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司法法制调研报告
司法法制调研报告
司法法制调研报告
一、研究背景
司法法制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司法机构和程序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解决争议。司法法制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我国司法法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提供参考建议。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搜集与司法法制相关的法律文献、判例、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等,对我国司法法制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此外,还对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实地调研,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三、调研结果
1. 司法独立性存在问题
我国司法独立性是司法法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法官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影响,难以做到公正判决。另一方面,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缺乏独立思考,过分依赖上级指示,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2. 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复杂,不同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交叉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差异。一些法官在判决案件时,
往往主观地解释法律条文,导致了司法裁决的不一致性,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和不稳定的因素。
3. 法官素质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关键力量,其素质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效果和司法公正。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法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能力和司法操守。此外,法官队伍中也存在一些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建议与对策
1. 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
应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区分行政介入和司法审判的边界,确保司法机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增强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为了了解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成效和存在的挑战,为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研内容
1.法院改革的实施情况
针对法院改革的实施情况,我们调研了全国各地的法院,了解了他们在审判体制改革、审判公开与透明、司法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2.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情况
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我们深入调研了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了他们在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3.司法拍卖改革实践
在司法拍卖改革方面,我们走访了多个地方的法院和拍卖机构,探讨了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信息公开透明、拍卖成交率提升等问题。
4.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评估
通过调研,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成效进行了评估,包括审判公正性、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情况。
三、调研发现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在法院改革方面,一些地方的审判体制改革进展不稳定,审判公开与透明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方面,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服务仍然不够到位;在司法拍卖改革方面,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拍卖成交率有待提升。
四、调研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加强法院改革的宣传和督导力度,确保审判公正与透明;加大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资金支持和人员培训;加强司法拍卖信息公开,提高拍卖成交率和市场竞争性。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律实施和公正性。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我们进行了有关调研。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
我们采用了实地走访、文献查阅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该调研。通过走访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我们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环境、工作机制和工作效率有了一定了解。同时,我们还阅读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学术论文,以便更好地把握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此外,我们还采访了一些司法改革领域的专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
1. 司法独立性不足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来自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和人事独立性不足,很难真正做到公正执法。
2. 司法效率有待提高
我们调研发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审理周
期长、办案效率低等问题。一些案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这减缓了法律正义的实现。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甚至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审理完成。这种现象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公正的。
3. 司法公正性待加强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腐败问题,收受贿赂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审理职务犯罪和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时也存在延审慢判的问题,使得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让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改革自查调研报告
改革自查调研报告
改革自查调研报告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和成就,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发展,全面了解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我组织了此次改革自查调研。
二、调查目的与方法
1. 调查目的:全面了解我国改革的现状、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发展的方向。
2. 调查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调查结果
1. 改革现状: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改革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国在科技创新、文化交流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2. 改革成效:
调查数据显示,经过改革的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简单的增长,更是结构优化、创新驱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3. 改革问题:
尽管我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调查数据显示,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的改革进展相对滞后。有些改革措施实施难度大,得到的效果不如预期。
四、问题分析与建议
1. 问题分析:
(a) 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是改革的重要一环,但在实
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政府职能不明确、权责不一致等。
(b) 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
建设的基础,但司法独立、公正的问题依然存在。
(c)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是保障人民群众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工作也不断提升和完善,促进了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规范化。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司法部门经常会对司法行政进行调研和评估。本文将对最近的一份司法行政调研报告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整体分析:
该报告主要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人才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的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司法行政程序规范化等四个方面进行调研和分析,旨在总结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动态和存在问题,为面向未来的司法行政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二、人才队伍建设:
该报告指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人才队伍建设不完善问题。少数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着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和人才流失等现象,导致人才缺乏、人员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干部培训和交流,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才梯队和整体素质。
三、基本法律规范制定:
该报告对司法行政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的制定现状进行了分析。报告指出,司法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司法领域需求,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建议加强司法行政法规制定的研究和全面完善司法行政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工作效能:
该报告进一步分析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效能问题。其中,因系统管理不到位和工作流程缺乏标准化程序等因素,出现了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报告建议加强内部管理和优化流程,完善评估制度,有效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提高。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我们开展了本次司法工作调研。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主要对象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以及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
三、调研内容
1. 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了解其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办案情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司法工作的整体运行情况。
2. 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代表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痛点,从而找到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3. 司法改革和创新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讨司法改革和创新的路径和措施,推动司法工作朝着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
