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登业务收费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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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帐户维护费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帐户维护费标准
交费期间
收费主体
甲类帐户持有人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24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200亿元以下,12000元/月/户
(年平均托管债券面额计算方法:根据上一年债券托管帐户
十二个月的月末余额合计除以十二求得,确定后全年不变)
结算代理人
结算代理人
代理的丙类帐户数×30元/月
按年度交,应于次一年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
中央结算公司
注:新开户的帐户持有人一律从开户之月的次一月起开始计算交费额。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按年交应于每年七月初5个工作日内交当年全年应交费额
(可选择按年或季度交。按年交应提交书面声明)
中央结算公司
乙类帐户持有人
目前元/月/户
按季度交,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交纳上一季度应交费额
中央结算公司
丙类帐户持有人
100元/月/户
一般按季度交纳,也可与结算代理人协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证登债券登记收费标准

中证登债券登记收费标准
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费用标准 按所登记的股份面值收取, 5 亿股 (含) 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 分,费率为 0.1‰,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每户 0.5 美元 暂免 面值 0.1‰ 面值 0.01% 债券期限 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 1 年(含)以下 1 年-5 年 (含) 5 年-10 年 (含) 10 年以上 可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 回售手续费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A股 费率(按登记债券 面额) 0.01‰ 0.02‰ 0.05‰ 0.0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股
证券登记费 (包含首发、增 发、配股、送股、 转增股所产生的 新增股份登记收 费)
B股 基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赎回额 0.5‰ 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 按派现总额的 3‰收取,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按派现总额的 3‰收取,手续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按上市公司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汇率折算) 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按派现总额的 3‰收取,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派息额 0.05‰ 兑付额 0.05‰ 派息额 1‰ 兑付额 0.5‰ 派息额 0.05‰ 兑付额 0.05‰ 现金总额的 3‰ 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 ×1000(元/月千万) ,按该式计算金 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收; 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B股 分红派息和兑息 兑付手续费 基金分红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 可转债兑息 可转债兑付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兑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兑付 ETF 权证登记服务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29•【文号】中债字[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债字[2005]59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中债字[2005]56号文重新公布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现对此办法作如下补充:一、关于结算成员新开托管账户和账户变更的收费标准(一)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二)账户持有人变更账户类型的,变更当月按变更前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自变更次月开始按变更后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三)开户日期以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二、关于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交费方式丙类成员变更结算代理人的,变更当月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自变更次月开始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交纳账户维护费及结算服务费。

三、关于欠交账户维护费和债券结算服务费的处理债券托管账户中不论有无托管的债券,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均应按相应标准交纳账户维护费。

(一)托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费两个月以内的,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催缴通知。

(二)对于拖欠账户维护费和债券交易结算服务费超过应交时间两个月的,中央结算公司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予以通告。

(三)对既无债券托管也无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托管账户,其持有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的,中央结算公司将自动注销该账户,并书面通知相关账户持有人或相关丙类账户的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丙类账户持有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调整了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由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证券账户注销、股东账户卡工本费七项调整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三项。

二、沪深 A股账户的开户费用,由个人 90 元(两个账户合计,下同)、机构900元调整为个人40元,机构400元,其他账户开户收费不变。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业务暂免收费。

三、A 股账户等以人民币结算的开户费由北京分公司收取;沪深B股以外币结算的开户费缴付渠道保持不变,仍由沪深分公司分别收取。

四、调整后的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债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债字〔2020〕25号各结算成员:为响应市场诉求,进一步提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服务便利度,现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即允许因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失败的结算合同在一定时间窗口内再次进行结算的安排。

为规范此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特制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明确相关市场参与者申请办理循环结算业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流程,并附英文版参考译文(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现阶段,循环结算业务将通过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

循环结算业务线上申请办理流程,将待相关系统改造完成后另行发布。

另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2.Tentativ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Provision of Recycling Settlement Services for Overse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by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24日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债券结算失败后的循环结算业务申请办理流程,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人民银行总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中债字〔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20〕126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优化国债期货交割业务办理流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交割模式”和“部分交割”部分的条款及相关附件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实施。

原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交割业务联系人:樊悦************毕远哲************账户业务联系人:郭玉嘉************孙嘉坤************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30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保障国债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债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操作合作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金所交易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割的国债期货相关业务。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三条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由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账户第四条投资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期货相关业务,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遵守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6
•【文号】中债字[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6.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的通知
(中债字〔2013〕47号)
各结算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管理、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申请备案材料的要求,从即日起,法人类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账户业务(含开户、变更)时,须另提交“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1)或“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附件2);已开立账户的机构补充提交工作另行通知。

