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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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即时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 (2)、及时告诉监护人。
2、报告程序
• (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同级
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提供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 实预防措施,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 四、学校的责任:保护、管理、教育
• 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 • 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 3、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 4、对不同年龄的学生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人。
•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二、学生或监护人的责任事故
•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 规章制度。
•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但不听 劝阻。
• 3、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特殊疾病未告知学校。
• 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 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附则
*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 1、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 3、加强对师生及家长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 4、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感谢下 载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 6、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赔偿 • 7、学生过错赔偿 • 8、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 9、伤害赔偿准备金 • 10、学校责任保险
• 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办法〉的适用
第一章总则
1、学校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
2、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发生
3、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后果
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 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
•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
• 五、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 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
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故意实施违法 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 2、对学校的处理:限期整顿、行政处罚 • 3、对教育行政机关人员的处理:
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4、对学生的处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5、其他人员的处理
第六章
• 1、学校的定义 • 2、幼儿园参照处理 • 3、其他教育机构参照处理 • 4、生效时间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五、学生的义务
•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危险
• 六、父ຫໍສະໝຸດ Baidu及监护人的职责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 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何正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效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 * 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办法》的法律地位极其效力
• 1、《办法》的法律地位极其效力: • 〈办法〉是由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属
于行政立法,其地位在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之下。
• 2、〈办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当 二者有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疾病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 工作,学校知道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 6、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宜的活 动。
• 7、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病,学校知道但未予以注意。
•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 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 9、体罚或变相体罚。
• 10、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 管理。
1、即时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 (2)、及时告诉监护人。
2、报告程序
• (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同级
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1、学校举办者:提供标准的校舍、场地、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 实预防措施,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 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 四、学校的责任:保护、管理、教育
• 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教育 • 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 3、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 4、对不同年龄的学生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人。
•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二、学生或监护人的责任事故
•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 规章制度。
•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但不听 劝阻。
• 3、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特殊疾病未告知学校。
• 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 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附则
*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 1、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 •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 3、加强对师生及家长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 4、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
感谢下 载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 6、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赔偿 • 7、学生过错赔偿 • 8、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 9、伤害赔偿准备金 • 10、学校责任保险
• 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办法〉的适用
第一章总则
1、学校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
2、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发生
3、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后果
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 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
•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
• 五、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 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
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故意实施违法 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 1、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 2、对学校的处理:限期整顿、行政处罚 • 3、对教育行政机关人员的处理:
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4、对学生的处理: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5、其他人员的处理
第六章
• 1、学校的定义 • 2、幼儿园参照处理 • 3、其他教育机构参照处理 • 4、生效时间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 五、学生的义务
•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危险
• 六、父ຫໍສະໝຸດ Baidu及监护人的职责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 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何正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效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 * 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办法》的法律地位极其效力
• 1、《办法》的法律地位极其效力: • 〈办法〉是由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属
于行政立法,其地位在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之下。
• 2、〈办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当 二者有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疾病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 工作,学校知道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 6、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宜的活 动。
• 7、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病,学校知道但未予以注意。
•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 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 9、体罚或变相体罚。
• 10、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