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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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水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所属科室、单位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监察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科室、单位。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水政监察大队要对各有关科室、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年底向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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