四、调研成果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司法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也总结出了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这些成果将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工作的优化和进步。
五、展望与建议
作为本次调研的成果之一,我们将对司法工作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司法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六、结语
司法工作调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改进方向。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成果,推动司法工作向着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不断前进。
司法所调研报告
司法所调研报告
《司法所调研报告》
近年来,司法所在我国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司法所的功能和效果,调研报告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工具。通过调研报告,可以了解司法所的运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为司法所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首先,调研报告可以帮助详细了解司法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通过对司法所所在地区的调研,可以了解其所属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以及负责管理和运营的人员情况。同时,也可以了解司法所的规模和能力,以及提供的各项法律服务和援助。
其次,调研报告可以帮助分析司法所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通过对司法所用户和相关社会群体的调查和访谈,可以了解司法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以及司法所在解决争议和纠纷方面的效果和成效。
最后,调研报告可以提出改进和发展司法所的建议和意见。通过对司法所运作和管理的调研,可以分析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这些建议可以涉及司法所的组织和管理、法律服务和援助的提升、社会影响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总的来说,调研报告是评估司法所工作效果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重要工具。通过调研报告,可以全面地了解司法所的情况和问
题,为其改革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支持。希望未来会有更多的调研报告,为司法所的改进和社会治理的提升做出更多的贡献。
司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司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
司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
按照州政法电[ ]224号关于对于全州政法工作进行调研的通知要求,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调研,现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及基础设施
我局现辖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下属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两个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基层股、法制股三个股室,共有工作人员74 人,其中男41人,女33人;藏族52人,回族1人,汉族23人;本科学历27 人,大专学历32人,大专以下学历13人;中共党员21人;科级实职4人,科级非领导4名;共有编制39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11个,事业编制10个,行政编制18个;年龄结构表现为:30岁以下的41人,31至40岁的22人、41至50岁11人;11个乡镇司法所配备所长(副科级)一名,专职工作人员2-5名。
县司法局、县依法治县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办公用房均在县政府统办楼,5间共126平方米。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均有独立办公用房,办公面积平均每所达100平方米。我局投入资金7.5万元维修益哇、达拉等司法所,有7个司法所均配备了电脑、打印机,13个司法所配备照相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据统计,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共配备警车11辆,电脑13台,打印机7台,照相机13台。
二、领导班子状况
司法局现设局长1名,支部书记1名,副局长2名。
三、业务工作和基层管理方面
从完善内部管理入手,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建立健全了请示汇报、学习培训、内部管理等工作制度;从强化管理指导职能入手,着力规范工作程序。统一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行政业务文书的制作、台帐的建立等;从注重提高工作实效上入手,加大了对下属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力度。每年与各基层司法所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把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逐项进行细化、量化,全部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年终考评,严格奖惩兑现。同时,坚持领导联系工作制度,基层定期汇报工作,领导不定期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动态,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扎实开展新一轮五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抓好“六五”普法的全面实施,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途径,继续深入“法律七进”活动。确保全县乡镇、村(社区)依法治理面达到100%。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立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活动,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8
•【分类】司法调研
正文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
——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
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
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
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
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
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
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存在模糊认识。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党建工作责任制必须适应司法规律认识不足。二是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够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在融合目标上不明晰,党建工作责任制在监督、问责、考评机制上还需完善。三是党建带队建作用发挥不充分。党建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针对性不强,党建带队建的制度供给不足。课题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一是健全党的领导监督机
调研司法情况汇报
调研司法情况汇报
根据最新的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司法情况呈现出一些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次汇报中,我将对司法情况的积极变化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
首先,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同时,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得到了有效增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然而,司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服务的不平衡。其次,一些司法工作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此外,司法人才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力度,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利用,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服务水平。其次,加强司法监督和问责,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同时,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司法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情况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不懈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
况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7.11.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
告
——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
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为目标,一系列改革举措正在不断落地。为深入了解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我们进行了一项全面的司法改革调研报告。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首先就司法改革的政策实施进行了全面地梳理,对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通过与相关部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交流,我们了解到许多改革政策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并且带来了显著的成效。例如,一些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有效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裁判效率,许多问题疑难案件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大大增强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一些地方,司法改革工作还存在进展缓慢、配套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司法改革在涉及到司法职业发展、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监督和研究。
在总结调研情况后,我们认为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司法改革的政策引领和协调,推动改革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司法主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此次调研报告,我们希望能够为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朝着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方向发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
报告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为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本文基于对司法改革实施情况的调研,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案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进展情况
1. 独立法院制度初见成效
自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独立法院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国法院案件移送系统已经初步建立,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速度得到了明显提高。
2. 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201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305.6万件,同比增长10.4%。其中,一审判决撤销、变更或
发回重审的案件,占一审判决总数的比例降至4.27%,处在历
史最低水平。
