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培训..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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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课程目的:
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特种设备管理知识和法规意识。
培训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和类别
1、什么是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新修订)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
2、特种设备分类
2.1 锅炉级别
A级锅炉 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
B级锅炉:蒸汽锅炉0.8MPa<p<3.8MPa;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C级锅炉:蒸汽锅炉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 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 MW<Q≤4.2MW。
D级锅炉: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汽水两用锅
炉P≤0.04MPa,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2.2 压力容器分类
2.2.1 按压力等级分类(P为设计压力)
(1)低压容器:0.1 MPa≤P<1.6 MPa
(2)中压容器:1.6 MPa≤P<10 MPa
(3)高压容器:10 MPa≤P<100 MPa
(4)超高压容器:P≥100 MPa
2.2.2按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
反应容器(代号R)、换热容器(代号E)、分离容器(代号S)和储存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2.2.3压力容器的安全综合分类
根据工作压力、介质危害性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p为承受压力,V为体积,下同)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 乘积大于等于0.5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在第(1)条之内者,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且不在第(1)、(2)条之内者。
2.3 压力管道分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划分为GC类工业管道、GB类公用管道和GA类长输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工业管道分为GC1、GC2、GC3。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
2)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4 起重机械
1)吊钩应当设置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
2)卷筒上钢丝绳绳端的固定装置,应当具有防松或者自紧性能。
3)起重机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电路导体与起重机结构之间的绝缘保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电气设备之间及其与起重机结构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主回路、控制电缆、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1.0MΩ,有防爆要求时不小于1.5MΩ;绝缘起重机,有三道绝缘(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其每道绝缘在常温状态(20℃~25℃,相对湿度小于或者大于85%)下用1000V的兆欧表测得的电阻值,不小于1.0M Ω;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从吊具和机头到大车至少设两道绝缘,其绝缘
总电阻必须大于1.0MΩ,每个结点电阻值必须大于2.0MΩ。
5)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转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6)起重机械应当设置短路及过流(过载)保护、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
7)起重机械上应当设置总线路接触器,能够分断所有机构的动力回路或者控制回路。
8)起重机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应急断电开关,其位置便于司机操作。
9)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器设备的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当具有可靠的接地。
检修时也应当保持接地良好。
10)控制器应当操作灵活,有合适的操作力,档位应当定位可靠、清晰,零位手感良好,工作可靠。
11)起重机均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的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12)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均必须设置起升高度限制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制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下降动力源,此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至少保留两圈(不计固定钢丝绳用的圈数)。
13)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当设有连锁保护装置,当任一个门开启
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当断开电源不能工作。
14)大车行走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小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和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在同轨作业的起重机,还应当设置防止相互碰撞的限位器和缓冲器。
15)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运动零部件,例如开式齿轮、联轴器、转动轴等,均应当设置防护罩(栏)。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管道:GC1、GC2级检验周期不超过6年,GC3级管道检验周期不超过9年。
新投用的GC1、GC2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每2年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阀(安全附件):每年进行一次。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实施。
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
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
检查,并做好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