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全国小额贷款公司领域优秀省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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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全国小额贷款
公司领域优秀省份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历史发展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微企业,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是以经营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投资、经济信息、商务等咨询业务的金融服务公司。秉承“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早在2004年中央1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就有体现,文件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并且中国银行开始认真研究如何为中国的小额信贷创办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信贷机构。
到了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首先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开展了试点,共成立了7家“只贷不存”
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是山西平遥日升隆、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户县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洋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广元市中区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除贵州江口华地小额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外,其他6家公司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且发起人数都没有超过5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最小的是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700万元。公司竞标发起人代表全都为民营企业主,拥有相对合理的金融产权结构和资本结构,注册资金全部来自各企业的自有资金。与此同时中央1号文件精神提出:“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三年的试点经营发现,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依据的试点实施方案只做了笼统的规定,缺乏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更无明确的优惠政策供其享受,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陷入无法律依据和文件支持的状态。在经过长时间的考察、调研后,2008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准入、退出等作了规定。尽管该规定位阶较低,但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之前的无法可依,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希一望,使投资者的激情高涨。上述指导意见发布后不久,浙江省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公司于2008年10月初开业,标志着操作规范、手续合法的民间小额贷款业务率先在有资本大市场之称的浙江正式登台。随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可谓是如火如茶,在此过程中,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针对本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管理和实施的办法。
又经过两年的蓬勃发展,我国成一片繁荣的迹象,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贷款余额1975亿元,当年新增贷款1202亿元。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截至今年9月末,根据人民银行2012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29家,贷款余额5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414亿元,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之迅猛。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至今所存在的问题
一个事物的发展必将在其过程中暴露出种种问题与不足,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而且其问题越发的清晰明显:
1.国家政策上所造成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小,信贷供给能力有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则是“只贷不存”,资金来源被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规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正式成立前,对需求市场已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开业不到两个月注册资本就已基本占满,而需要资金扶持的企业和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还有增无减,影响了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
(2)融资比例低、融资渠道窄。按照政府出台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就使资金规模受到了限制,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并从目前看,大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后无资金拆借权,农村信用联社也不对外拆借,只有农业银行一家可以通过批发贷款的形式融资,但至今总行也尚未出台融资政策,不过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符合当地情况扶持政策,比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拆借资金。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目标不明确。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规定在改制过程中要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这使得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制顾虑较多,担心改制后丧失经营主导权,影
响公司运营。
(4)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过为苛刻,打击了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
(5)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以区为单位,不得跨区经营,只有部分地方政府政策允许跨区设立三个分支机构,这严重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来源。
(6)部分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加大了其贷款的风险,从而被迫使客户增信,繁琐了贷款流程。
2.自身经营上的问题
(1)是盈利周期长。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初,由于先期投入资金较大,本身资金规模小,形成不了规模效益,再加之农村业务成本费用较高,在资金无风险的前提下,三年内将处于微盈利状态。如果剔除资金成本,将处于亏损状态,使以发展成立村镇银行为目标成为泡影。
(2)是抗风险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本身就具有高风险,而农村市场贷款经营成本和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很难形成自身积累,并且业务员水平普遍不高,不知如何掌控风险,一切风险均靠公司自我消化,价格覆盖风险成本的概率较低。
(3)经营节奏把握不准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领导高管多数是在银行中应聘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