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归属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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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公司未成立公司债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公司未成立公司债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公司未成立公司债权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然而,有时会出现公司尚未成立但已经产生了债权的情况。

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中一系列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公司未成立时的债权。

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还没有完成设立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或者为了公司的筹备等事宜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公司未成立时,对于债权的归属和责任承担,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为设立公司而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但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要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从灵活性角度看,它考虑到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从公平性来说,既保障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地分配了发起人的责任。

例如,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决定共同设立一家新的科技公司。

在筹备过程中,张三以发起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买设备的合同。

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最终未能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要求张三承担合同责任。

但如果后来公司成功成立,并且对这份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使用了购买的设备,那么供应商就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来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考虑。

比如,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订立合同的,那么在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再比如,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每个发起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而不仅仅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责任。

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防止发起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从而保障了债权的实现。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公司未成立时的债权处理,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探究——路径与选择

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探究——路径与选择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 t I mN o.78)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探究——路径与选择赵艳秋(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40)摘要:公司设立是公司独立人格产生的必备过程,公司设立制度是公司人格形成的基础。

设立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法律实体,其民事责任是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

首先明确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与分类;其次对公司设立成功时和设立失败时的民事责任归属加以界定;最后通过对立法、司法实践考察进一步探究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

进而选择一个理想模式,最终将设立中公司这一制度纳入公司法框架。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民事责任;路径选择中图分类号:D 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88一04一、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与分类(一)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公司设立行为并非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如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份发行等均属行政法上的行为。

但公司设立行为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这种行为的性质,学理上尚有不同认识。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契约行为说。

该说认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都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因而属于契约行为。

因此,该学说认定公司设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各异,同时却又相互对应的契约行为,契约当事人各负对等给付义务呤】。

该说混淆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的设立行为二者的界限。

2.单独行为说。

该说认为设立行为是每个行为人各自的单独行为,围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共同目标而发生的竞合。

单独行为导致每一个行为人的单独责任,单独行为围绕共同目的导致单一责任的连带,所以,每一个设立人就设立行为的债务负全部给付责任"】。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责任承担——兼论美国公司发起人制度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责任承担——兼论美国公司发起人制度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 ■—圜墨阻竺兰型!!f叁堡!圭塾垒;戋析兜公司仑同之教力及责彳主承担——兼论美国公司发起人制度刘慧杰摘要发起人制度是公司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先公司合同无疑是这一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和责任承担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认识。

本丈结合较为成熟的美国发起人制度,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发起人设立中公司先公司合同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6—02公司是一个实体,其成立需要一个准备过程。

而先公司合同的签订是顺利成立公司必不可少的前提.对于其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不同界定会直接影响到各方的交易利益与交易风险,从而影响其参与投资或交易的信心。

一、先公司合同之概述先公司合同,也称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

一般是指,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代表将成立的公司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为了公司成立的目的而订立的。

在论述其权利归属之前,有必要厘清关联的两个基本概念。

(一)发起人公司不是迸行登记时突然出现的,而要经历一个设立过程。

发起人往往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内履行设立义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

在美国,公司发起人通常要完成三个方面的工作:为公司安排必要的资金:获得必要的资产和员工:筹备公司本身的设立。

开展这些准备工作时,发起人不可避免地与第三人在公司成立前签订各种合同。

(二)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是指自订立公司章程起至公司登记成立前进行公司殴立事项的组织体。

关于其法律性质.主要有“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同一体说”、“修正的同一体说”和“非法人团体说”四种学说。

比较各学说,笔者认为,前三种学说都否定了设立中公司的主体资格,只有“非法人团体说”既明确了设立中公司自身的社团性,又赋予了-其独立的主体地位,采用此说对于解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较为实翰:。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摘要】公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效力和责任承担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从公司合同的基本要素出发,分析了先公司合同效力的形成条件、变更与解除,以及在合同下的责任承担情况。

同时也提出了公司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以加强各方对合同管理的意识,规范签订和执行合同,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通过对公司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浅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意识,规范合同签订与执行,合理分配合同风险,都是保障公司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司合同、效力、责任承担、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签订、执行、风险分配、管理意识、规范、变更、解除、基本要素、形成条件。

1. 引言1.1 公司合同的概念和作用公司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和保障。

通过合同的签订,各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合同纠纷,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公司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履行顺利进行。

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一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约定,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是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签订合同,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不得随意改变或违约,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作效率。

