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附件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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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附件合订本

目录

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 (1)

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 (3)

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5)

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 (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管理,规范支付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工作;进一步促进个人代理业务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手续费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保险产品代理手续费比例表中规定的直接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对保险营销员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三条公司根据保险营销员所代理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对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第四条公司每月据保险营销员上一个月的业务情况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第五条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保险营销员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一)投保单由保险营销员签署姓名、工号;

(二)公司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三)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发保险单且保险营销员将客户签收的保单确认回执交回公司;

(四)保险营销员的行为符合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与公司首次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在首年度代理手续费(FYC)/标准保费(FYP)未达到________元前,其代理手续费按该险种正常支付标准的________支付。

第七条经公司核保为次标准体或危险职业需加费承保的,此加费部分公司不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八条不论保险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后10日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由于保险营销员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营销员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公司尚未支付该保险合同的代理手续费的将不予支付,已经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必须全额退还公司。

第九条对预收保险费公司不预支代理手续费,只在未来应收月份的次月予以支付。

第十条由于投保单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授权而由他人代签名,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扣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误报年龄或性别需要补交保险费的,补交保险费部分的代理手续费公司不予

支付,更正后的各期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根据更正时公司规定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计算,予以支付;因误报年龄或性别而退还部分保险费的,已经支付的相应代理手续费公司不予扣回;因误报年龄或性别而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公司有权扣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补告知后公司拒保并全额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扣回已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代理手续费。

第十三条对欠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动垫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补足保险费及利息时,公司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补交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

第十四条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欠交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

第十五条复效保险单收取的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不列入代理手续费计算中,补交保险费的代理手续费根据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规定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变更:对期交变趸交的业务,公司不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对交费期限变短的业务,按变更后所交保险费标准及原保单年度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计算并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按可转换权益条款转换保险合同的,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如为趸交保险费的,公司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转换后的保险合同如为期交保险费的,公司按原保险合同计算保单年度,按转换后的保险合同的相应保单年度的代理手续费标准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多余的保险费部分按预收保险费处理。

第十八条投保人按保额增加权益条款增加保险金额的,公司按变更后保险费标准及原保单年度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计算并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将保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公司不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条当客户向公司提出变更为其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时,公司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合同变更为由其他保险营销员或由公司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原保险营销员。变更后公司不再支付原保险营销员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孤儿保单由公司安排给孤儿保单服务人员服务,公司不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修订和解释权在浙江省分公司个险销售部。

ZJD02 20060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不得打架、公然侮辱他人或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客户接触时,应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作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证明。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应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分红保单或其他受可变因素(如投资表现)影响的保单的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或分红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权利、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客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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