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设立的股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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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浅析公司设立的股权配置

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过设置股权以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地位、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可以依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资本的多少设置不同的股权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在实践中,股权配置不当往往会带来跟设立时的初始期望背道而驰的结果。

案例一:甲公司,只有2个股东,双方各占5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后来,两个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经营不能正常进行。

案例二: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3人,A、B两个股东各占45%的股份,C占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A、B一旦意见不同,则C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见就能够形成有效决议。A、B发现这一情况后,都有意拉拢C。最终的结果是C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发展走向。

案例三:甲、乙欲筹资组建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丁公司欲入股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乙公司”名义共同投资丁公司;关于600万的出资份额,乙公司出资240万元,占40%,丁公司出资360万元,占60%;投资赢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随后,办理了丙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丙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上述三个案例所产生的问题并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损害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公司僵局,案例二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股东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只是在分红时起作用,并不意味着每个股东对公司运营都能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零散的决策权,总是掌握在某一个股东手里。零散决策权必将带来某些私人受益。股东从公司能够获得的收益是根据其所占股份确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权越大,就应当有对应的控制权。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股份比例较小的股东,其收益索取权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都有严重的损害。案例三是典型的隐名出资,由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带来诸多的潜在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的股权配置一旦不当,就可能会带来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设置集中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当中,很多公司有一个主要出资人,为了符合过去的公司法有关规定,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很容易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结构。一股独大的情形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家长式管理模式,

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公司承担的风险也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增大。

股权过分集中的结构模式,不仅不利于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由于绝对控股,可能会造成企业行为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旦大股东出现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二)、平衡股权结构的法律风险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在设立过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绝对控制权,往往能够对抗的各方会为了争夺将来公司的控制权,设置出双方均衡的股权比例,结果通常是使公司陷入僵局。

(三)、夫妻公司的法律风险

夫妻公司,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因此,许多民营企业家或是夫妻共同打天下,或是满足公司法关于人数的强制性规定,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践中,夫妻公司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基于人格否认制度,一旦法人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进行审查“夫妻公司”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情况,决定是否否定法人人格。

(四)、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或隐名股东的存在比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又比较复杂,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的责任问题。在股权设置方面,如果能将隐名出资问题处理妥当,将会有效降低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设立目的。隐名出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缺失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实践中,出资人往往都不重视书面协议,经常都仅基于“信任”即着手操作。一旦发生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协议作依据,双方会陷入相互推诿以及利益争夺中,不仅损害公司、出资人利益,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依据,应当完善、明确,以免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会通过专业的法律机构或者聘请律师处理双方之间涉及的法律事务。

(3)、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就可能违背隐名出资人当初的期望。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风险

基于隐名出资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规定,隐名出资人根据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以工商登记不实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隐名出资人常常会陷入交易的被动局面。

鉴于上述的法律风险,对于股权的配置,应全面分析、准确定位,选择最适合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模式。对于隐名出资人而言,一定要做好事前的必要防范措施,以免显名出资人的行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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