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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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人民法院曹凤学
二○○九年十月十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论文提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新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司法体制改革最为关键的是重新配臵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现代的司法职业普遍要求法官具备民主、公正、高效、规范、敬业、权威等素质要求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观念,抓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走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道路,改革完善现行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重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暴露出许多弊端,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和正规化建设进程。审委会制度改革能否成功主要靠是否能实现垂直管理、政审分离、精英审判来全力支撑。
关键词:审委会制度改革职业化正规化
需要刻不容缓
一、人民法院审委会改革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为关键的是重新配臵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这一综合性改革文件的
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发展全局,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永恒主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本质牲和根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与科学发展观提倡的以人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现代的司法职业普遍要求法官具备民主、公正、高效、规范、敬业、权威等素质要求理念,而这些理念还未能深深地扎根于法官们的观念中。“二五”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观念,抓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走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道路,改革、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重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设部门,它是人民法院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最高权力部门。目前,面对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传统的司法管理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可谓是举足轻重。
二、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审委会委员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不强
基层人民法院每年所审理的案件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85%以上,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所讨论的疑难案件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总数的90%以上。由此可见基层法院审委会肩负的责任和担子多么重啊,这对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提出的要求多么高,而今的情况是这样吗?回答是否定的,不是,那么情况应该是怎么样的呢?笔者通过调查,仅以一个中国最大的中级法院所属的18个基层法院中部分基层院为例,展开本论题的调研,这些基层法院所暴露出的问题可以说是在全国具有普遍代表性问题。提到审委会委员的素质,首先必谈审委会责任人院长的素质。近几年来,该中院所属基层法院的院长竟然有8人不具备法官资格条件。其次谈审委会中的战线领导副院长的素质,学历和出身与正院长也同出一辙,该中院的所属基层院副院长最少有1个是白帽子加空壳。最后谈审委会其他专职委员,这些专职委员并不专业。总之审委会委员的整体素质太差。
(二)家长制、长官意志、一言堂问题突出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案,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经常发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事情,有些领导因对法律不通晓,不掌握审判工作规律等问题,把县、区党政机关个别领导的召唤带到神圣的审委会上来,完全按党政机关的喜怒哀乐情绪判断问题,经常否定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正确正确结论。法院院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组织审委会立会,应听取不同意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应该让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意见。
(三)基层法院审委会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附庸
由于人民法院的人、财、物三权归属于地方所辖制,“端人家的碗,受人家的管”,地方法院也就势必成为了“地方的法院”,基层法院及法官
往往难以抵制地方党委、政府官员的压力或利诱,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基层法院在审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时,行政审判合议庭轻意不敢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将案件报送院审委会讨论定案,审委会迫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压力,无奈维持行政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执行民商案件涉及到地方企业或招商引资的外商企业案件时,地方党委和政府给法院施压让法院偏袒这些特殊企业或不执行。
(四)审委会成了伪劣不合格产品的“加工厂”
基于审委会委员素质差,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压力,这样的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质量能好吗?笔者带着这个问题搞了一次案件质量问题分析调研,就某一个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被二审法院发改情况分析,这些被上级法院发改的案件90%以上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的。究其原因是我国法院系统没有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造成的,业务外行是内因,体制是外因。
三、基层法院审委会改革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以实现“规范职能、政审分离”。
到目前为止,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仍是党政合一、政审合一,这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其职能是为阶段斗争服务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已经进入市经济时代,即法制经济时代,人民法院的专政职能逐渐弱化,平衡社会各种利益纷争的服务职能在增强,从审理民商行政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5%以上,可以看出这个问题。人民法院原有的管理体制模式远远不适应当今形势发展需要,明显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