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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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

202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通过对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种____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环境治理,降低环境污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2. 保障受害者权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并确保受害者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信心。

3. 推动可持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基本原则1. 风险管理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即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地管理环境污染风险。

2. 公平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和受害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责任分担、赔偿标准和保费等,确保公平公正。

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即通过激励企业和个人采取更环保的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1.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用于支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金。

2.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和责任分担等,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 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环境污染风险。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2021年7月1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单位)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深监管机构(以下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公示本辖区应当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单位名单,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第五条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提升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能力。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

投保单位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二)第三者财产损失。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深人环[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环[2012]16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和《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立足实际,先易后难,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环境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录1项目背景 (1)1.1国外规范情况的研究 (1)1.2国内规范情况的研究 (1)1.3必要性和意义 (2)1.3.1规范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质量的需要 (2)1.3.2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3)1.3.3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 (3)2工作简况 (4)2.1任务来源 (4)2.2主要编制过程 (4)2.2.1成立规范编制小组 (4)2.2.2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 (4)2.2.3确定规范大纲 (5)2.2.4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2.3规范编制的主要成员单位及其所做的工作 (5)2.4创新性说明 (5)3编制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6)3.1规范编制原则 (6)3.2技术依据 (6)3.3解决的主要问题 (6)3.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6)3.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7)4主要条款说明 (7)4.1规范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依据 (7)4.1.1适用范围 (7)4.1.2规范性引用文件 (7)4.1.3术语和定义 (7)4.1.4基本原则 (8)4.1.5服务内容 (9)4.1.6服务保障 (10)4.1.7附录A (10)4.1.8附录B (10)4.2试验验证情况分析 (11)5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11)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结果 (11)7实施规范的措施建议 (11)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1)参考文献 (12)《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国外规范情况的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率先在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存在两种典型的方式。

一种是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的《资源保全与恢复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为代表。

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后评估报告目录第一章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概况 (1)1.1项目立项及试点总体情况 (1)1.1.1试点起步阶段(2009年-2011年) (2)1.1.2全面推行阶段(2012年-2013年) (2)1.1.3探索创新阶段(2014年-2017年) (3)1.2主要做法和措施 (3)1.2.1制定工作方案,推动模式创新 (3)1.2.2修改企业名录,组织宣传培训 (4)1.2.3组建共保体,推广新模式 (4)1.2.4创新保险产品,提高服务水平 (4)1.2.5完善技术标准,开展风险评估 (5)1.2.7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

(5)1.3项目成效及社会评价 (5)第二章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内容 (8)2.1上位政策 (8)2.2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内容 (11)2.3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制度内容 (12)第三章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运行后评估 (16)3.1基于企业投保情况的评估 (16)3.1.1投保主体行业分布 (16)3.1.2深圳投保企业区域分布 (19)3.2企业脱保评估 (22)3.3保险公司承保与风险防控服务情况评估 (24)3.3.1.承保前环境风险评估 (24)3.3.2保险公司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26)3.4基于理赔案列的评估 (31)第四章承保前电镀、石油、危化品、印制电路板行业环境风险评估特区技术规范后评估 (33)4.1深圳市环责险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实施的背景 (33)4.2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实施的目的 (34)4.2.1企业环境风险复杂 (34)4.2.2强化企业风险管理 (35)4.2.3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35)4.2.4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着力点 (35)4.3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实施后评估 (36)4.3.1评估体系 (36)4.3.2评估内容及指标 (37)4.3.3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实施后评估 (38)4.4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修订及实施建议 (64)4.4.1建立评估和更新机制,推动环责险稳定发展 (64)4.4.2加强风险管理研究,为规范的修订提供支撑 (65)4.4.3强化参与环境风险评估各方的主体责任 (65)4.4.5加强规范体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66)第五章评估结论与建议 (67)5.1评估结论 (67)5.1.1 实施基本情况 (67)5.1.2 原目标实现程度 (68)5.2调整实施建议:率先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70)5.3其他建议 (71)附件:2017年投保企业名单 (73)第一章深圳市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概况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环保部确定深圳为首批试点城市。

深圳9月1日起将推进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深圳9月1日起将推进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深圳9月1日起将推进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佚名
【期刊名称】《印制电路资讯》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贵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深圳人居环境委于5月30日制定并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

【总页数】1页(P6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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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监管落实“一岗双责”工作要求——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推
进安全生产达标工作纪实 [J], 何永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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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519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法》《保险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我部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夏扬赖晓东电话:(010)65645261、65645259传真:(010)65645260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8日附件1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统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备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得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3.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4.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历史损失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保险合同条款
1.合同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或双方约定的起始日期生效。
2.保险费支付:企业在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或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
3.赔偿程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赔偿限额:设定合理的赔偿限额,以保障企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
5.免赔额: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合理设定免赔额,以鼓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
五、投保流程
1.企业提出投保申请: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并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2.保险公司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行现场勘查(如需),评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4.绿色理赔:保险公司设立绿色理赔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
七、合规性说明
1.本方案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要求。
3.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八、总结
本方案为企业提供了一套合法合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旨在帮助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可以有效减轻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希望本方案能为企业在环保道路上提供有力支持。
2.监管合规:保险公司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3.信息真实: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信息不实导致的合同无效或索赔困难。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多篇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多篇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多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先后在大连、长春、沈阳等地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

