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彰显的现代行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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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彰显的现代行政理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给予政府信息公开予以强制性的规定,并作出了较严格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政府行政理念正在实现从传统管制行政向现代服务行政的转变,彰显着现代行政的透明、人本、诚信、廉洁、高效、责任等理念。
标签:信息公开;行政理念;透明;人本
所谓行政理念就是人们对政府行为的性质、任务、目标等根本问题的理性认识而形成的基本观念,是指导政府行政活动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其目的是指导、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障政府管理和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行。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政府的行政理念正在经历着从传统管制行政理念向现代服务行政理念的转变。2007年4月5日,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1],再次标志着政府行政理念的这种转变,彰显着现代行政的透明、人本、诚信、廉洁、高效、责任等理念。
一、《公开条例》的透明行政理念
透明行政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标志和体现,其最本质的要义在于体现了行政公开原则。作为行政公开原则,应当具备两层次的含义:其一在于实体公开,政府的事务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应当一律公开;其二在于程序的公开,行政权不但要以正当的方式得到行使,而且要以看得见的透明方式行使。因此,透明行政的理念要求,必须实现行政信息公开,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我国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和“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传统思维观念和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统包统揽一切的影响,政府信息往往是内部传达、先内后外、逐步公开,致使行政信息公开存在着公开范围较窄、公开渠道单一、公开时间不及时、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等弊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我国加入WTO,从立法和制度上解决我国行政信息公开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紧迫和必要。《公开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顺应时代和现实的要求而制定出台的,其必然成为树立透明行政理念,打造透明政府的制度基础和保障,这也必然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实现最大化和尽可能化。由此在《公开条例》第二条中,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最广泛地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由于保密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时又作出了让步条款,即“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可谓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公开和政府透明。
二、《公开条例》的人本行政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行政应以人为本。人本行政的理念首先要树立行政并不是束缚人民权利的工具,而是人民权利实现保障的观念。在人本行政理念下,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人文关怀和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精神。这在新出台的《公开条例》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民权的思想。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政府管理,对政府进行监督,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否则人民有权撤换政府人员。而行使这些权力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如果是公民不知情或片面知情,即使由多数人做出决定,也无异于一场民主的骗局。“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2]只有政府公开信息,才能使公众知悉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地评价政府能力,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公开条例》的制定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进而成为保证公民的参与、民主、监督等权力的基础和前提。(2)为民服务的思想。该条例开明宗旨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充分体现了该条例制定的初衷就是使政府更好为人民服务。同时,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和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则进一步体现了为民服务的思想。(3)便民利民的思想。浏览《公开条例》条文,处处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思想。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接下来,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和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都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思想。
三、《公开条例》的诚信行政理念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根本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如果政府不讲信用,对外失信于投资者,对内失信于广大群众,就没有公信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因此,“尽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具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关系这一现实基础,但仍然必须以相互信任为观念基础。”[3]而建设诚信政府,必须增强诚信理念,做到令出必行,行必有果,言行一致,不说假话,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不让政策朝令夕改,行政行为随意无序。而更为关键的是要实现信息公开。政府只有将其掌握的信息全面、真实、及时地展现给公众,人们可以根据掌握的政府信息适时安排调整自己的生活并可以将政府的工作行为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这对于政府树立诚信形象和增强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政府对百姓应该了解的信息不公开的话,即使政府工作有条不紊、廉洁高效,公众仍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