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践中关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依法自行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概述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2. 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3.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4. 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5. 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
三、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1. 回避决定的生效:回避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回避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参与案件的办理。
2. 回避决定的变更: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回避决定有误,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回避决定的裁定。
3. 回避决定的撤销: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如果发现回避决定存在错误,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回避决定。
四、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1. 回避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侦查、检察等活动;2. 回避人员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3. 回避人员不得泄露案件秘密;4. 回避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
五、当事人权利的保障1.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2. 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人员退出案件;3. 当事人有权对回避决定提出复议。
六、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1. 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回避制度能够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地处理案件。
2.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回避制度能够及时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3. 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回避制度能够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七、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1. 回避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 回避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骗取回避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者:王双奎来源:《科学之友》2010年第08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设立有利于从程序上保证诉讼的公正。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的规定,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文章就其在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引起法律工作者的注视,逐步将其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回避程序;立法缺陷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047-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其中,回避的对象是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即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回避的事由是基于法定情形的出现,它设立的目的是限制司法权力、维护司法公正。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的执行。
笔者将从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法定程序3方面来谈中国民事诉讼回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定回避情形规定中的问题1.1 “近亲属”范围过于狭窄《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说近亲属仅指直系血亲、同代旁系血亲和配偶,没有包括除兄弟姐妹之外的旁系血亲,如堂兄弟姐妹;也没有包括直系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当然其中更没有包括旁系姻亲,如姐夫舅母等一类的亲属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近亲属的这一范围在回避制度中显得有些狭窄了,因为它只占亲系中很少的一部分,而没有把人们通常关系很亲近的一些亲属,如叔伯、舅舅、公婆等纳入必须当然回避的近亲属范围之内。
诉讼回避制度
诉讼回避制度介绍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性和避免利益冲突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主要用于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因相关方利益关系而导致的矛盾和问题。
诉讼回避制度的运行能够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相关方有利益关系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引入了诉讼回避制度。
诉讼回避的原则诉讼回避制度的运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1.公正原则:诉讼回避的决定必须基于对案件背景的客观评估,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独立原则:诉讼回避制度的运行应该是司法机关自行决定,无需外界干涉。
3.公开原则:诉讼回避的决定应公开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司法机关的决策过程。
4.法律原则:诉讼回避制度的运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
5.效力原则:诉讼回避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
诉讼回避的程序诉讼回避的程式是多方面的,包括以下要点:1.司法机关自审程序:司法机关在接受案件之前,应该对自己是否具有回避的理由进行自审,以确保其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保持独立和公正。
2.当事人申请程序: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司法机关回避。
申请时,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诉求。
3.司法机关审理程序:司法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审理应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司法机关决定程序:司法机关应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相关方。
5.司法机关监督程序:司法机关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其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
诉讼回避的效应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有着重要的影响:1.维护司法公正:诉讼回避制度能够避免相关方的利益冲突,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无私。
2.保障当事人权益:诉讼回避制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作用,避免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1. 引言民事回避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客观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它要求参与司法程序的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回避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引发公正和公平性疑问的利益冲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民事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2. 案例一:法官的亲属当事人之一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法官的亲属作为被告方当事人之一参与了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处理此案件。
然而,在此案中,法官选择继续参与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其亲属的判决。
这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被严重削弱。
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导致裁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这个案例表明,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法官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并不足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客观性。
3. 案例二:律师的利益冲突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一位律师同时代理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他的行为引发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民事回避制度的讨论。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保持独立、诚信和保密,但是在此案中,他在代理两个对立当事人的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个案例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法律界对于律师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以确保律师能够保持独立和公正。
律师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其无法真正做到公正代理当事人的职责,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民事回避制度在律师领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 案例三: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在一宗鉴定案件中,鉴定人在辩论过程中被揭示与被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
根据鉴定人的回避制度规定,他应该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回避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然而,在此案中,他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参与鉴定工作。
这个案例凸显了民事回避制度在鉴定领域的重要性。
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偏袒和不公正。
