规定检查 它的法令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3.缔约国对违反海关规章和手续的轻微事项,不得严加处罚。特别是对海关 单证上的某种易于改正和显无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的漏填、误填,更不应科以超 过警告程度的处罚。 4.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政府当局在有关输出入方面所实施的规费、费用、手 续及规定,包括有关输出入的下述事项: (a)领事事项,如领事签证发票及证明; (b)数量限制; (c)许可证; (d)外汇管制; (e)统计事项; (f)文件、单据和证明; (g)分析和检查;以及
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设立 专家组,调查美欧墨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 材料出口一案。 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不利于中方的 裁决。 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此向世贸组织争 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 2012年1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 布终裁报告。纠缠了两年半之久的美欧墨 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以中方败诉告终 。
• 又称一般例外条款,它规定了10种一般例外措施 。其中包括:
• • • • (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c)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d)为保证与《GATT1994》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 争议焦点 • 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 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一致的问题,包括中 国对部分产品出口的数量限制、对部分产 品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出口额外的要求 和程序、对原材料的出口维持最低出口价 格体系及合同价格审批等。
•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1条第3款 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 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 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 (h)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该 协定符合提交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标准,或该协定本身 提交缔约方全体且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 • (i)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资源价格压至低于 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 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 •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 必须采取的措施等
中国原材料案
讲解员:金若星 资料整理:顾亚楠 ppt初期制作:刘 迪 ppt后期制作:齐晓凡
中国原材料案
• 案情回顾
• “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是继“中美轮胎特保案”败诉 后的又一个中方败诉案。中国被指控对9种原材料实施出 口限制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和GATT等相关 义务,而中国则以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及动 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由援引GATT 第20(b)和(g)条作为抗辩依据,但是,专家组对本案相关条 文均采用了刻板与严苛的解释,裁决结果对中国十分不利 。然而,中国举证不足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及国内相 关立法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只 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未来的WTO诉讼.
过程
欧美方面: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 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 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种原材料采 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 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其他国家在钢材、 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 墨西哥于当年8月21日也以类似理由提出了磋商请求。 中方回应: 中国则认为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出 口限制措施并未违背WTO的规则和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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