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矿粉购销合同-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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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矿粉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自愿将铜精矿销售给甲方,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供货数量及期限:铜精矿2404吨±5%。 二﹑质量标准
1、元素含量:cu ≥21.9%、As ≤0.5%、Bi ≤0.5%,s ≥25%,700g/t ≤Ag ≤1100g/t 。
2、粒度要求:浮选铜精粉进口品质。
3、单车装货应均匀一致,不能分层装矿,否则甲方有权按最低品位结算。
4、铜精矿中无石块,砂子,袋子等杂物,否则按实际含量扣除相应数量;不得夹杂其它矿粉(氧化矿、烟灰、铜渣等),如被发现一律视为掺假、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最低品位结算。 三﹑包装:
散装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港货场提货。
五、运输责任及运杂费承担: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装车及相关所有运输到工厂的费用。 六﹑检测、化验
1、重量、水分:以——港CIQ 检测为准。
2、取样、制样:以CIQ 取样、制样为准,样品共分六份、买方一份,卖方三份,仲裁样一份,仲裁单位为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仲裁样由双方共同封存于乙方留作仲裁样,保存期两个月,过期作废。
3、化验结果以CIQ 为准,化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标准
1、计价日:以交货当日(不含当日)前后各三个有效工作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当日主力合约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为准。。
2、金结算:当Au ≥1克/吨时,按80%系数计价结算,当Au <1克/吨时不计价。
3、银结算:当银品位≥100克/吨时,按中国白银网3号银79%(再最后争取79.5%)系数计价结算,当银品位<100克/吨时不计价。
4、铜结算:根据品位分别乘以计价系数结算: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5、其它元素不计价。
八、结算方式与期限
1、结算:银行承兑汇票。
2、预付款部分: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金额为50万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
3、总货款结算部分:提货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开具根据装货港的湿重、装港水分、装港品质,以及开立承兑汇票前3个工作日的沪铜当月当日合约结算价均价和中国白银网3
号银结算价的平均价格计算,总额需扣除预付款金额。
4、如果乙方收到的总货款超过了最终发票金额,乙方应在确认最终重量、最终品质、最终价格的5个工作日将差额以电汇的形式退回给甲方,同时向甲方开具最终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5、对于甲方未付款的货物,乙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九、解决品位争议的方式:
化验数据以CIQ结果为准,如果任何一方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则参考仲裁样检验结果。
(1).仲裁结果在双方检测结果之间,以仲裁结果和与仲裁结果接近的化验结果的平均值
计算。
(2).仲裁结果在双方检测结果之外,以仲裁结果和与仲裁结果接近的化验结果的平均值
计算。
(3).仲裁结果与其中一个检验结果一样或刚好是两个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按仲裁结果计
算。
十、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法院裁决。
十一、其它:
1.本合同适用按《合同法》,直接约束甲方和乙方。
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则合同自行终止。
3.甲方保证本合同中所载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有关通知等未能送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发出的通知等信件的投邮之次日视为送达日期。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