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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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

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

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

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

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2021年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

2021年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外派待遇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

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公司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公司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

驻外人员工作津贴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工作,规定驻外津贴,提高驻外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性,根据《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派出的驻外人员,以及在公司管理的单位工作的,且上级公司明确由公司对应管理的驻外人员。

第二章驻外人员规定第三条驻外人员是指因经营发展及业务需要,经上级公司或本公司批准,外派且连续工作(不含学习或培训)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符合如下情形的人员为驻外人员1、符合区域公司交流人员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委派财务人员;2、派驻受托管理合资公司工作且家庭和工作不在一地的我方高层管理人员及委派财务人员;3、公司派驻省外工作的人员以及派驻工程项目工作的人员;4、其他经公司审批认定为驻外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驻外人员类别(一)A类:公司管辖区交流范围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委派财务人员;(二)B类:派驻本部辖区以外的高层管理人员;(三)C类:参加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四)D类:除以上类别外的中层干部及基层人员。

第三章驻外人员津贴规定第六条驻外人员津贴标准1、生活津贴:驻外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津贴,此津贴于每月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上级《公司人员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辖区人员交流规定)规定标准;(2)B类人员标准为600元/人月;(3)C类人员标准为省内500元/人月省外800元/人月;(4)D类人员标准为300元/人月。

2、配偶津贴:驻外工作满一年且因驻外导致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已婚驻外人员,每月发放配偶津贴,此津贴于每月15日随工资发放。

(1)A类人员按区域人员交流规定标准;(2)B类人员标准为800元/人月;(3)C、D类人员标准为400元/人月。

3、租房津贴:在驻外工作期间,公司均须提供住宿条件。

若驻外工作地需要员工自行租房解决住宿的情况,驻外人员每月可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租房费用,且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租房津贴标准。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促进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异地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结合公司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外派在区域化发展板块基层单位、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报销标准予以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3 引用文件关于设立集团派出人员驻外津贴的通知。

4 管理内容…驻外津贴标准驻外津贴按行政区域和岗位确定:4.1.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基层经理:/日基层副经理:元/日其他岗位:元/日4.1.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不含省内单位)的基层单位基层经理:元/日~基层副经理:元/日其他岗位:元/日4.1.3公司在省内的基层单位各岗位:元/日驻外津贴按公司派出人员每月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日历天数,从工资总额列支,原则上该驻外津贴含工作所在地所有相关规定的补贴项目。

公司综合部每月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日历天数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将审定的补助金额统计汇总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驻外就餐补贴标准4.2.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4.2.1.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5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1.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3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4.2.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的基层单位4.2.2.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4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2.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2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外派员工福利待遇管理暂行规定

外派员工福利待遇管理暂行规定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异地员工福利待遇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外派异地员工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外派异地员工系指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短期特别派驻到公司本部以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人员(不包括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长期调至异地的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三、保险
外派异地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仍在其第一次外派前工作所在地交纳。

四、补贴
(一)生活安置费
员工外派至异地工作半年及以上,可一次性给予生活安置费800元(凭票报销)。

(二)生活补贴
员工外派异地期间可享受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并薪发放)。

(三)住房补贴
1.自派任之日起5天(含)内,按照出差标准实报酒店住宿费;
2.5天后,根据外派工作地点的不同,可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表:
五、休假
(一)外派异地员工在外派异地期间按规定享受年休假,不再另行给假。

(二)员工在外派期间,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定,每满季度可报销一次本人或其配偶的往返路费(限外派异地业务骨干现工作地至原居住地的往返路费)。

六、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相关说明: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外派销售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销售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销售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定外派销售人员的补贴标准,以确保其合理权益。

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要点:
1. 补贴范围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外派销售人员,包括公司派驻国内或国
际地区进行销售任务的人员。

2. 补贴标准
2.1 工作交通费用补贴
外派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公司将提供适当
的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实际交通情况和费用发生地的行业标准进行
确定。

2.2 食宿补贴
外派销售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公司将提供合理的补贴,以覆盖实际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工作地点的消费水平和行业标准进行确定。

2.3 通讯费用补贴
外派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公司将酌情提供适当的补贴,以保证其工作所需的通讯畅通。

3. 补贴申请与发放
3.1 补贴申请
外派销售人员需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以支撑申请。

3.2 补贴发放
公司将在收到有效的补贴申请后,尽快审批并发放补贴款项。

发放方式可以通过工资发放或直接支付给外派销售人员。

4. 监督与管理
公司将建立补贴申请的监督与管理机制,以确保补贴发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外派销售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公司的审核工作。

