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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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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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新修改的公司法。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的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所以不管是从事哪个专业领域的律师,都是值得去深入学习。

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非常大的修改,当时改动比较大的就是注册资本的制度改革,后来有一些小修小改,直到2018年的时候大幅度地修改过一次。

之前我也参与了一些公司法修改的讨论,包括在大成内部举行过研讨会,也邀请了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参与工作的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深度的交流,我们给他们也提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是一个简单但是又特别有难度的法律,若要真正地深入理解很多东西就需要很多的积累和背景知识。

正好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立法的考虑、要点,我也有一些了解,所以我们共同学习、交流。

这次公司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成立一个专家组和一个专班。

专家组邀请了赵旭东老师等一批公司法的资深教授作为专家顾问,专班邀请了沈朝晖老师这些比较优秀的公司法年轻学者。

今天我们的交流主要使用北京大学彭冰老师的对比分析稿作为参考文稿。

彭老师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和个性的一位教授,非常有自己的见解和独到的思想。

他总结得非常好,我认为他评论得也非常到位。

从修改背景整体把握公司法的修改首先,看一部法律的修改,在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新旧对比的基础上,很重要的一点是关注立法的背景和材料,包括修改说明和答记者问等等。

比如,全国人大对于公司法修改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网页。

网页当中包含一项常委会审议,里面记录了审议的一些内容、委员的讲话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组的成员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各方面的领导,话语权比较高。

所以看审议会议记录,就能比较好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背景、考虑,甚至具体到哪位领导是怎么考虑的。

因为有些领导虽然并不是这个法律专业的,但可能更多从其管理或者其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比如在“国有企业"这一章节中提到了加强国有企业合规,这个内容是江小涓委员提出的。

公司法法条(2018)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根据本法规定,公司进人清算程序,公司存续,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行使职权,而是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而且只能行使以下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因此,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这里的“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性评价,是对公司的谴责和告诫,目的是使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性,纠正违法行为。

这里的“没收违法所得”也是行政处罚的
一种方式,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没收公司通过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收入,属于财产罚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重要内容纲要

新《公司法》重要内容纲要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申请设立公司 提交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材料问题应由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 登记事项及变更登记
名称、住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新《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公司股东 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请求公司收购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经济法—公司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公司法复习要点

公司法应掌握的基本内容:1.公司法概述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资本与股份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4.国有独资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与债券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8.公司财务、会计1.公司法概述(1)公司的概念和性质:①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②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③依照《公司法》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2)股东权与股东出资:①公司股东的资产一投入公司,该资产就转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股东获得股东权,但丧失对资产(投资)的所有权。

有限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股份凭证),股份公司成立后向股东交付的是股票,交付股票请求权是股份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自益权。

②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a.资产受益;b.重大决策;c.选择管理者。

了解《公司法》第32、33、110条规定的股东的其他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分取红利请求权(以上是自益权),以及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以上是共益权)。

③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法人的三大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3)公司章程:①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之一。

②注意公司章程对5类人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而对公司职工无约束力)。

③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4)转投资:①允许公司对外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②上述限制有两个例外:a.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b.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的增加额。

【练习1】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分批投资,其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是否允许?( )A.一般允许,但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B.一般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能使该比例降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除外C.一般不允许,但国务院规定可以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D.一般不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使该比例降至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除外【答案】C【分析】本题考察公司的转投资限制。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

【新公司法2023年3月1日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規定有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以及公司的有限責任股份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

第二條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規律,遵守公司的章程,堅持獨立、自主、平等、自由的原則,按照自愿、協商、公平、誠信的原則,發揚民主、公平、協商、誠信的精神。

第三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合法、合規、合理、合心、合法、合益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應當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和清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他人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第六條公司的設立應當依法登記,公司登記的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資金額度、投資者權益、投資者義務等,並按照公司的章程納入登記。

第七條公司的名稱應當合法,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避免使用可能導致混淆、誤解的名稱,並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公司登記應當依法依規實行,公司登記的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執行公司登記。

