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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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锅炉的设计中,锅炉房必不可少,所以,为安全起见,难免就会需要遵守一定的设计规范,因此,现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的新版设计规范,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般有两本,即《锅炉房设计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都有互为补充的内容。

《锅炉房设计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设计: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450℃;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位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180℃;
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设计(这里就包括真空热水锅炉、导热油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在使用中是固定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特》中锅炉定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⑴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⑵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注意“或”,也就是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不适用,功率0.1MW相当于用气量10Nm3/h);⑶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这两个0.1数值在针对中小型的工商业户的时候会经常遇到,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无非就是通过系统或者本身设备参数使其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条——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2.3条——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3.3.11条——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第13.3.5条——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做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因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所以只执行14版规定即可。

14版中对锅炉房的设置要求规定如下(第5.4.12条):
1.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临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1.1条——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1.3条——当锅炉房
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临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外墙部位。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1.2.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3.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7条——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到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条——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4.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然性楼板分割。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1.3条——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1.6.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15.1.2条——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截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应符合9.3.16条关于通风的规定: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7条——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时,对采用燃气做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2.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3.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对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的部分要求有:
第10.5.6条——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3.燃气锅炉房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临;4.燃气相对密度≥0.75的燃气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机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第10.5.7条——1.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2.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第10.2.21条的规定(主要针对通风、管材、管件、探伤、放散等具体要求。

前者较后者对通风要求更严。

)。

当锅炉房设置在工业企业时,还要执行第10.6.6条和第10.6.8条的规定(主要针对放散和阀门的设置等)。

由以上内容可知一个基本步骤,就是无论参照哪本规范,所有符合条件的锅炉房都宜独立设置,且布置要求是统一的,《燃规》上未对泄爆作具体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泄爆均有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参阅《锅规》和《建防》,唯一区别在于其对不符合《锅规》界定内的独立或首层锅炉房内管材的选用稍有选择。

而对于不符合任何一个0.1数值的锅炉房,则可仅按照普通商业用气考虑,有条件的情况下,安全措施当然越多越好,但规范上对此并无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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