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执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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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取证
执法主体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主体合法 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 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执法主体
行政强制主体: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 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执法主体
行政强制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 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 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种类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 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 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 可 行政强 制 行政处 罚
行政确 认 行政征 收
行 政 执 法
目录
执法主体 执法程序 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主体
行政处罚主体: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 (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执法主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执法主体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 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 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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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事故调查处理 移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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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执法检查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执法主体
行政强制主体:
(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 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 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 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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