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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特征
• (二)保险的有偿性和双向性: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 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 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 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其实 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 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 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 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 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 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 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 导致的法律后果。
引起工伤赔偿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 区别
• ##2004年6月某公司轿车在内蒙古某地交通 肇事案:工伤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 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与 商业保险中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保险的概念
• 按照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广义的保险可 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 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 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 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 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社会保险主 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 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 《保险法》规定的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 身保险。
• (一)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
种保险。 •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1 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
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二 保险的特征
• (三)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危险的存在是 构成保险的一个要件,无危险则无保险。
• 作为保险对象的危险(即可保危险)必须具备如 下特征:
• 1纯粹性。危险按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纯粹危险和投 机危险。纯粹危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 能的危险,如火灾危险。投机危险是指既有损失 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危险,如股市风险、企业的 经营风险等。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一般是纯粹危险, 对投机危险,保险人一般是不能承保的。
• 1 奚晓明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
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8月版。
• 2吴定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9年4月第1版。
• 3李玉泉主编:《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9月第2版。
• 4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 》,法律出版社2010年6 月版。
• 3 事先约定性: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就具体 保险合同而言,只有发生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危险,保险人 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与除 外责任
二 保险的特征
• (四)保险的自愿性 • 《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
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 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一 课程简介
• 4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 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 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 5主要内容:分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 同法和保险业法三大部分。
二 教材和参考书目
• 教材: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
• 参考书目
• 5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4版之中译本) ,法律出版社2008 年9月版。
• 6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 1984.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 案例引入: • ##2005年春前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猝死
一 保险的概念
•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二 保险的特征
• (一)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具有互 助性。保险是为维护社会的安定,通过运 用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 计算,共同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 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因特定人身事 件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集众人之 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基 本原理是聚合风险,分散损失。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 一 课程简介 • 1 课程性质:必修课(商法一) • 2 基础课:民法总论、商法总论、合同法 • 3 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保险法的理论、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比较重要、比较前沿的问题 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保险法律实务 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 对保险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二 保险的特征
• 2 不确定性、意外性。(1)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不可能发生或者肯定要发生的危险,不能构成保险危险。 (2)危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即所导 致的后果)不能确定。(3)危险的发生或危险损害后果 的扩展不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
• 这也就是保险的损益性,即保险的射幸性,即对于投保人、 保险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存在着付出与得到的 不确定性。
(一)财产保险
• 2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民 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等。
• (2)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他人不诚实、 不信用或主观原因不履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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