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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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

根据改革任务要求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我委草拟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排污单位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由于各种原因,该事件遭受污染损害的第三者没有得到及时赔偿。

针对此类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保监会认真研究国际经验,探索在我国建立环责险制度。

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20余个省份开展环责险试点。

为落实国家环责险工作方面的部署,2012年至2014年间,深圳市先后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3”117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新工作的通知》(深人环“2014”449号)等文件,积极推动环责险的试点,初步构建了具有深圳特色的环责险工作制度。

截至2016年底,深圳市投保环责险的排污单位共332家,保险公司为排污单位提供风险保障累计超过5.37亿元,投保数量和总保额均为广东省第一。

环责险在环境风险防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客户积极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以及风险管理培训等工作,为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排查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水平,降低企业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及后果造成的损失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环责险在救济污染受害者方面发挥了保障作用,有效促
进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起草依据
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要求:‚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5年1月13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6年1月1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6”2号)明确要求:‚由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


(三)起草过程
2017年1月至4月,深圳市人居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研究机构,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风险评估机构、企业以及市外实践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稿》的基本思路
从实施范围、产品内容、防控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意见稿的基本框架如下:
①明确环责险的定义、强制投保实施范围以及承保方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保费确定、责任限额、定损理赔等产品内容提出强制要求;
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规范风险评估及风险防控服务等工作,明确环境风险预防费的提用要求,并建立服务评价体系,通过规范内容、落实资金、强化监管多个方面,保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排污单位能够真正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到其环境风险管理过程中,从而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水平。

③政府部门通过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考核督导以及宣传培训等方式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进提供配
套保障措施。

三、《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意见稿》提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二是风险可控,多方共赢;三是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意见稿》提出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之前,推动全市环境高风险领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保尽保、足额投保,充分利用金融的手段,形成规范稳健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实施范围
《意见稿》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以及相关环境风险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应当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六种情形:一是2005年以来发生过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高风险物质的;四是生产活动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五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六是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

具有以上六种情形,或深圳市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的排污单位,均
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承保方式
《意见稿》提出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业务。

市环保部门择优筛选,制定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推荐名单。

(四)规范保险产品
《意见稿》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从赔偿范围、除外责任范围、保费确定、责任限额、定损理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如下:
赔偿范围:一是第三者人身伤亡,二是第三者财产损失,三是应急清污费用。

‚除外责任‛范围:一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二是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三是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四是环境安全隐患末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五是国务院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的其他损害。

责任限额:我市严格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限额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相挂钩制度,保险公司不得擅自降低档次承保,企业投保累计赔偿限额、每人累计赔偿、清污费责任限额均应按要求设臵。

保费确定:保险公司应根据环境安全生产要素及以往事
故记录、赔付率确定保险费率,每年可按比例浮动。

定损理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依法赔付第三者的相关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

投保单位报案后,保险公司应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按要求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三)强化风险防控服务
为保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提高企业风险防范的管理服务质量,《意见稿》专门提出规范环境风险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并明确资金用途。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承保前开展风险评估、事中风险防控(包括隐患排查、风险管理培训等)等服务内容作出特别规定。

(四)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明确强制投保范围,实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法可依;二是制定环责险环境风险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制度,根据风险防控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三是落实环责险约束和激励机制,将环责险购买情况与失信经营、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资金申报等制度相挂钩;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统一信息上报、共享和公示平台,市区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五是强化考核督导,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纳
入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制度的指标,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理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的督查;六是强化宣传培训,增强排污单位投保和风险防控意识。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排污单位经营成本的影响。

1.据测算,符合强制投保情形的排污单位约1200家。

部分强制投保排污单位的具体数量,测算如下:
——根据历年环境统计公报等统计数据,2005年以来,深圳市未有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据初步统计,目前深圳市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排污单位3家,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环境高风险化工行业的排污单位100左右。

——据统计,深圳市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13家。

——据统计,深圳建设和使用尾矿库0座。

——根据深圳市交委发布的《2015年深圳市综合交通年度评估报告》,2015年公用油气、液体散货泊位共5个,总设计吞吐能力125万吨。

——根据初步统计,目前深圳市从事III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的企业数量约15家。

——据统计,深圳市涉重金属排污单位共有500多家。

——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深圳市生产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主要有氰化镀锌产品、氰化镀铜产品、高VOC(≥ 550 g/L)低固体分含量UV 固化涂料、油墨、电路板等,约有300多家。

——据统计,深圳市有污水处理厂30家、在运营的垃圾填埋场2家、垃圾焚烧发电厂6家,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共计38家。

——根据《深圳市重点污染源2015年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深圳市环保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的重点污染源共有1084家。

——据统计,深圳市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000t以上的排污单位,分别为46家。

根据已掌握的名单,筛除重复企业,初步测算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排污单位数量为1200家左右。

2.初步设计,排污单位承担的平均保费约为2万至4万元。

据统计,深圳市参与环境风险评估的587家企业中,风险等级为五级和六级的共有548家,占比93%,对照《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险指导费率表》可知,深圳市投保的排污单位保费绝大部分在2万至4万元之间。

结合前期情况,市人居委初步考虑,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平均保费设定为每年2万元至4万元。

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险指导费率表
同时,可以预测,随着保险公司协助排污单位防控环境风险的作用逐步凸显,排污单位的环境风险将降低,保险公司也将相应下调保费,排污单位的负担将进一步降低。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保险服务业的促进作用。

根据上述测算,约1200家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每家排污单位每年平均承担保费2万元至4万元。

保险公司每年收取保费总额将达到2400万元至4800万元。

如果保险公司将保费收入的20%作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费用,该项投入的资金总规摸将达到480万元至960万元。

这样的资金规模有利于保险公司充分调动市场资源,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

同时,如果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能够达到保
费收入的50%,赔付资金的总规模将达到1200万元至2400万元,将有效缓解许多污染受害第三者的基本生产、生活困难,既成为一项‚惠民工程‛,也是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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