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

随后,环保部与保监会多次联合印发文件,对规范和引导环责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2016年,央行、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在环境高风险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至此,我国强制环责险终于“小荷刚露尖尖角”。

目前,我国环责险试点范围已覆盖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保险机构累计为投保企业提供1300余亿元的风险保障金。

二十余年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为建立我国强制环责险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环责险由试点全面进入“强制”时代“水到渠成”。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有关环境责任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激励企业对环责险产生内在需求,促进强制环责险发展。

我国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的初衷也在于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不仅是时代赋予保险业的神圣使命,也是保险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对于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助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弥补环境风险管理工具“短板”,发挥环境政策协同效应。

我国环境政策工具主要由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经济手段组成。

这些政策工具之间具有内在的依存性、互补性、啮合性和牵制性。

作为环境政策工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强制环责险“缺位”,要想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环境政策工具的协同效应几乎是不可能的。

【政策】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

【政策】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绿色投资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与风险,提升投资项目的环境绩效,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二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绿色投资评估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风险与效益按照规定进行投前评估和投后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制度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明确机构内部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及投后管理工作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工作方法及操作流程,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投资前评估第四条【适用项目】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一)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五千万元,且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项目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其他情形。

鼓励金融机构遵照本指引对其他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

第五条【环评合规审核】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时,应对投资项目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主体)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程序的合规性、评价机构的适当性、评价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估:(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且未列入《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或限期整改名单;(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及不合理,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深府办[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深圳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健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范围内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基本摸清我市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妥善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到2015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污染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

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排放相对集中的茅洲河、龙岗河、坪山河等流域及其周边场地及农业土壤。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7)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9)第八条(费率浮动) (10)第九条(责任限额) (10)第十条(保险合同) (10)第十一条(承保) (10)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11)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1)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2)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2)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2)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2)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2)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3)第四章赔偿 (13)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3)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3)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4)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4)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5)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5)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6)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6)第五章罚则 (16)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6)第六章附则 (17)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7)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doc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一条(立法目标)(6)第二条(定义)(6)第三条(适用范围)(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7)第二章投保与承保(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9)第八条(费率浮动)(10)第九条(责任限额)(10)第十条(保险合同)(10)第十一条(承保)(10)第十二条(通知义务)(11)第十三条(合同解除)(11)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12) 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12)第十六条(投保方式)(12)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12)第十七条(风险评估)(12)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13)第四章赔偿(13)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13)第二十条(除外责任)(13)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14)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14)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15)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15)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16)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16)第五章罚则(16)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16)第六章附则(17)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17)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3]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6.05
【实施日期】201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环〔2013〕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汕头保监分局、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现将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发〔2013〕10号文和《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配合,抓紧推进广东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尽快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二、明确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企业范围
粤环〔2012。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深人环[2012]243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2〕243号)各有关企业: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2012]47号)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也有利于提升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是防范环境风险的需要,也是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的要求;既是化解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的选择,也是重视环保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尤其是列入《名录》的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更应认识到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我市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对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经营、铅蓄电池生产、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将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

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

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

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从事I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三)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物质的,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国家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国家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四)生产活动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包括:从事电镀,印制电路制造,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t以上的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深府[2004]159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2004年9月29日深府[2004]159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办理方案的初审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对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所提出的办理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位。

会议决定批准这个办理方案。

会议指出,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的议案,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工作力度。

会议要求,市政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种果、非法采石取土、乱搭建、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行为。

严格控制采石场数量,如期完成已关闭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环保意识。

严格执行各项整治计划,切实落实议案办理责任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1]8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6.29【实施日期】2001.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6月29日深府〔2001〕89号)《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定》和市委三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力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一)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原则。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融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努力做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实现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良好循环。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耗资大,因此,既要有紧迫感,又要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要统筹兼顾,分轻重缓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四)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深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0日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省林业局《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有关要求,支持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建立健全我市农业保险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建成与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我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保险成为我市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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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

根据改革任务要求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我委草拟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一)起草背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由于各种原因,该事件遭受污染损害的第三者没有得到及时赔偿。

针对此类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保监会认真研究国际经验,探索在我国建立环责险制度。

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20余个省份开展环责险试点。

为落实国家环责险工作方面的部署,2012年至2014年间,深圳市先后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3”117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4”449号)等文件,积极推动环责险的试点,初步构建了具有深圳特色的环责险工作制度。