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案例四:仲裁员的利益关系在一起涉及仲裁的商业纠纷中,某位仲裁员被发现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从而避免司法腐败、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含义、特点和实施过程。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含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有特定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特点1. 法定性: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司法人员必须遵守。
2. 程序性: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项制度,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公正性:回避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司法人员的个人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 保护性:当事人有权申请司法人员回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1. 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与案件有特定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2. 审查回避: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
3. 决定回避: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司法人员回避。
4. 替代审理:在司法人员回避期间,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人员替代其进行审理。
五、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1. 防止司法腐败:通过实施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从而防止司法腐败。
2. 保障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实施公正、透明的回避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六、结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
其实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需不断加强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提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做了规定。
我国也十分重视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对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学理论界对回避制度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严格执行,该制度在某些细节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回避制度概念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诉讼的公正,其源于一项古老的诉讼法则,即“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至第48条也对回避制度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审判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不因当事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民族、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不同而有任何差别,保持中立裁决案件。
从这一意义上讲,要求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回避,以排除偏见,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一)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条件有三种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属于必然回避的范畴,而第三种情形则只有主张回避的理由相对充分、有说服力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该司法人员回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践应用(一)回避事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事由包括: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
具体情形如司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曾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等。
(二)回避程序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需要回避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合理,应当决定司法人员回避。
同时,法院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回避事宜,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制度执行不力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导致制度执行不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自我监督。
然而,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足、监督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同时,法院的自我监督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
五、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了解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其监督意识。
同时,对司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二)完善立法规定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回避事由、回避程序及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为制度的执行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中的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与承办法官丁存在亲戚关系,甲公司认为丁法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要求丁法官回避。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情况及回避过程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 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从事同类型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3. 案件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乙公司在交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回避申请的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承办法官丁存在亲戚关系。
甲公司认为,丁法官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四、回避决定的作出1. 法院受理回避申请后,对丁法官进行了调查。
经查,丁法官与李某系表亲关系,李某是丁法官的表兄。
2. 法院认为,丁法官与李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决定丁法官回避。
3.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另行指定了另一名法官担任本案的承办法官。
五、回避决定的影响1. 法院决定丁法官回避后,甲公司对回避决定表示认可,认为此举有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乙公司对回避决定表示理解,认为法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通过本案的回避决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公正司法的重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回避案例,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回避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回避审理案件,以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正义。
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的客观中立,避免利益冲突、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一些观点。
首先,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回避制度的存在,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院的自我约束,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自身不利的利益关系时,可以要求法官回避,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作为审判者,应当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或其他因素影响判决结果,保证了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官的中立性。
再次,回避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度。
当事人对法官的正直和公正性有较高的期望,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利益冲突,就会质疑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度并获得人民的满意度。
最后,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需要规范明确,以免被滥用或误用。
其次,回避制度可能面临的个人主观因素和利益纠纷需要科学评估和判断,以确保申请回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同时,对回避请求的处理需要公正、公开和透明,以避免形式主义和个别作为。
总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官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司法公正度和人民满意度等重要作用。
然而,回避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规范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个人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恰当因素的影响,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公平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员回避、检察官回避和辩护人回避。
