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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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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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办理

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题词:司法,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

内容:

司法审判,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的廉洁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如何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努力构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大任务。

当前,司法腐败呈现一些新的特征。一是权钱交易突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查封,没有好处不作为、乱作为,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参与地方保护,偏袒本地当事人。二是滥用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涉案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级别也越来越高。四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日益增多。

导致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亟待深化。司法体制深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行政权通过人、财、物等资源的分配,影响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模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决策权和审判裁定权过分集中,往往带来司法决策的失误。二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不力。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保障措施,监督标准不明确,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监督到位;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司法运作程序缺乏透明度,使公众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三是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偏低,一些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达不到要求,直接影响到司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四是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工作经费缺乏保障,司法人员待遇低下。

预防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的司法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建立健全各级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域分离,尽量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干涉;司法部门的财政经费应尽快转变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模式;将判决裁定的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剥离出来,审判机关只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行政机关负责生效判决的执行。

二、发挥权力机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报告的审议制度应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司法审判权的前提下,对司法审判、检察官和法官非司法行为实施监督;建议在人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其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检察官的惩戒与罢免。

三、健全司法公开工作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机关应加快推行网上办案,积极推广办案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信息化办案的监督措施,使社会监

督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吸收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参与,尽可能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建立陪审制度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

四、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根据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逐步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查官选用制度进行改革。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者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建立从律师或法学院校中的教授、学者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任职前培训和进修学习制度。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交流、回避和退出制度。在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法官的任职回避、诉讼回避制度的同时,尽快建立地域回避制度,减少“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落实司法系统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制度,抑制司法体制内、部门内利益关联体和利益共同体的形成;逐步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以增强司法部门的自我净化能力。

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待遇,确保履职条件。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生活待遇,避免权力“寻租”;保障司法部门工作经费,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履职。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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