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瓜沥镇工农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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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是: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幼儿园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范》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劳等全面素质和谐发展。
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宗旨,做到“幼儿在园开心,家长放心,孩子乐学,教师乐教,家园同乐。
”潜心研究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办园和教学思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维护幼儿园和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第六条幼儿园的住所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606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幼儿园的举办者是 :高月芳(330121196*****5946)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幼儿园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原注册资金:现在注册资金为五十万元整(人民币)。
第十条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学前教育
(二)对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长高月芳担任。
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由全体理事一致通过。
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全体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修改章程;
(三)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聘任或者解聘幼儿园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幼儿园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一)一般事项的决定;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七)根据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幼儿园副园长、教研组长、后勤组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人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理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历史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有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通过理事会成员商议决定聘请高月芳为幼儿园园长,幼儿园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园长和财务负责人;实施奖惩;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园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幼儿园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通过理事会成(监事会成员分别为:幼儿园副园长、教研组长、后勤组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由幼儿园正式开园后通过幼儿园全体从业人员推选产生,并在三人中推选一位召集人。
首届监事会成员需报幼儿园理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一条监事成员在幼儿园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并产生,幼儿园理事、
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幼儿园财务;
(二)对幼儿园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幼儿园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其人选理事会确立。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8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幼儿园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