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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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府发[2006]9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06.02.10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区与镇财政体制调整的实施意见
(嘉府发〔200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适应市对本区试行“税收属地征管、地方税收分享、基数差额返还”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区政府决定调整区与镇的财政体制。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合理、统一、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方向,在充分调动各镇聚财理财积极性,促进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区与镇之间财权和事权的关系,实现区与镇两级政府财力配置的合理优化,保障区政府对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
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配置原则。在保障区、镇两级政府既得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优化财力配置,充分调动两级政府依法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均衡发展。
(二)公共财政原则。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基本规则,体现公共财政的特性,进一步划分区、镇两级政府的具体事权。
(三)最低保障原则。根据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设进程,对财力薄弱的街镇和支出负担重的项目实施转移支付,保障公共支出项目最低需要。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