5. 期限与效力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境内外所有外派销售人员。

公司保留对该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的权利。

以上为《外派销售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的要点内容,旨在确保外派销售人员合理的补贴权益。

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管理。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1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1

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相关说明: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规定(修改)

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规定(修改)

外派人员相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驻外办事处管理需要,规范和统一外派工作人员的住宿、就餐标准,以使办事处的管理规范化和合理化,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而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一、外派人员驻外补贴办法1、出勤补贴标准:公司外派人员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宿,并每人每天给予60元的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累计驻外满15天(含15天)以上者发放此补贴。

2、通讯费补贴标准:驻外人员的通讯费补贴(不含公司通讯费补贴)高管按200元/月,中层按150元/月,员工按100元标准补贴。

办事处安装固定电话,话费凭当地电信局发票另行报销。

3、交通费补贴标准:驻外人员在所驻地区原则上不予补贴交通费,如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又无法提供交通工具时,驻处人员须请示分管领导,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租用其他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可据实报销。

此外,外派人员采取内部调剂休假的办法,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月可享受一次探亲假,休假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天。

在公司无法为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的情况下,驻处人员往返交通费用(限乘大巴或中巴)可由公司据实报销。

4、一般性出差补贴按公司原有制度执行,每人每天补贴30元。

二、外派人员驻外管理办法1、为节省成本开支,公司从业人员(含正式工、派遣工及外协单位人员)到外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出差时,一律应在办事机构入住(如确定床位已满无法安排的情况除外),不得报销其他住宿费。

在外地办事机构床位已满(仅指按规定住人的床位)的情况下,方可在外入住,入住地点应在公司指定的酒店或宾馆。

2、公司员工到外地办事机构出差时,必须在出差前、后及时到综合管理部备案并办理外出登记手续,记录出差时间、地点、期限,作为外出期间考勤的依据,便于计算出差补贴。

3、办事机构对每天的住宿情况应有登记(含住办事机构及指定酒店的人员),以便核查。

办事机构原则上不提供给除公司员工外的人员住宿,如有空床位情况可酌情安排相关业务来访人员,但不得影响本公司员工入住。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相关说明: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外派人员补贴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办法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体恤外派人员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

外派人员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原招聘录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所在地工作3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包括:1、原招聘录用入职在杭州总部,后外派至异地分公司、办事处或为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人员;2、原招聘录用入职在异地分公司/办事处,后外派至杭州总部或非原招聘录用地的人员。

注:如员工因个人原因(如家属在异地)提出调动不属此范围。

1、外派人员的选拔,首先是在公司或分公司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2、由于公司经营性质决定,外派人员需要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公司根据情节严重性作调离原岗或降职等方式处理。

3、外派人员需在钉钉上填写《外派审批单》,依次发送至指派部门负责人、接收部门负责人、HR负责人审批,抄送财务部备案。

公司为外派人员发放相应外派补贴,具体如下:●交通补贴:1、公司给予外派员工报销每月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补贴(原则上为原招聘录用地、或者家属经常居住地),若因工作需要无法探亲的,也可以供家属(父母/配偶)来工作所在地探亲,在其标准范围内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

(原则上探亲交通补贴不可累计,每月享有一次)。

2、乘坐标准按出差规定范围内按实报支,超出部分自理。

探亲交通仅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大巴汽车、地铁公交产生的交通费(自行购买),其他费用如出租车不予报销、不得使用企业滴滴。

●租房补贴:1、外派员工可享受公司租房补贴,不再报销酒店住宿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

(公司可给予派驻在外工作人员最高7天的找房期,7天住宿费可按出差规定给予报销,超过此期限,按本规定执行。

)、外派地有公司宿舍且具备住宿条件的,外派人员优先安排住公司宿舍,不予报销酒店住宿相关费用,不额外享受租房补贴。

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煤气、网络宽带、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50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

公司外派人员报销标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人员报销标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人员报销标准暂行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外派人员的报销行为,保证费用开支合理、合法和透明,特制定本《公司外派人员报销标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派遣的员工、合作伙伴或承包商等外派人员。

二、报销类别及金额限制1. 交通费用- 第一类: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票价,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 第二类:市内交通费,按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2. 住宿费用- 酒店住宿费用,以合理的等级为限,按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3. 餐饮费用- 外派人员在外地因工作需要就餐的费用,按合理标准进行报销,以合理的餐饮等级为限。

4. 通信费用- 外派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电话、传真、上网等通信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5. 其他费用- 其他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必须合理、合法,并经过相关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报销流程和要求1. 报销流程- 外派人员向所在部门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单。