合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合作风险,增加合作的信任度,提高合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司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必要手段,不仅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还能够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合作效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双方当事人应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公司成立前合同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公司成立前合同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备公 司成 立 的要 件 签 订 一 系 列 合 同 , 以公 司成 所 立 前合 同将 必 然 存 在 。特 别 在 我 国 , 司 的设 立 公 条 件规 定 的较 为严 格 , 为公 司成 立 做 准 备 的 时 间 相对 会 很 长 , 司成 立 前 合 同存 在 的 可 能 性 就 更 公
设 立时 , 设立 而 支 出之 全部 费用 , 由发 起人 承 为 应 担 。 我 国《 司 法》 9 公 第 5条第 一 款作 了 内容相 同 的规 定 : 份有 限公 司 的发 起 人 在 公 司不 能 成 立 股
承 担个 人 责任 , 公 司 发起 人 创 设 公 司 的积 极 性 则
[ 稿 日期 ] 0 90 — 8 收 2 0 —42
[ 作者 简 介 ] 燕 婷 ( 9 5 , , 南 洛 阳 人 ,梁 17 一) 女 河 安 讲 硕 主要 从 事 法 律 教 学 与 研 究 。
对 多方 主 体都 会 产 生 影 响 的合 同 , 其 责 任 承 担 对
的界定 将 会 影 响到公 司成 立 前合 同可能 涉 及 的各 方 潜 在 主体 的利 益 。如果 限定 均 由发起 人 对合 同
立 所 为之行 为 , 设 立所 需之 费 用 , 应 负连 带责 及 均 任 《 门商法 典 》 4 3条 之 八 规定 : 司 不 能 澳 第 0 公
大 。公 司成 立前 合 同所 涉及 的 问题 看似 对 成 立后 公 司 的存 续 与发 展 影 响 不 大 , 实 际 上 这 是 一 个 但
么 公 司成 立前 合 同就 只 能 由唯一 尚存 的 主体— — 发 起人 来 承 担 相应 责 任 。发 起 人 为 数 人 时 , 起 发 人 之 间承 担连 带 责任 , 此 , 国公 司法 或判 例均 对 各 无异 议 。《日本 商 法 典 》 14条 规定 : 公 司 不 第 9 在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答辩词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答辩词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答辩词
摘要:
1.公司成立前股东租赁合同背景
2.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的原因
3.租赁合同对于公司成立的意义和作用
4.股东答辩词对租赁合同的解释和说明
5.租赁合同对公司及股东的法律责任和影响
正文:
在我国,公司在成立前,其股东通常会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这种做法虽然看似不规范,但实际上却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作用。

首先,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是因为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实际的经营场所。

而公司尚未成立,无法以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股东便以个人名义代为签订。

这种做法虽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只要租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做法是被允许的。

其次,这种租赁合同对于公司的成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租赁合同可以为公司提供一个实际的经营场所,使公司能够正常开展业务。

另一方面,租赁合同也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对于公司的成立和运营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此外,股东答辩词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释和说明,也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个重要环节。

股东答辩词不仅需要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还需要对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和影响进行阐述。

这不仅有助于消除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还
可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虽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在合理的操作下,这种做法对于公司的成立和运营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公司成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判决书

公司成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判决书

《公司成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判决书》一、简介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鲜见。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合同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会受到怎样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从哪些案例中找到相关的判决书和裁决结果呢?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探讨,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并审视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

二、合同与法律关系1. 合同的形成与效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互相设立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成立,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公司成立前股东签订合同的法律约束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当公司成立后,这些合同将如何被纳入公司的法律关系之中?三、案例分析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相关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在某公司成立前,股东A以个人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

然而,当公司成立后,公司却不承认这份协议,导致了供货方的权益受损。

在这样的案例中,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交叉领域,法官又是如何权衡各方利益的?四、相关法律解释1. 公司成立前后的法律变迁在公司成立前股东签订的合同问题中,我们需要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解读。

公司成立前股东的行为在公司成立后能否被合法承认?法院又将如何处理公司成立前的合同纠纷?这涉及到公司法律关系和合同法的重要问题。

2. 股东权益与对外约束另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涉及股东的权益和对外的法律约束。

在公司成立前,股东究竟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将会如何转变和调整?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就我个人的看法,公司成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一现象,既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也牵涉到公司法下的权责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认定股东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时也需要尊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法律公平和合理性。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摘要】本文从引言开始,分析了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首先探讨了合同的效力,强调了合同在先公司业务中的重要性。

其次探讨了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指出先公司在合同中的责任不可忽视。

接着分析了先公司合同的特点,包括交易规模大、合同期限长等特点。

然后深入探讨了先公司合同的责任承担,强调了先公司要承担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最后讨论了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和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深入了解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为实际业务中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责任、先公司合同特点、先公司合同责任承担、合同纠纷解决、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之一,在商业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先公司合同是指由先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的合同,通常涉及到产品或服务的购买、销售、合作等方面。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先公司合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对于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有深入的了解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先公司合同的效力、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先公司合同的特点、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剖析,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先公司合同的研究,有助于推动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本文旨在通过对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分析,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规避风险,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

