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生态伦理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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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生态伦理观(一)
摘要:在伦理思想上,老子认为伦理的本质即是“法自然”。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道为万物母”的本体论;二、“道法自然”的伦理观;三、“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平衡观。汲取老子的生态智慧,对于当今人类保护环境的主题思想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及实现生态文明,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应用价值。
关键词:老子;道;自然;伦理
老子是道家学派的宗师,有十分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1]《老子》总结古代诸家的论道观点,提出“道法自然”的理论。正如美国当代著名人文主义物理学家卡普拉说:“在诸伟大传统中,据我看来,道家提供了最深刻并且最完善的生态智慧。”2]在伦理思想上,老子认为人类道德生活的本质即是“法自然”。《老子》一书提出了“道生之、德畜之”,“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法自然”,“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77章)的观点。
一、“道为万物母”的本体论
道家和道教认为天地并不是最根本的,最根本的是“道”。这个“道”是在天地万物产生之前就有了的。在老子哲学中,“道”成为最高和恒常的存在。而且这种恒常之道又是宇宙万物的本始和本根。尽管老子从其本意来阐释世界上的一切,包括天地万物和人,都是从这个“道”产生的。这就是《老子》所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老子》1章)也就是说,“道”,说得出的,它就不是永恒的“道”。“名”,叫得出的,它就不是永恒的名。“无名”是天地的始,“有名”是万物的根本。老子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常道的概念,并将“道”规定为天地的原始存在,从而正式拉开了道论的序幕。“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25章)在序语中,老子引出了天地之始的问题,于是将人们的眼光转向道的超越领域。道的超越性是道论的主旋律之一,因此,老子是反复强调的。也正是因为这样,老子才有可能不断地去增设道的玄秘性,并紧紧扣住道的超然的创生力。老子是以“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及“玄牝”象征道所具有的超然的创生力的。玄牝是象征着深远的、看不见的生产万物的生殖器官。可见老子是欲将“先天地生”、“万物之宗”、“可以为天下母”的道再冠之以“玄之又玄”的光环,其目的是使道的超越无法再被超越,这样也就牢固确立了恒道的本根性。3]在老子的这些写状中,“道”是天地最初之本始,是宇宙最高之母力,是万物最根本之宗奥。可见老子多是从起始和派生方面去宣扬道的超越性,并将这一超越性的存在赋予无声无形而不可见的属性。
这个“先天地生”的“道”,是如何产生天地万物和人的呢?《老子》对此阐述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42章)表明“道”为宇宙万物之本原。
以上几段话表明了“道”的本体意义。“道生万物”、“为天地母”表明了“道”具有宇宙本原的意义。道在老子那里,是一最高的绝对本休,它既莅临宇宙万物之上,又存在、渗透、流行于万物之中,从而体现出老子道论的宇宙本体论特色。既然如此,以道为体的“自然”逻辑地具有了绝对本体的意味。“反者道之动”的规律性使宇宙万物都融入大化流行之中。因此,归本返极,回真返朴的回归旨趣,自然成为“道法自然”思想的题中之义。既然有回归问题的提出,那就说明有本体被遮蔽、本然被破坏、真性被损益,一句话,有自然之性丧失的情况存在,因此也才有回归自然的强烈意间、需要和渴望。老子呼唤:
见素抱朴。(《老子》19章)
复归于婴儿。………复归于无极。……复归于朴。(《老子》28章)
生人皆孩之。(《老子》49章)
听从老子的召唤,那将进入一个未经雕刻、无意识、至真至极的绝对之境。这就是人与道的契合,人与自然的合一。4]
由此可见,这个“道”,既是万物之宗,又是万物之始,更是万象之源,它把天、地、人等宇宙万物都连贯成为一个整体,把思考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宇宙,树立了朴素的整体观念,并由此出发来审视人世间的各种事物和各种问题。按照这种观点来看,人本来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其本性当是自然而朴素的,仁义礼智并不是人的自然本性。《老子》里便明确地说:“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18章)又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38章)
值得注意的是,在老庄看来,“道”固然是万物的根源,但宇宙万物的形成过程及其存在,还离不开“德”。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51章),可见,“德”对于宇宙万物的存在及其形成过程来说,亦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这是因为“德”与“道”有着密切关系,即“道”决定了“德”的特性,“德”体现了“道”的性质。“道”与“德”的关系是分而有别,合而为一。在老庄哲学思想中,“道”与“德”不仅是一对哲学本体论范畴,而且是一对关于人的内在本体和价值的形上学范畴。所以老庄天人观最终是要探究伦理的意义和价值根源,解决人类的价值本体的形而上之根据。所谓“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51章),实际上就为善人的“道法自然”的伦理观确立了形而上的本体依据。
二、“道法自然”的伦理观
老子的伦理总体原则是“法自然”,即顺应自然而行。在老庄看来,“天道”有一个根本特性,就是所谓“道法自然”(《老子》25章),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特别是,从天道的自然无为出发,老庄希望人们在各个方面尽可能做到自然无为,返朴归真。老子的主张一是“无为而治”,二是公平,三是简政,四是反战。老子的社会理想是“小国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至治之极,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80章》)
通观《老子》,曾有五处明确言及“自然”,它们是: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17章)
希言自然。(《老子》23章)
道法自然。(《老子》25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51章)
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64章)
老子把“自然”视为道的最高原则。他说:“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51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25章)这就是说,“道”之所以被尊崇,“德”之所以被重视。并没有来命令,它从来就是这样的。而人以地为法则,地以天为法则,天以道为法则,道以它自己的样子为法则。这里要说明的是,道常自然,道法自然。是说道效法的只是自己的自然而然。正如河上公注所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因此,如果我们把此处的“自然”的涵义再加以抽象的话,那么,老子所谓“自然”,就是指的“一切存在的本然状态”。老子又把此叫做或比喻为“素”、“朴”、“无极”、“婴儿之术孩”、“赤子”。5]因此,以自然为性的道,在其实施创生和成就天地万物的过程中,完全是无意识无目的的自然运作。这种思想被老子精辟地概括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老子》37章)。6]
而现代生态伦理学认为,人与自然物都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更优胜的地位。这种整体思维方式和整体观在道家、道教典籍中是被反复强调的。《老子》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25章)这就清楚地说明人和万物是平等的、人并不比其他万物具有更高、更优胜的地位。“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以及生生不息的流行规律。“道”又通过“德”的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