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村务公开,就是村级组织把所履行的各项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事务向农民群众公开,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参政议事,了解实情,参与管理、监督和决策,避免决策失误,规范干部行为,搞好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主要是村级行政事务及经济收支活动的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也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关键。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公开
1.正常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开展日常经济活动而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即各业承包者上交的承包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集体资产收益;按政策规定提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款;国家和地方财政下拨的各种专用款项;其它往来收入和集资、借款收入等。支出部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支出;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创办集体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投资支出;村级集体办公费支出;五保户、烈军属、困难户的优、供、补支出;村干部工资、奖金支出;公务活动的招待费以及其它支出等。
2.专项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宕欠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服务代收代结等专项资金(资产)的收支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资金预算、实际筹集资金总额、各种具体项目开支及工程决算;个人宕欠款是指干部和群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欠的资金数额及回收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服务代收代结包括为农户服务代收代结的水费、电费、机耕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实际结算情况。
3.“两工”情况公开。主要是指年度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分摊情况,以资代劳款的使用情况,年内组织派工出工情况及年终轧平找补结果等。
(二)政务公开
1.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开。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落实的措施;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及落实办法。如计划生育,应将国家政策规定、年度人口规划、生育指标及名单、节育措施、超生名单、罚款收缴使用情况及对超生人员的其它处罚等内容向村民及时公开。农民负担,应及时公布定购任务和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数额和使用情况等。服兵役、民政事务、公安司法、文化教育等内容,也应及时公布。
2.乡镇政府决定的事务公开。如乡镇范围的发展规划、公共工程、统筹摊派、劳务出工等,均应及时公开。
(三)其他村务公开
主要是指除上述公开内容以外的一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有:(1)新上的经济项目;(2)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的分解和落实;(3)计划生育指标;(4)集体土地和经济实体的发包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6)
救济、救灾钱物的发放;(7)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情况;(8)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法
1.公开的形式。主要形式和主渠道是村民代表会议、村级理财小组、固定的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公开栏应采用木制或铝合金制作的永久性橱窗,公开的地点必须安置在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
2.公开的时间。依据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做到及时或定期公布。常规业务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最少不得少于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应在季(或半年)后的十五日内;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予以公布。重大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公布。对有些内容,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以市、区或乡镇为单位规定统一的公开日,以便检查督促。
三、民主选举制度
第五条村一级的各项民主选举要坚持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充分体现选民意愿。
第六条村党支部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进行。
1.村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2.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3.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4.村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人不能写选票时,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6.选出的村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
1.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3.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登记。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村办企业单位或10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党支部和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采取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
5.所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天以前公布,经村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3天以前公布。
6.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计名投票的方法。要组织大多数村民直接参加中心会场的投票,也可以分片设若干投票站投票。对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组织投票。
7.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四、民主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