审判员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审判员与当事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情况,应当回避;而检察官回避是指如果检察官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辩护人回避是指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协助、代理或阻止过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避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也能够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个人恶意或其他不当行为对被告人进行迫害。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虽然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回避的标准和程序相对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其次,有些司法人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利益驱使,不愿自觉回避,这就需要有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另外,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由于资源相对匮乏或其他原因,可能难以实现回避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总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人员不受任何限制和压力的影响,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对与其本人利害关系密切的案件或者争议不参与审理或者不履行仲裁职责的制度。
回避制度的存在,旨在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下面将从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的法源、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以及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回避制度适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和仲裁人员。
具体来说,审判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审判工作。
而仲裁人员回避制度则适用于涉及民事纠纷的仲裁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在审判、仲裁过程中可能产生利害关系或事实关系影响公正的人员,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的程序严格,一般分为自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情况。
自动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例如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在知道应当回避情况后,应当立即申请回避,并将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报经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核准。
而申请回避则是指当审判人员或仲裁人员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等需要回避情况时,可以向上级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在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上级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快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请求,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违反回避制度可能对审判程序、裁决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作出的审判或者裁决无效。
对于未回避的行为,一旦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审判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未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仲裁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
总之,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法官需要高度重视回避制度的执行,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天舒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针对现行立法上回避制度对近亲属范围规定的狭隘,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的范围,申请回避的主体取证困难,以及司法实践中告知程序难以实现等实际问题,建议拓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近亲属回避范围,明确相关利害关系的界定,完善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及回避制度的告知程序,合理分配分配举证责任,以期保证回避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回避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71-03回避制度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保障司法人员诉讼地位的中立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正义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破坏了”。
回避制度的实质是为了利益规避,旨在保持司法人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回避制度的建立既能够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又能够使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且可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信任。
在我国,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注重程序公平公正的问题,即使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在回避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近亲属范围适用过窄,利害关系的界定范围不明确,告知方式形式化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辞源》这本书中,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
从司法角度对回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时可以发现,回避制度起源于罗马自然法“自然正义”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了两个意涵:其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就是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无偏私的地位。
第二个意涵则是“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都要被同等对待”,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能以权谋私,不能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 制度是 一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制度 体 系 , 并 运用
于在 社会 生活众 多 领 域 中 , 在 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实 践
案人员 应该 回避 而依 然 参 加该 案 的办 理 , 即使 案 件 实体 处理得 正确 , 也 难 以 消除 当事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的疑虑 。设立 回避制 度 , 是 为 了正确行 驶 司法权 ,
中贯 彻与 完善 回避 制 度尤 为 重 要 , 因为这 一 制 度 不 仅从 程序 上促进 司 法 实体 公 正 , 而 且 还 能推 动 我 国
社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
一
保 障司法机 关公 正地进 行审判 。所 以回避制度 的价 值不仅 体 现在实 体 上 , 还 体 现在 程 序 上 。既 是 对法 官人 性进行 必要 限 制 的体 现 , 也 是 为 了避 免 在外 观 上造 成案件 审理 不公 的嫌疑 。刑 事 回避 制度 正是 以 某种 独有 的价值使 人们 看到 了正 义的实 现 。 然而 , 我 国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 如此 重 要 的 制度 只规定 有 简单 的 四个法 条 。其 他 一些补 充规定 散见
于 司法 解释 , 检察 院 、 公 安 机关 的办 案 规 则之 中 , 未
、
刑 事诉 讼法 中回避 制度 的 内容
回避 制度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 检察 人 员 、 审 判 人 员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比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价值刑事回避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在古罗马,自然正义中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理念,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争议的标准,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仅仅符合诉讼机制本身的要求,也是诉讼双方趋利避害心理所做的理性分析与妥协的结果,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人格缺陷,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设置在维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是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了合理的路径,最后也是更重要的是;回避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正平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单位回避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中的回避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这些回避主体都是自然人,属于自然人回避。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属于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明确的利益诉求。
因此,公、检、法等机关作为法人可能与当事人出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这些机关的公正性、中立性,应对这些机关做出单位回避的规定。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公、检、法等机关的单位回避做出明确规定,只在刑事管辖的规定里涉及个别案件不适合法院审判时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
二回避主体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刑事诉讼法第28条12款规定,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属于回避的范围。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理过程中作 出违背程序正义的裁判提供可能 。 2 刑事 回避制度 未规定 “ . 全体 回避 ” 。 现 行 回避 制 度 维 护 的是 单 个 法 官 的 中立 性 和 无 偏 私 性 。但一旦案件 因社会舆 论的影 响 、 权势 部 门或 高官的
干 预 而 导 致 整个 法 院 无 法 独 立 审 判 , 者 一 旦 因法 院 院 或 长 本 人 就是 案 件 的有 关 当事 人 , 法 院 的 任 何 法 官 主 持 由 审判 , 都无法保持中立 , 法院的审判过程 和判决 结论就很 难产生公信力 。而在 中国 目前 的制度 背景下 , 法院还 不 能做到完全独立 。这种情 况下 , 只有 整个法 院都回避才 能保持 审判 的公正 , 而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却 只就 法官个人
… …
