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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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项目名称: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类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区企业、区直事业单位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3、《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
4、《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
6、《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5号)
7、《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8、《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2005年唐山市人民政府7号令)
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受理条件:
按规定已在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
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工伤保险费申报表);
2、社会保险在职职工增减变化表;
3、劳动工资统计月( 年)报表;
4、职工工资手册;
5、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
办理程序:
1、每月1-5日单位申报(节假日顺延)。
2、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对资料不在受理范围内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3、业务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
4、主管处长提出复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
申报未予核准: ①单位无异议的退回资料说明原因;②单位有异议的再补充相关材料证明,重新受理,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核准的: ①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专用章:②申报单位办理缴费;③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数据进行整理,基金处通过局域网复核汇总,传送税务部门(养老、失业保险费)和社保局基金处收费窗口(工伤保险费),进行社保费征收。
承办部门:社保局
地址:光明路2号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批权限:主管副局长
承办人:各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审核人:裴健联系电话: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文件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栏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参保职工,严格按政策进行社会保险缴费核定。
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业务部门通过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行政确认类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