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与依法治校》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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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与依法治校》读后感
一、法治在学校管理的体现就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主要内容即包括:
第一,依法接受行政机关的依法管理;
学校不是在象牙塔里与世隔绝的,首先依法治校就不是学校自己关起门来做的事。学校第一个要面对的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即使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有意见,我们也只能向上级附议部门提请附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自顾自的不听不理。
第二,教育机构必须依照章程和规章制度自主办学;
依法治校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学校内部,必须依照章程和规章制度办学。章程是1995年我们国家教育法规定的。我们形象地把章程比喻为学校的小宪法,它是学校运行的基本法。包括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比如我们学校是校长负责制,那么校长到底负责什么呢,这必须在章程里写清楚,另外学校内部运行的制度,谁对谁负责等,还有学校的经济来源等。这些学校运行的最基本的问题,都须在章程中写清楚。而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章程的细化。
第三,要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学校运行中教职员工的权利受到侵害,学校必须管理。因为,在学校内部,教职工和学生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这个责任都
会由学校来承担。比如教师体罚学生,这个责任会有学校承担。校长在依法治校中最重要的作为是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
并保证其在管理中得以实施。
二、学校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一)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以明确可行的行为规范指导各
个岗位人员职责的履行
规则的建立对一个学校安全管理目标的达到非常重要。其实,
学校安全问题绝不是中国特色,在每个国家都是学校管理的重
要方面。如,美国纽约市的每所中小学都有学校安全和危机处
理团队,主要由校长、副校长、体育教师和家长代表等组成,
要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法律和管理的要求,检讨学校的安全
管理漏洞,制定安全预案等。美国的中小学都有厚厚的安全检
查手册和安全预案,学校的每个实验室也都有详尽、完备的安
全制度。我国近年也非常重视学校安全的制度建设问题。2006
年9月1日实施的由教育部、公安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并在该《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学校安全制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就是让学校的每个岗位的人员都知道自己在维护校园安全中应当做什么,应当怎么做,以及不遵守学校的要求会有怎样的消极后果等。完备、健全的制度可以使管理者做到“同样的事情同样处理”。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的安全制度涉及很多方面。当然对学校而言,制度制定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必须健全。如,校内安全工作机制的建立,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必须由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建立学校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药品饮用水卫生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住宿学生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制度以及安全工作档案的建立等,以期通过相对
完备、详细的规章制度,使学校每一个教职工都清楚地知道自
己在学校安全管理之中担负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要求,以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规范各
个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
在学校日常的安全管理中,教师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相
结合的安全教育,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学校应当在日常管
理和外出活动时,提前做好安全预案,防止混乱的发生。经常
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设施、设备
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确保正常使用。
此外,要求教师加强责任心、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也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比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防
范事故,要求教师要做到事先提醒,课堂上随时的监督指导,
如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或损害加重;
在学校其他教育活动中,对有特殊疾病的学生应及时进行体检,掌握学生身体情况;
在校外活动中必须事先调查路线,制定详细方案,事先对学生
进行指导,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对策;在食品卫生方面,应当
掌握每个幼儿和学生的食品过敏情况,对有食品过敏的幼儿和
学生,在确定当天有过敏食物时提供其他食品替代。而在室外活动和休息时间,则要求平时应当提醒不做危险动作,已估计到
危险时必须进行制止和指导,负责教师离开时必须向其他教师
交代,不允许有监管真空等。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校管理中的热
点和难点问题。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学校
管理存在的疏漏,也有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自我保
护能力较弱等因素。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只要不是恶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厘清和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我国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学校的
管理者应当了解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主要包括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有
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
地方性法规等。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民法通则》有特殊
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
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
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指的就是对义务的违反,该做的没有做到,不该做的却做了。同时,在分析责任时
还必须把握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
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
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处理,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
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再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