至关重要 的角色 , 而诉 讼结果所 伴随 的强力性更 使得行 使裁判权的法官在诉讼 中的重要意义彰显无疑。法律现 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 罗姆 ・ 弗兰克指出 :法律规则并不 “ 是美 国法官判决 的基础 , 因为 司法判决是 由情绪 、 直觉的 预感 、 偏见 、 脾气 以及其他非理性 因素决定的。 基 于以上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法官回避 ; 司法公正 中 图 分类 号 : 95 2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 公正 和程序公正 , 是诉 讼活动 的 最高价值 目标 。而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 的基 本价值 目标 。为 了充分 发挥程序公 正 的重要 作用 , 国 我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官的 回避 内容作 了专 门
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官回避制度的立法缺陷 1 回避 理 由设定 不 合 理 。 . 第一种理 由规定 的必须 回避的亲属范 围过窄 。按刑 诉法规定 , 回避制度中的近亲属仅包括 当事人 的配偶 、 父 母、 子女 、 间胞 兄弟姐妹 , 占亲属 中很少 一部 分。但 由于 我 国古代家庭本位社会 , 人们极其重视亲情 , 表现在司法 中就 是 重情 轻 法 。基 于 亲 情是 最 容 易 导 致 法 官 审 判不 公 的常见原 因之一 , 而我 国刑事 诉讼法 却把必 须回避 的近 亲属只限定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与我 国社会现实极其不 符。 第二 、 四种理 由均采用模糊立 法的形 式。例如, 第 何 谓“ 利害关 系” 并无 相关 司法解 释 , 学理 上认 识 也不 相 同。而且“ 利益” 很难量化 , 实践 中难免产 生争执 , 可操作 性也被降低 。第 四种 理 由 中 的“ 他 关 系 ” 如 同 理 其 亦 这种模糊立法 的最大弊端 在 于: 或造成权 利人滥用 权利 , 或给司法机关过大的 自由裁量权 , 为法官在 案件 审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缺乏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晰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在完善回避制度的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水平。
为此,本文拟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范围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研究背景】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内容,其完善范围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回避制度的完善可以提高法官的公正性和司法效力,减少被告、原告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质疑和不满,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回避制度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不断完善回避制度还可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意识,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化进程。
研究回避制度范围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回避制度的内涵和功能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或者当事人因具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相关情形,可能导致涉嫌偏颇或者不公正的情形下,应当主动退出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其内涵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回避要求,以及对当事人的回避规定。
在法治社会中,回避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回避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具体体现,可以防止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外部利益干扰,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时,应自行申请或被申请回避。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于正义的司法要求,即法官必须具备公正无偏的心态和坚定的法治信念,保证公正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从法理上讲,为避免当事人产生疑虑和不信任感,也需要在程序上设计一些规则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践应用1. 回避情形: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有权申请相关司法人员回避: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等。
2. 回避程序: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如同意回避,则应另行指定其他司法人员继续审理;如不同意回避,则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实例分析:以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法官与被告有亲属关系,遂提出回避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了原告和被告的申请,并另行指定了其他审判法官继续审理该案。
四、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1. 回避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回避制度时存在不严格、不彻底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
2. 回避理由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法院对回避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对是否可以申请回避产生困惑。
3.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不当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落实回避制度 纪要
落实回避制度纪要【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落实回避制度的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回避制度有助于避免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维护当事人权益:回避制度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得到公平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
3.推动法治建设:回避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如何落实回避制度1.明确回避情形:回避制度应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
2.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司法人员遵守回避制度。
3.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
三、我国回避制度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回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人员不遵守回避制度、监管力度不够等。
2.加强监管力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惩处力度。
3.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正文(篇1)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旨在避免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落实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回避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践,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落实回避制度的意义、如何落实回避制度以及我国回避制度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落实回避制度的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回避制度有助于避免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可能会受到利益驱动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通过实施回避制度,可以确保司法人员不受这种利益驱动的影响,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维护当事人权益:回避制度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得到公平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可能会受到利益驱动而偏袒其中一方当事人,从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实施回避制度,可以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这种利益驱动的影响,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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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践中关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对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对民事案件公正审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对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当事人对审理过程公正性的疑虑,防止司法腐败有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逐年不断递增,普通老百姓对通过诉讼程序公正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要求日益迫切,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公正的重要保证作用日益凸现。
民事诉讼法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和详尽具体的解释。
然而,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的回避依然得不到很好的履行。
因此,针对从回避的对象、理由、程序及责任制度等方面,就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回避对象从《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从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回避适用对象仅限于与民事案件审判人员,从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来看,参与审理案件的相关人员并非都在回避对象范围之内,回避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有回避制度作了补充,《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9条将回避的对象扩大到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及执行员,这使得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到了案件审理参与人员。
然而,从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及审判实践来看,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回避对象适用范围及回避制度的落实等方面仍存在明显缺陷。
(一)检察人员应纳入回避对象之列现行规定未将检察人员纳入回避对象。
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是以该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是相当清楚的。
