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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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DLZSJT-ZD-外派人员管理规定-1.0

2008年8月1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08年8月5日[2008] 39号通知下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集团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统一派遣,长驻分公司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集团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任免,集团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派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由于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

配。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在当地招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事先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上岗试用。

第十一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要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政策,结合派驻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优异的业绩,让员工获得较好的薪资福利待遇,使集团与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对集团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不含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标准如下:

区域分类:

A类区: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深圳、广州、厦门、福州、昆明、东莞、成都。

B类区:营口、玉溪、曲靖、诸暨。

C类区:中国其它地区(包括本市周边城市)。

D类区:公司驻地城市所辖县或县级市。

外派员工的异地生活补助费用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三章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从集团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集团统一管理。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各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集团行政人事部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集团计划财务部核发工资。因外派员工发生的工资、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补贴等按照集团公司预算规定从管理报表中年末一次性调整。

第十五条从派出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派出公司管理,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派驻地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原派出公司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派出公司财务部核发工资。因外派员工发生的工资、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补贴等按照集团公司预算规定从管理报表中年末一次性调整。

第十六条新招聘外派员工原劳资关系不在大连地区的,在外派后从原劳资关系所在地直接转入派驻地公司。

第四章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地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派驻的总经理应在公司正常营业后结合集团员工管理政策和当地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集团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相关员工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十八条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地公司的行政部负责,并要求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

第五章租房管理

第十九条租房管理规定:

(一)各外派人员办公用房(筹建期)、员工宿舍的承租、费用支付均由派驻公司行政部直接办理并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

(二)各派驻公司为外派人员租用住房,房租分为三类四个标准,经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确认后办理承租手续。标准如下:

(三)工作地和家庭在同一城市的员工,公司不为其提供宿舍,不在同一城市的公司酌情为其提供宿舍。

第二十条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通讯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派人员通讯费用参照集团《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公司要严格控制各种话费的使用,并在标准内凭财务部认可的发票报销,以便节省费用。

第七章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集团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

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并经过集团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五条妥善保管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

第二十六条对于集团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

第二十七条保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书面说明并索要批复,否则视为已完全接受执行。

第八章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派人员在所驻地工作满六个月的,每年享有两次探亲假期,每次10天(含路途时间)。

第二十九条如有特殊情况外派总经理需返回大连或离开所在驻地,一律书面向集团行政人事部请假并报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其他外派人员一律由经销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外派人员当年没有休完的探亲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

第三十二条外派人员非因公原因(国家规定的婚、产、丧假除外)一年内第三次回家庭所在地,必须由经销店总经理批准,(外派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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