截至2016年底,深圳市投保环责险的排污单位共332家,保险公司为排污单位提供风险保障累计超过5.37亿元,投保数量和总保额均为广东省第一。

环责险在环境风险防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客户积极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以及风险管理培训等工作,为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水平,降低企业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及后果造成的损失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环责险在救济污染受害者方面发挥了保障作用,有效促进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起草依据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要求:‚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1月13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6年1月1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6”2号)明确要求:‚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

‛(三)起草过程2017年1月至4月,深圳市人居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研究机构,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风险评估机构、企业以及市外实践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稿》的基本思路从实施范围、产品内容、防控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意见稿的基本框架如下:①明确环责险的定义、强制投保实施范围以及承保方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保费确定、责任限额、定损理赔等产品内容提出强制要求;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规范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服务等工作,明确环境风险预防费的提用要求,并建立服务评价体系,通过规范内容、落实资金、强化监管多个方面,保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排污单位能够真正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到其环境风险管理过程中,从而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水平。

③政府部门通过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考核督导以及宣传培训等方式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进提供配套保障措施。

三、《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意见稿》提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二是风险可控,多方共赢;三是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意见稿》提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实施范围《意见稿》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相关环境风险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应当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六种情形:一是2005年以来发生过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物质的;四是生产活动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五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六是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

具有以上六种情形,或深圳市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的排污单位,均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承保方式《意见稿》提出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市环保部门择优筛选,制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推荐名单。

(四)规范保险产品《意见稿》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从赔偿范围、除外责任范围、保费确定、责任限额、定损理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如下:赔偿范围:一是第三者人身伤亡,二是第三者财产损失,三是应急清污费用。

‚除外责任‛范围:一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二是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三是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四是环境安全隐患末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五是国务院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

责任限额:我市严格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限额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相挂钩制度,保险公司不得擅自降低档次承保,企业投保累计赔偿限额、每人累计赔偿、清污费责任限额均应按要求设臵。

保费确定:保险公司应根据环境安全生产要素及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确定保险费率,每年可按比例浮动。

定损理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依法赔付第三者的相关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

投保单位报案后,保险公司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按要求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三)强化风险防控服务为保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提高企业风险防范的管理服务质量,《意见稿》专门提出规范环境风险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并明确资金用途。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承保前开展风险评估、事中风险防控(包括隐患排查、风险管理培训等)等服务内容作出特别规定。

(四)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明确强制投保范围,实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法可依;二是制定环责险环境风险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制度,根据风险防控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三是落实环责险约束和激励机制,将环责险购买情况与失信经营、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资金申报等制度相挂钩;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统一信息上报、共享和公示平台,市区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五是强化考核督导,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制度的指标,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理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的督查;六是强化宣传培训,增强排污单位投保和风险防控意识。

四、重点问题说明(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排污单位经营成本的影响。

1.据测算,符合强制投保情形的排污单位约1200家。

部分强制投保排污单位的具体数量,测算如下:——根据历年环境统计公报等统计数据,2005年以来,深圳市未有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据初步统计,目前深圳市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排污单位3家,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环境高风险化工行业的排污单位100左右。

——据统计,深圳市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13家。

——据统计,深圳建设和使用尾矿库0座。

——根据深圳市交委发布的《2015年深圳市综合交通年度评估报告》,2015年公用油气、液体散货泊位共5个,总设计吞吐能力125万吨。

——根据初步统计,目前深圳市从事I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的企业数量约15家。

——据统计,深圳市涉重金属排污单位共有500多家。

——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深圳市生产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主要有氰化镀锌产品、氰化镀铜产品、高VOC(≥ 550 g/L)低固体分含量UV 固化涂料、油墨、电路板等,约有300多家。

——据统计,深圳市有污水处理厂30家、在运营的垃圾填埋场2家、垃圾焚烧发电厂6家,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共计38家。

——根据《深圳市重点污染源2015年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深圳市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重点污染源共有1084家。

——据统计,深圳市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t以上的排污单位,分别为46家。

根据已掌握的名单,筛除重复企业,初步测算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排污单位数量为1200家左右。

2.初步设计,排污单位承担的平均保费约为2万至4万元。

据统计,深圳市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587家企业中,风险等级为五级和六级的共有548家,占比93%,对照《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险指导费率表》可知,深圳市投保的排污单位保费绝大部分在2万至4万元之间。

结合前期情况,市人居委初步考虑,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平均保费设定为每年2万元至4万元。

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险指导费率表同时,可以预测,随着保险公司协助排污单位防控环境风险的作用逐步凸显,排污单位的环境风险将降低,保险公司也将相应下调保费,排污单位的负担将进一步降低。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保险服务业的促进作用。

根据上述测算,约1200家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每家排污单位每年平均承担保费2万元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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