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合格的投资
• 4、合格投资的标准 • (1)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 (2)该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 • (3)该投资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东道国的法律与规章 • (4)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
一致。 • 5、合格投资的东道国 • 根据公约的规定,机构只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境内所做的投资予以担保。而且,东道国须同意 机构承保。
(二)承保范围

2、征收或类似措施
• 机构所承保的征收险是:东道国政 府所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的作为
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 资的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 机构所担保的征收险,不仅包括直 接征收,而且包括间接征收。

(二)承保范围
• 3、违约险
• 机构承保的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 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 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 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 (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 根据机构的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 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 执行。
• 1、投资类型
• 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既包括股权投资, 也包括非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持有人在有 关企业中所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 非股权直接投资主要是指通过各种合同 安排所进行的投资。
(三)合格的投资
• 2、投资资产 • 合格的投资可以是公约规定的可自由使
用货币或在作出承保决定时可自由兑换的 任何其他货币,也可以是向投资项目提供 的任何具有货币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 3、投资时间 • 机构承保的投资限于新的投资。
险费率则依承保的政治风险的类型而定, 单一风险的保险费率在担保额的0.3%至 1.5%之间,综合保险可以给予高至各个 保险费率总额的50%的折扣。
• (3)该法人不论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 上经营。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五)担保合同与代位 • 1、担保合同 • 担保合同是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投保人之间
订立的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件。
• 担保期限不应少于3年,也不应多余15年。在 特别情况下经承保人与担保人商定可以为20年。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
•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 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 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 须不是东道国;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 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 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1、对会员国来自其他会员国的 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 括共保和分保;
• 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 促进投资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发 展中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 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第一节 双边与区域性协定
•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 特点是,协定中含有关于促进与保护投
资的实体性规定,如关于待遇标准·政治 风险的保证等,又包含有关于代位求偿· 解决投资争端等程序性规定。这种投资保 护协定可以说是兼采了美国式友好通商航 海条约与投资保证协定之长的一种协定。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六章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双边与区域性协定 •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第一节 双边与区域性协定
•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其主要条款包括投资者的待遇,关于征收国有
化及其补偿,关于税收·外汇管制的问题,以及 关于争端的处理等。 • 但是,其涉及范围过于广泛,没有保护国际投 资的程序性规定,等等。 • 2、投资保证协定 • 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的特点是,重在政治风险 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与关于求偿代位权及处理投 资争议程序的规定。其保护的对象只是单方的投 资,而不是相互的投资。
(二)承保范围
• 5、其他非商业风险 • 公约规定,经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
请,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担保范 围扩大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他特定的 非商业性风险,这些其他风险可以包括诸 如显然是针对投保人进行的恐怖主义行为 或绑架等。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三)合格的投资

(二)承保范围
• 4、战争与内乱险
• 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 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即包括不同国家的政府 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为,也包括同一国家内相 互竞争的政府的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 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
• 内乱通常指直接针对政府的、以推翻政府或将 其驱逐出某个特定的地区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暴力 行动,包括革命、暴乱、叛乱和军事政变。
• 3、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
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力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二)承保范围 • 1、货币汇兑险 • 公约所指的货币汇兑险是:东道国政府采取
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汇兑成可自由使 用的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转移出 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 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此类转移申请做出行动。 • 此外,机构对于投资者在将东道国货币兑换 成其他货币时可能受到的汇率歧视也予以担保。
• 担保数额由承保人与投保人约定,但无论如何 不得超过最高担保额。
• 目前机构对每个国、每个项目的承保额规定有 限制。每个国家的承保额限制为4.2亿美元,每 个项目的承保额可达2亿美元,此外还可通过机 构的共保与分包予以补充。
(五)担保合同与代位
• 1、担保合同 • 机构承保非商业风险要收取保险费。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