业务联系电话:************,88170123。

特此通知。

附件:1.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2.非法人产品机构投资者情况说明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附件1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附件2
注:以上说明事项须整合至一份文件中完整提交,并加盖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单位公章。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资产管理产品TA登记结算业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资产管理产品TA登记结算业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资产管理产品TA登记结算业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资产管理产品TA登记结算业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资管产品管理人:为满足市场需求,自2014年7月1日起,针对份额持有人人数在200人以下的资产管理产品,我公司对登记结算业务服务月费年度下限进行下调,限额由现行最低5万元调整为最低1万元。

相应地,从单一管理人登记在我公司TA系统中的第五只产品起,服务月费年度下限由现行最低2.5万元调整为最低5千元。

同时,对上述资产管理产品,每个产品代码均按单独产品进行费用核收。

原收费标准中的其他项目暂不做调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请见附件一。

另外,请各管理人于2014年8月1日前,依据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有关份额持有人人数限制的条款,填写附件二并盖章传真至我公司,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cn。

产品合同中持有人人数相关条款如后续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公司进行相应调整。

联系人:房高晛传真:************电话:************附件一: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二:产品信息统计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一、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费率标准认购登记结算费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

从单一基金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基金起,费率下调一半,即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最高15万。

基金募集失败的,不收取认购登记结算费。

中债业务收费标准

中债业务收费标准

中债业务收费标准一、什么是中债业务?中债业务,顾名思义,就是指“中债”公司所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听起来挺复杂对吧?其实说白了,它就是一个帮大家买卖债券的地方。

你可能会问,债券是什么?简单来说,债券就是一种借钱的协议。

相关部门或者企业需要资金,于是向投资者“借钱”,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

中债公司呢,就充当了一个桥梁的角色,把有钱的投资者和需要借钱的企业、相关部门连接起来。

它就像一个“债务中介”,而且还得收点服务费。

这些收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别急,我们慢慢聊。

二、中债业务收费标准的内幕你要知道,任何一种服务都不可能是免费的,尤其是这种金融交易。

那么中债业务的收费标准到底咋样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收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券的买卖,二是数据的提供。

别急,我细细给你掰扯掰扯。

1.买卖交易收费你买债券时,中债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高低,就看你买的是哪个债券,交易金额有多大。

交易规模越大,手续费可能就越低。

像你买个100万的债券,手续费就少点;但要是你买个小额的债券,手续费就会比较高。

你要是觉得手续费高了,也别着急,这都是市场定价。

毕竟人家中债公司帮你完成了这么复杂的交易,帮你完成了从投资者到债券发行者之间的“搬运工”角色,总得有个报酬对吧。

2.数据服务费用你要是想了解债券的各种信息,或者想获取一些更专业的数据,那也得花点钱。

中债公司有个专门的系统,提供债券价格、市场动态、评级信息等,这些数据对一些专业投资者尤其重要。

你想在这个系统上查一查这些信息?那就得交点儿费用。

至于多少钱,得看你需要的服务有多专业。

普通的数据服务可能不贵,想要更详细、实时的数据,费用就会高一些。

别看这些费用好像不多,但长期下来,积少成多,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三、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说了这么多,你可能会心生疑问:这些收费真的公平吗?是不是对大客户有优惠啊?还是说,普通投资者总是要多付钱?中债业务的收费标准总体来说是比较透明的,而且相对公平。

中证登债券登记收费标准

中证登债券登记收费标准
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费用标准
按所登记的股份面值收取,5 亿股(含)
A股
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 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证券登记费 (包含首发、增 发、配股、送股、 转增股所产生的 新增股份登记收
费)
B股 基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赎回额 0.5‰ 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
A股
按派现总额的 3‰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分红派息和兑息 兑付手续费
B股
基金分红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 可转债兑息
按派现总额的 3‰收取,手续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按上市公司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汇率折算) 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 按派现总额的 3‰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
派息额 0.05‰
兑付额 0.05‰
派息额 1‰
可转债兑付
兑付额 0.5‰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兑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派息额 0.05‰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兑付
兑付额 0.05‰
权证登记服务费
ETF
现金总额的 3‰
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 ×1000(元/月千万),按该式计算金 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收; 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
— - 78 - —
每户 0.5 美元 暂免
面值 0.1‰
面值 0.01%
债券期限
费率(按登记债券 面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
证券划转手续费担保证券提交返还普通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按照20元指令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上交本公司10元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标准
信用证券账户
查询
明细数据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柜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
按照20元/户/次标准收取;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
融券券源
划转
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券源划转指令,上交本公司10元手续费。暂免收费。
还券划转
信用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还券划转指令,按照20元/指令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上交本公司10元。暂免收费。
余券划转
免费
数据,暂免收费。
变更记录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柜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的,按照50元/户/次标准收取;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更记录的,暂免收费。
证券划转手续费
担保证券提交/返还
普通证券账户所在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担保证券提交或返还的划转指令,按照20元/指令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上交本公司10元。暂免收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纳2014年中债信息产品费用等事宜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纳2014年中债信息产品费用等事宜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纳2014年中债信息产品费用等事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中债函[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纳2014年中债信息产品费用等事宜的函(中债函[2014]2号)中债信息产品最终用户:按照《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请已签约的中债信息产品最终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于2014年1月4日至1月20日期间,按《中债数据服务征订与计费通知单》(以下称计费通知单)的金额交纳2014年度费用。