- 部门负责人核对申请单上的费用明细和附属凭证,并签字确认。

- 报销申请单与凭证一并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报销。

2. 报销要求- 外派人员在填写报销申请单时,应如实填写费用明细,同时提供相关的凭证,如票据、合同等。

- 报销申请单和凭证必须按时提交,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四、违规处理1. 如果发现外派人员存在虚报、冒领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 财务部门有权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如发现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费用,有权拒绝报销。

五、其他事项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现行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如有疑问或特殊情况,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咨询。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大连兆赢置业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事行政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员工报销申请表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相关说明: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大连兆赢置业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事行政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员工出差申请表员工报销申请表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人员补贴标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保证公司驻外人员、出差人员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适应范围及定义: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2、长期驻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点工作。

3、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人员。

第一部分员工差旅费补贴一、差旅费范围:包括自出差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及出差奖励费等。

二、审批权限(一)出差审核权限1、期限核定: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1)当日出差:当日可以往返的,报部门负责人核准。

2)远途国内出差:普通员工出差2日内往返的,由部门经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总核准,10日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经理出差2日内往返由副总核准,2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副总级以上人员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3)国外出差的,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选择标准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员工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出差申请与报告1、员工出差必须提前提交“出差申请表”(见下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留存,作为记录考勤之依据。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时,应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不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3、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提交“出差报告”。

于一周内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住宿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4、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相关说明:1、往返交通费:包括火车票、火车票订票费、机票、机场建设费、乘坐飞机的人身保险费、船票等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有关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费支出凭合法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外派员工补贴办法

外派员工补贴办法

外派员工补贴办法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体恤外派员工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外派员工是指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驻外津贴:1、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2、员工配偶或父母(指未婚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且距离在100公里以上。

3、员工已经结束实习期或试用期。

二、由集团统一招聘的大学生,其实习期满第一次分配地的为其工作地,从第一次分配地调走,且符合第一条中所述条件的,可视为驻外。

三、外派管理1、地产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地产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地产综合部备案后实施。

按附件《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外派员工由地产集团负责管理,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由项目公司安排日常生活,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地产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外派待遇1、外派员工按所任职务级别由地产集团确定,享受相应保险及相关福利。

外派薪酬由地产集团考核确定,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可享受外派津贴,外派津贴按实际驻外出勤天数核算。

外派补贴标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每人每天120元,部门经理每人每天60元。

外派人员的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正常上下班的交通自理。

3、短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内)每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长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上)每二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倒休、轮休,在工作时间离开,需要提前征得上级领导同意,企业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探亲费用,在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往返路费实报实销。

4、具有外派探亲资格,但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若自愿让其父母(特指未婚)或配偶来工作所在地探亲,在其标准范围内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

长期驻外出差补贴补助暂行规定

长期驻外出差补贴补助暂行规定

公司员工驻外补贴标准暂行规定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求,保证公司长期驻外人员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此规定。

1、驻外员工定义:因公司项目工作需要,工作地点不在公司所在地的,且在外派地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两周的员工。

2、驻外补贴包含:当地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费用。

3、驻外员工按驻外实际月数给予驻外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补贴,补贴标准为:60元/天。

4、本补贴标准以月天数30天作为补贴天数。

5、此补贴以工资形式计发,不再凭票报销。

6、享受此补贴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福利政策中的《交通及通讯福利》,其他福利不变。

7、新员工入职当月根据项目需要外派的,自外派之日起根据实际天数进行补贴;
8、离职员工离职当月则不再享受此补贴;
9、本规定自即日起经公司审批后执行,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外派人员补助管理规定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

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

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外派待遇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

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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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派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选派干部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

为切实加强我市挂职、外派干部的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外派干部,是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和培养干部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在编在岗干部中,有计划地选派到中、省、广安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外发达地区以及市内所辖乡镇、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包括中、省、广安市确定的上挂和帮助工作的干部。

挂职主要包括市级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挂职,市内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乡镇(街道)干部到我市市级机关挂职;外派主要包括我市干部到外地机关或企业挂职。

第二条工作总则
(一)挂职、外派干部管理归口在市委组织部。

(二)挂职、外派目的:提高年轻干部综合素质,整体推进基层工作,增进与部门、行业、区域的沟通交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业务知识精的干部队伍。

(三)挂职、外派原则:坚持按需选派、计划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挂职、外派干部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务实,热爱基层工作,综合能力较强,有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应是科级后备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应有一定数
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三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

需要挂职、外派干部的单位可在每年6月、12月分别向市委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需要挂职、外派的人数、挂职、外派干部的来源、基本条件、挂职时间、承担的主要工作等。

(二)计划。

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全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参考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干部挂职、外派计划,报市委审定。

