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垃圾中转站的法律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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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中转站管理制度
1.0目的
监督清洁承包商的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垃圾中转站。
3.0职责
3.1客服部主管负责大区垃圾中转站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3.2客服部客服助理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大区垃圾中转站的巡查工作。
4.0程序要点
4. 1客户服务部负责检查监督清洁承包商的卫生清洁工作。
4. 1.1客服助理以清洁质量标准为依据,检查中转站区域的卫生状况,对清洁质量作出评估,记录于清洁检查评估表内。
4.1.2客服部经理定期会同清洁公司经理巡查中转站区域的卫生状况,巡查结果记录于公共区域卫生清洁抽查表内,双方签认。
4.1.3客服部在清洁卫生的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清洁质量标准的,应迅速通知清洁公司处理,并进行复检。
4.1.4月末,客服部主管根据定期清洁检查评估表进行统计,以评定当月清洁公司的清洁质量,将统计结果记录于清洁质量月总结表。
4. 1.5客服部将清洁质量月总结表交清洁公司,反馈存在问题并上报公司领导。
4.2垃圾收集与要求:
4.2.1生活垃圾的回收
a) 指定专人做好垃圾袋袋装化由梯间清洁人员在清洁梯间时,少量的垃圾可倒入门口的垃圾箱内,量大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中转站,每天上午09-10时和晚上20-22时开始清运工作,将垃圾用垃圾车运至垃圾中转站清倒,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放垃圾;
b) 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必须每天日产日清,清运期间清扫落在地面上的垃圾并装回垃圾压缩车内,期间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保洁公司应及时清运;
c) 垃圾运送人员负责用洗洁精冲洗垃圾中转站内的地面和墙面,清理垃圾中转站两天不少于一次;
d) 每两天应对垃圾中转站进行消毒工作不少于一次(用喷雾器喷药水对垃圾中转站周围3米内消杀),防止虫害。
e) 现场负责人每周必须对中转站检查不少于三次;
f) 专人负责登记垃圾的装车桶数核实并作详细记录。
4.3清洁标准
4.3.1目视垃圾站内无杂物、污水、污垢;
4.3.2垃圾站内无臭味;
4.3.3垃圾车外无垃圾粘附物,垃圾车停用时摆放整齐。
小区垃圾中转站的管理规定(三)
1.0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管理,采取外包方式进行,严格选择合格分包供方与其签订合同,对清运服务质量严格控制:
1.1装修垃圾有装修施工单位清运到小区垃圾中转站,再统一集中委托清运或装修施工单位自行清运。
1.2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运到生活垃圾中转站必须日产日清。
1.3按规定时间进行垃圾清运,应在每日凌晨3:00前清离。
1.4清理过程中必须清理彻底,地面整洁,无污渍,无积水。
1.5不能及时清运的,分包服务方要说明原因。
2.0垃圾站的管理
2.1每天生活垃圾收集到中转站内归类,协助清运公司的人员将垃圾清离小区。
2.2落撒地面上的垃圾应清扫装回垃圾桶,如果量多及时让清运公司清走。
2.3垃圾清运完毕后,要冲洗垃圾站内地面和墙壁上的污迹,将污水用扫帚扫入下水道内。
2.4垃圾车装完垃圾时,将垃圾桶放回原处,并摆放整齐;用水冲洗垃圾站外地面和污水。
2.5根据季节定期进行消杀,并对站内的所有垃圾桶或垃圾箱彻底用水和清洁剂刷洗一遍,夏季要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消杀和清洗。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说明新建小区和新建垃圾收集站是与该地小区同规划、同建设、同投入使用,否则就严重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70 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时,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30m。
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