此外,有意订购中债数据服务的机构,可向我们咨询有关事宜并签约订购。

一、计费通知单的获取方式(一)结算成员用户计费通知单获取方式用户于2014年1月4日起,可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或网上客户端)查阅2014年度通知单。

请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查阅计费通知单的用户将客户端更新至最新版本,以保证计费通知单的正确打印,其查询路径为:查询自营及所管理的非法人账户计费通知单,请登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或网上客户端)→费用查询→自营客户信息产品计费通知单打印→选择查询年份(2014年),具体详见下图:查询代理丙类户计费通知单,请登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或网上客户端)→费用查询→丙类成员信息产品计费通知单打印→输入丙类客户账号及查询年份(2014年),具体详见下图:(二)基金用户可通过深证通获取计费通知单。

(三)非结算成员用户可通过预留人员电子邮箱获取计费通知单。

二、付费汇路(一)境内人民币电子汇款路径收款单位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收费账号:1109 0208 1210 503+八位子账号(见计费通知单对应项,该账号不用于支付结算费和维护费、《中国债券》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风险,保障政府债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债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是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持建立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均通过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办理。

第二章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六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获得财政部授权后,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政府债券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的法人。

财政部对其政府债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未经财政部授权,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

第七条财政部授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本办法运营和维护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

第八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二)设立、维护政府债券账户(包括特定市场中用于记录政府债券的证券账户);(三)维护政府债券持有人名册(以下简称持有人名册);(四)统计政府债券数据,监测政府债券市场运行情况;(五)提供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以及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提前报财政部备案:(一)修改和升级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产生明显影响的;(二)开展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相关的新业务;(三)开展与境内外机构有关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四)制定和修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五)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事项;(六)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事项。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结算成员 (4)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6)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8)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9)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1)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4)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5)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7)第十章法律责任 (17)第十一章附则 (21)---------------------------------------------------------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精品文档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中债字[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7]47号)各结算成员: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的业务操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联系人:刘铁峰88087974 周燕88086325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含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含选择权债券是指发行文件中规定该债券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债券、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债券、合并选择权债券、定向转让选择权债券、延期兑付选择权债券等。

投资人回售第三条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债券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一)在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结算成员发布“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回售公告”。

公告中明确债券回售券种、债券回售申请期、选择权行使日、回售价格等相关事项。

(二)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的回售期间内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投资人选择赎回指令”。

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新的赎回指令代替原指令。

(三)在回售期截止日日终,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对投资人发送的所有最终赎回指令进行检查,如投资人托管账户内拟回售债券“可用”科目下余额足够,则做冻结处理;如不足,则做回售失败处理。

(四)在回售期截止日次一工作日,中央结算公司将回售金额传真告知发行人。

发行人收到回售金额数据后,做提前兑付准备。

(五)在付息日,中央结算公司对投资人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办理赎回行使手续;对没有选择回售部分的债券,按付息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5.06.16•【文号】中债字[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更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5]52号各结算成员:为进一步简化开户材料及流程,便于结算成员办理账户业务,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增加非法人产品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资金代理关系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业务处理效率,在非法人产品账户开立或变更时,通过填写《中央结算公司账户业务申请表》,资产管理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产品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查询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资产托管人可申请建立与非法人产品之间的资金结算代理关系,以及使用本机构CA证书办理非法人产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业务。

(二)增加3G联网方式为提供更稳定的网络环境和更高效的数据传输,新增3G联网接入方式,取代原拨号接入方式。

根据业务需要,投资者可在3G和专线两种联网接入方式中自行选择。

(三)合并协议签署声明合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密押器管理使用协议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A证书使用协议》的签署声明为一份协议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在申请账户开立或变更时,仅需提交协议签署承诺书。

二、本指引(V3.1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 (V3.1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6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债字〔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17〕181号各成员机构: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公司对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

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同时废止。

业务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押融资业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成员机构、质押债券、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融资利率、还款时点、债券质押率等均按照《管理办法》、《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的定义。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质押、还款解押和担保品管理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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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
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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