3. 民事诉讼改革取得突破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涵盖了审判方式、证据规则、程序制度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为实现诉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各地法院通过建立一站式诉讼平台将诉讼程序简化,满足群众的及时高效审判需求。
二、问题与挑战
1. 司法公信力亟待提升
虽然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日益得到重视,但司法公信力仍然面临大量挑战,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现象普遍存在,裁判文书公开率仍有待提升;案情重要性与涉案金额严重不协调等。
2. 非诉讼机制应有所创新
在逐步强化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同时,非诉讼机制的改革也显得十分必要。现阶段,非诉讼机制多是以法律援助和调解为主,缺失多元化、立体化的非诉讼机制,更为严缺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
关于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律顾问这一职业逐渐走进政府部门,成为支持政府合法、合规决策的重要力量。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调研,探索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情况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受雇于政府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其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法律团队或法律机构。一般情况下,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其中专职法律顾问是政府机关的正式职员,只从事法律工作,而兼职法律顾问则是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机构的律师,同时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咨询。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助政府机关制定各种法规和政策;
2.为政府机关提供案件代理和法律调解服务,协助政府机关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
3.参与政府机关的对外法律事务和国际交流,为政府机关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在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机关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
政府机关的机构体制繁琐,部门多而分散,沟通协调消耗了不少人力物力,政府法律顾问在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通常没有权利对政府机关的决策参与到具体事务的决策中,导致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未被充分采纳和实施。
2.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不清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其角色定位不够清晰。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了解我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我对相关单位开展了调研。
一、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现状
在调研中,我发现,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首先是队伍数量不足。在若干特种行政岗位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往往存在着人手紧张的情况。其次是队伍质量不高。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在法务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仍亟需提高。再次是结构不合理。有些行政机关部门过多,而一些重要部门相对缺少专业干部,存在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最后是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历史原因和职能定位不清等因素,一些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有待改进。
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了以下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思路:
1.提高队伍数量
加大对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投入,在特殊岗位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加强人员配置,增加队伍数量。同时,注重多渠道招聘和多元化用人,帮助各类人才顺畅、公平、合
理地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提升队伍质量
针对司法行政队伍质量问题,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和综合素质提高,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干部培养机制。
3.优化结构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结构调整,实现人员结构合理化。有针对性地调整人员流动、合理配置人员职务,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人员调剂,改善机构内部要素流通问题,为司法行政事业的迅速发展提供充分的内部支持。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以M县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样本
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具体举措更体现出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以M县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考察样本,基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推进情况
(一)工作人员分类情况。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行政事务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根据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M县法院将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在分类比例方面,员额法官根据以案定额原则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总体不突破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其余人员全部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员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根据这一分类原则,M县法院将当时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分类为:员额法官29人;审判辅助人员58人,其中法官助理27人、书记员4人、司法技术人员1人、司法警察11人、行政人员15人。员额法官配置
到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身份但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大部分转为法官助理,少数转为行政人员。
(二)审判执行团队配置。在人员定岗及团队编配方面,M县法院保留原有庭室格局,以原审判庭为单元组建办案团队,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相对固定的审判辅助人员。各团队与审判庭重合,兼具审判与调研、指导与协调的职能。原则上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组建办案团队,结合审判工作和现有人员编制实际,组建民事审判团队8个、刑事审判团队2个、行政审判团队1个、执行团队1个、立案团队1个、综合团队1个,共计14个团队。各办案团队严格按照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实行扁平化管理,团队内各类人员根据所定岗位履行职责。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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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学上的数据例**兴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问题等数据材料。
案例抽样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文书材料进行分析。
实地分析法主要是对**市市区公民、**市市区公民就**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问卷,获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其他城市基层法院在审判领域、法院经费、法官薪资待遇等数据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总结得出相关问题进行比较论证。
一、当前影响**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市人民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面临最具困难的问题,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领域困难重重,受到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干扰致使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集中体现。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公正是行使审判权是价值所在。当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以下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1、立法层次方面,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权威彰显不够。
从法理角度上,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没有中立的司法,无从居中裁判,司法公正又无从谈起;司法独立又是法院保持中立的前提,授人以柄是无法保障中立的。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规定是较为匮乏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文义解释上应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不排除受其他方面的干涉,所依据的法律应是普通法律,即不包括宪法,因我国没有司宪的惯例,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普通法,这样无疑致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受到减弱,行使审判权受到困难。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上,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文义解释上可知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类似行政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在各自的审判权限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审判权,监督是通过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等诉讼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种现象常常在我国法院系统发生,即在案件审判方面下级法院常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常常指导下级法院。这种请示和指导做法变相影响法院的层级关系,很明显有违我国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在诉讼法方面规定审判组织和合议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延伸,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仅有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而没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样达不到司法的中立、公平的状态。如果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受法院内部体制影响,这无疑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直接性受到干扰,从而导致案件的不能由法官独立裁决。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存在冲击审判权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的可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制度,是对特定的案件依照议决程序并最终做出案件裁决结果的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防止案件错判的一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弥补法官队伍存在良莠不齐产生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