在再审中,如果出庭检察人员与法院积极配合,就能使法院迅速正确地查明案件,纠正错误,从而使当事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
“但如果出庭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就难真正发挥作用,就可能不公正履行职责,从而妨碍错误裁判的纠正,甚至酿成新的错误,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检察人员应纳入回避之列。
”(二)回避制度的落实应该有一定保障虽然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对象的范围较广,但对当事人而言,无论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还是二审案件合议庭组成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仅仅是一纸名单,他们对法官的简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根本无从了解。
当事人面对开庭时突如其来的询问,更是无以回答,因此,必须适当公开法官的有关情况,落实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回避理由从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回避理由规定的较为抽象模糊,“近亲属”、“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都是很宽泛的概念,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依然存在不足。
(一)完善对于近亲属的界定按照《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在“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社会氛围中,当事人往往是削尖脑袋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来找关系。
而“人非草木,岂能无情”,中国又是一个十分重视人情的国家,在此情形下我们就不难理解法律规定的狭隘了。
相反,与大陆同根同源的台湾地区以及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等均把亲属关系界定在三亲等外。
如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为诉讼当事人八亲等内之血亲或五亲等内之姻亲者应自行回避”;再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本人或配偶是一方当事人或配偶的血亲或姻亲直至第四亲等在内”的当事人可申请其回避。
鉴于此,我们在将回避情形具体化时,对亲属关系、配偶、其他关系界定时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将审判人员的未婚配偶和已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以及其配偶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配偶存在朋友同事等关系时均包括在回避情形中,扩大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亲等范围。
(二)细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中的“其他关系”“其他关系”的规定弹性较大,因认定的主体不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为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立法宜将“其他关系”细化为:法院审判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亲密、友谊关系或者仇视关系。
(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回避制度,应作出特别规定立法关于回避条件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是自然人而言的。
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回避往往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与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同样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
可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必须回避:一是审判人员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二是审判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
(四)设立无因回避制度《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有权要求回避,但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而实践中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的问题,往往只能是当庭审出现当事人怀疑审判人员有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却由于无法说明具体的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无法让审判人员回避,严重影响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信任和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鉴于此,应设立无因回避制度。
无因回避制度是相对于有因回避而言的,无因回避是将当事人的选择权进一步明确和程序化。
更重要的是,目前存在司法腐败现象,法官尚未形成应有的职业自律,和律师之间有着千丝万缕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互动的信任关系。
这一制度对于缓解当事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增强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具有特别的意义。
当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此权利,只能给当事人一次机会且必须在庭前固定时间提出。
”三、回避程序(一)回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庭审时由法官当场询问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回避,这种做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容易使庭审中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
另一方面,容易激起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影响审判效果。
申请回避的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申请被驳回,另一种是申请成立。
前者,容易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的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因此挟嫌报复申请人,案件最终即使得到了公正的审理,也难免使申请人及旁听人员对公正性产生疑虑,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后者,会使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和法院极其的被动,容易引起本人和旁听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其后果不利于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工作的开展。
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对回避请求权的时效作出明确规定,如:当事人应在第一次开庭前几天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回避事由在事后知道的除外。
(二)回避决定权设置的问题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此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上看,既便案件的主审人不是院长,而由其它人承担,但在后期案件的审阅审批中,院长本也是案件参与人员,也应是回避对象;其次,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下,院长作为一个法院的最高行政长官,其在该院的影响和地位是很高的,况且院长自身也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来决定院长的回避,有失公正性。
再者,审判委员会委员本身也可能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关系,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决定权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使回避得以公正处理,同时回避制度执行更有效,申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应当由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三)没有明确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但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范围并没有由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是属于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权限范围。
有些被提出回避的审判人员以此为藉口,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甚至进一步加快审判进程,强行采取保全措施,强行收集证据,以图达成既定事实。
为了不为某此人钻法律空子,何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由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如有必要立即对诉讼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急需扣押和查封当事人可能转移的财产及可能毁灭的证据等情况。
四、违反回避的责任制度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点一直影响着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实践中,即便是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实体判决、裁定的,可维持原判或不允许再审,故对当事人或审判人员而言,不会引起对回避问题的重视,因而也不会在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为不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留下一个缺口。
然而,对于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审判人员仅给予纪律处分,这难以弥补因其作出不公正判决给社会所带来的错误成本,难以弥补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也避免不了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在以后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应坚持程序本位的观点,即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以诉讼过程而不是以诉讼结果为出发点的价值标准。
“在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明确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而导致作出显失公正甚至错误判决的审判人员,应视其结果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虽违反回避制度,但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并将此记入档案,同时与其年终考评以及职务升迁挂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于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等腐败犯罪的,应毫不手软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以一儆百的效果,使审判人员认真遵守回避制度。
”综上所述,现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