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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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考真题——宪法部分
21.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
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
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
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
21.【答案】D。
【考点】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
【解析】所谓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所以选项A错误。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其法律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所以选项B错误。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历史发展的叙述;(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正文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所以C选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合理定位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所以选项D正确。
22.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宪法只能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
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
22.【答案】D。
【考点】宪法监督
【解析】第一个“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后一个“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以,A项错误。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因此,宪法并不需要法律与行政法规发挥约束力,也不单单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所以,B、C两项错误。
宪法具有最力,一是体现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宪法实施也就无从谈起。所以,D项正确。
23.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
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3.【答案】B。
【考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解析】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A选项说法过于片面,错
误。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根据《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选项中“国营经济”应为“国有经济”,D
选项错误。
24.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
24.【答案】A。
【考点】选举制度
【解析】《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所以选项A正确。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所以,B项错误。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因此,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所以,C项错误。
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所以,D项错误。
25.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
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25.【答案】B。
【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解析】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所以,A项错误。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B项正确。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所以,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