(三)推荐。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按照市委组织部分配的挂职、外派干部名额,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查。

报送材料包括:建议人选报告、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现实表现等(含电子文档)。

(四)酝酿。

市委组织部审查后,充分征求有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后,提出挂职、外派建议方案。

(五)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或会签。

(六)任职。

下派干部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数。

下派干部任职手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任职程序办理;上挂广安市及以上部门的干部任职由上挂所在地组织人事部门或上挂单位安排挂任职务;外派干部的任职由市委组织部与派入地协商,由派入地安排挂任职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下派干部情况应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

第四条挂职时间及挂职重点
(一)挂职时间:下派时间一般为1-2年;上挂、外派时间视情况而定。

(二)挂职重点: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工业园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经济发达地区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发区、企业等;中、省驻市单位及以上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管理及考核
(一)挂职、外派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员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挂职、外派单位负责。

(二)挂职、外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应严格遵守挂职、外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挂任职务相应的职责。

对挂职期间不安心挂职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取消其挂职资格并调整原工作岗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挂职、外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保留原职级、职务,工资、行政关系不变,由派员单位按在职人员同等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或津补贴等;在挂职、外派单位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由挂职、外派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挂职、外派干部原则上不再承担派员单位的工作。

(四)给予挂职、外派干部适当的交通及误餐补贴,根据出勤情况、工作时间和履职状况酌情发放。

下派到乡镇(街道)的干部,交通及误餐补贴每人每月200元;下派到村(社区) 挂职的干部,交通及误餐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外派干部根据派入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及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考虑交通及误餐补贴;因我市工作需要,经市委选派到上级重要职能部门学习锻炼的,根据工作实效,适当考虑交
通及误餐补贴。

下派干部的交通及误餐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到下派单位,由下派单位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据实发放。

上挂、外派干部的交通及误餐补贴由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核算标准,拨付到派员单位,派员单位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据实发放。

(五)挂职、外派干部要根据挂职锻炼的不同阶段及时对思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派员单位和挂职单位。

挂职期间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和心得体会文章。

挂职期满,要全面总结挂职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挂职工作自我鉴定表》。

挂职单位要对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鉴定。

(六)挂职、外派干部的考核实行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挂职时间较短,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干部,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挂职单位出具该同志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证明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依据;挂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挂职单位参照本单位同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有关资料由挂职单位及时反馈给派员单位,由派员单位将干部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存入个人档案。

挂职期满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对挂职干部进行挂职工作考核,通过民主测评、座谈了解、走访群众等方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出鉴定评价,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挂职、外派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除按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应取消其挂职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八)干部在挂职期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返回,由派员单位与挂职单位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市委审批;若需延长挂职时间的,由挂职单位与派员单位沟通,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市委审批。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全市挂职、外派干部工作的管理,提出工作计划及方案;
2.定期组织召开挂职、外派干部座谈会,听取挂职、外派干部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挂职、外派工作的意见,了解挂职、外派干部的生产、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并对挂职、外派工作予以通报;
3.督促挂职单位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帮助解决挂职、外派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4.加强对挂职、外派干部的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要对挂职、外派干部遵守纪律及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调查了解(对上挂、外派干部的检查,可委托外派单位党组织进行);
5.有针对性地找挂职、外派干部进行个别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负责审查挂职、外派干部延长挂职期以及下派干部留任、提任等相关事宜,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挂职、外派干部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建议;
7.收集挂职、外派干部的工作情况、调研文章等,通过《组
工信息》、《华蓥人才》等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流。

(二)市人事局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挂职、外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及挂职期满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职、外派干部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积极配合支持挂职、外派干部工作,将挂职、外派干部的交通及误餐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按规定核算、拨付有关工作经费。

定期监督检查挂职、外派干部补贴发放情况。

(四)派员单位
1.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挂职单位共同做好挂职、外派干部管理工作,主动与挂职、外派单位及挂职、外派干部保持联系;
2.关心挂职、外派干部及其家属,定期看望慰问挂职、外派干部,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安心工作;
3.提前做好挂职、外派干部返回的工作安排,负责办理挂职、外派干部返回的相关事宜。

(五)挂职单位
1.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时安排挂职干部的挂职岗位;
2.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其学习、生活、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对挂职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和派员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4.及时将挂职干部的工作、生活、思想、作风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向派员单位反馈;
5.挂职期满前,对挂职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作为组织对挂职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干部使用
(一)挂职、外派期间表现突出、工作业绩明显、深得群众拥护的干部,应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应优先提拔。

(二)挂职、外派干部因工作需要留任或提拔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或任职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安排的下派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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