第九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保證公司登記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第十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公司登記的資訊不得有虛假、誇大、隱瞞等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實時、有效,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公司登記的資訊應當得到保護,公司登記的資訊不得洩露、濫用。

第十三條公司的設立必須有明確的出資人和明確的資產,公司出資人應當履行應當的出資義務,公司的資產應當保護,公司資產不得遭受損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法訂立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基本組織形式、業務範圍、組織機構、人員機構、經營機構,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出資人會議的職權。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司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修订草案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与股东、投资者无关。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公司的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虚假出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第四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税务义务,不得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公司法新旧对比

公司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和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体现在合伙企业不仅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而设立,还通常由合伙人共同进行经营和管理。

这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特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人数较少,相互信任,其从事经营活动具有法律上的相互代理关系。

因此,不需像法人企业那样设立严格的企业管理机关。

合伙人既是合伙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

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经营效率,对中小企业及家庭经营企业较适宜。

根据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性,本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事务的执行不但有参与权,而且他们的权利平等。

无论出资多少,出资方式是否相同,都不影响这一法定权利,不影响其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的平等资格。

合伙企业事务重要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会通过合伙协议规定,涉及重要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必须按照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定行事。

执行合伙事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根据协议的约定,各合伙人都可以对内负责管理事务,对外分别代表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是指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合伙人不愿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愿意采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执行合伙事务的办法。

由于谁来执行合伙事务对内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安排,对外涉及谁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联系,对维护交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有哪些?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023年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2023年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2023年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English Answer:New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 2023。

The new Company Law of China,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2023, introduces several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previous law. These changes aim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 enhance shareholder rights, and promote market competition. Some of the key new provisions include:1. Clarified definition of related parties: Article 20 of the new law provides a more detailed definition of related parties, including specific relationships such as spouses, parents and children, and those who have a controlling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mpany. Thisclarification will help to prevent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ensure fair dealing in transactions involving related parties.2. Increased director responsibilities: Article 122 of the new law expands the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directors, including a duty to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its shareholders, a duty to exercise due care and diligence, and a duty to avoid conflicts of interest. These enhanced responsibilities will help to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hold directors accountable for their decisions.3. Enhanced shareholder rights: The new law includes several provisions that enhance shareholder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vote on major corporate decisions, the right to receive dividends, and the right to take legal action against the company or its directors. These rights will help to ensure that shareholders have a voic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and can hold the company accountable for its actions.4. Simplified merger and acquisition procedures: The new law simplifies the procedures fo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reducing the number of steps required and making it easier for companies to combine or restructure.This will help to promote market competition and facilitate the growth of businesses.5. Strengthened supervision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new law strengthens the supervision of listed companies, including giving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more authority to investigate and punish violations of the law. This increased supervision will help to protect investors and ensure that listed companies operate in afair and transparent manner.These are just a few of the key new provisions introduced by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 2023. The new law is a significant step forward in improv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enhancing shareholder rights, and promoting market competition in China.中文回答:2023年《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新公司法变化内容

新公司法变化内容

一、关于公司设立方面1、有限责任公司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26条);从原来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个档位一律降低到3万元;2)改实缴为认缴,在两年内分期交付(26条);93年《公司法》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

3)可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形式发生变化(27条):由过去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表述方式改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93年《公司法》的规定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2、股份有限公司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81条)2)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79条)3)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4)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私募的规定(78条)5)删去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降低了设立的门槛。

3、增加了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58-64条)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2)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鸡生蛋、蛋生鸡),目的是为了防范社会风险,4)工商登记时予以明示。

5)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7)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股份公司中不适用。

4、由于分期缴付出资而需要注意的问题二、关于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15、16条)1)、对外投资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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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系统予以公示。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
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
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
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
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
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
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
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
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
资报告。

3、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的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总额(认购的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是股东按照约
定向公司转移财产(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而形成的。

股东出资缴付到位,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权、决策权、收益权。

注册资本对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所以,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公司登记
制度的核心。

认缴登记制是相对实缴登记制而言的。

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
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

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
完全缴付到位。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
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
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
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

2006年《公司法》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
付要求。

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
可(公司成立时缴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

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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