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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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依据和程序
(一)许可项目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二)受理对象:在辖区范围内,经营集中式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符合分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卫生局受理对象:
1、本城区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
2、除本级管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设施。

(三)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2801633。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1、即办件
(1)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现场办结。

(2)办理范围:
①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③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注销。

(3)办理流程:
2、承诺件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受理对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及有效期限延续。

(3)办理流程: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许可审批→ 发证。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自来水厂卫生审查、办证个 200(元);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免费。

2、收费依据:
(七)许可证件类别和有效期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

有效期届满继续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效期限延续。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

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场所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
4、场所地理位置图(含经营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标注面积的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注有主要卫生设施);
5、供管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含A、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职责;B、水处理剂和消毒剂使用管理制度;C、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7、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标准经营;
8、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水处理及供水流程图;
10、涉水产品(含水处理设备和供水管道)卫生许可批件;
11、出厂水及末梢水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1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13、(限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主体的说明;
14、(限集中式供水单位)取水点位置说明及卫生防护措施;
15、(限集中式供水单位)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室平面图、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检验设备清单及自检项目等。

(二)变更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工商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三)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
1、《卫生许可证(批)件有效期限延续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
4、场所地理位置图,标注面积的水处理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人流与物流等布局图;
5、企业对生产工艺流程、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生产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
6、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7、《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五)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
1、重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设备;
③地表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严禁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二级防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不得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
④地下水为水源水的一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15米范围内)以20厘米以上的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立隔离墙,在取水点建封闭式取水屋;并设有排洪措施;二级防护区(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用铁丝网或刺槐树隔离,闲人不得入内,并设警示牌;
(2)生产过程的审查:
①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②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
③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④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⑤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
⑥采购和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
⑦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⑧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3)水质检验的审查:
①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②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

(4)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
管供水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管理要求。

(5)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
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

(6)质量控制审查:
①制订有自检制度;
②建立有自检能力的检验室,购置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③检验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
④检验原始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集中式供水(含自建集中式供水)现场审查表
2、二次供水单位
(1)供水设施的审查:
①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低位水池(水箱)周围半径25米范围内无渗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及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②机泵室与储水池(箱)分开建立,水箱或蓄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
③水箱的容积设计不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专用水箱或蓄水池不渗漏,蓄水池的池壁内壁应采用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涂衬;
④水箱入口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加盖加锁,水箱进水管安在水箱上部;
⑤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能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能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能与非饮用水管道连续;
⑥水箱能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检验的审查:
①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②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

(3)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
管供水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管理要求。

(4)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
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

(5)二次供水单位现场卫生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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