在商业社会中,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基础,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引起对先公司合同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2. 正文2.1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利于交易安全等原则,合同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规才具备效力。

先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

先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
我 们不 能 简单地 说 , 当 公司不 能成立 时 , 由发起 人承 担个人 或者 态称 为“ 设 立 中公司 ” 。 连 带责 任 ; 当公司成 立 时, 发起 人所签 订 的合 同当然 归于公 司 。
设立 中公 司的法 律性质 是什 么 ?主要 有 以下几 个观 点 : ( 1 )
因为设 立 中公司 同非法 人团体 一 实际参 与公 司设立 或负 责筹办 组建 公 司的人均 为 公司发起 人, 英 目的而联合 起来 的非法 人团体 , 有 一定 的组织 机构 、 财产、 一定 的权利 能 力和行 为 能力 , 不 能 美 法 系 国家 一般 持此学 说 。结 合说认 为, 具 备发 起人 身份 不仅 需 样 ,
( 2 ) 合伙 说 。 该 说认 为 , 设立 中公司 只是 一种合 伙 关系 。 所 不 同, 主要 有三 种学说 : 形式 说 、 实质 说 以及 结合 说 。 主张 形式 力社 团 。 说 的学 者 , 如 郑玉 波教授认 为 发起人 为“ 设立章 程之人 ” , 即“ 于章 该说 唯一 的缺 点是 , 如 果发起 人 是一人 时 , 自然无 法形 成合 伙关 程 上签 名 之人 ” 。 。 大陆 法系 国家 多采 此 学说 。实质 说 认 为凡是 系 。 ( 3 ) 非法 人 团体说 。此 说认 为 , 设立 中 公司是 以设 立 公司 为
应 当归属于谁?我 国《 公 司法》 解释( 三) 的第 2条和第 3 条虽已有 了明确规定, 但此规定并不具体 , 还有待完善 。
关键 词 公 司设 立 设 立 中公 司 发起 人 先公 司合 同
作者 简介 : 周宏伟 、 霍 珊珊 , 黑龙 江 大学法 学 院, 民商 法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 民商法 学 。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6 3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7 6 — 0 2

论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

论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责任
意义 相结 合的 标准 ,将 公 司发起 人 定义 为既 指在 章程 上签 章 的 意义 。 人, 又指 在有 证据表 明某人 确 实以个 人名 义且 未受雇 于他 人 , 实
二 、 司成 立前合 同 的范 围 公 从广义 的角度来 看 , 司成立前 合 同的外延 一般包 括: 1发 公 ()
己 13年 1 ( ) 口 1 5月 中
论 起 对 司 威 立 同 的 责 任 日 叫
张 露
摘 要 公 司不是 在注 册登 记 时 突然 出现 , 成立 需经历 一 个设 立 过程 。 因此 , 司发起 人 为 了设 立公 司, 其 公 不可 避免 的要
同第三人 签订合 同。本 丈以发 起 人 为角度 , 分析公 司成 立前 合 同存 在 的毖要 性及 关 注合 同责 任 的重要 意 义, 重探讨 在 不 着 同合 同类 型 下发 起人 是 否对 合 同承担 责任 。 关键 词 发起人 公 司成立 前合 同 合 同责任
发起人 承担 责任 , 因此 , 该类 合 同不属 于 本文所 讨论 的公 司成立
公司 , 为了实 现公 司成立 的 目标 , 发起人 在 公司成 立前 缔约 是必 前 合 同的范 围 ; 于发起 人与 将设立 的公司 签订 的合 同 , 对 由于发
在设 立公 司的过程 中承担 着信 义义 务和披露义 要的 。因此 , 在公 司成立 前 的组建 的过 程 中, 由发起 人 根据需 要 起 人的特 殊地位 ,
代表 公司或 以公 司名 义签 订 的合 同, 就是 公司成 立前 合 同, 又名
公司注册 前 合 同、 发起 人合 同 、 公司注 册 登记 前签订 的契 约 。。
务,而 不是 一股 的合 同责任 , 文 也不将 这类 合 同纳入 讨论范 本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答辩词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答辩词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答辩词
摘要:
1.公司成立前股东租赁合同背景
2.租赁合同签订名义及答辩原因
3.租赁合同对公司成立的影响
4.答辩词的法律依据及解释
5.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保障措施
正文:
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们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此举是为了在公司成立初期,简化租赁合同签订流程,并确保公司在成立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

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我们需要就该租赁合同进行答辩。

首先,租赁合同签订的名义为股东个人,而非公司。

这是因为在公司成立初期,相关的手续尚未完备,为了尽快落实租赁事宜,股东们决定先行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在公司正式成立后,我们会尽快将租赁合同转至公司名下,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租赁合同对公司成立的影响,我们认为该合同对公司成立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及权益均属于股东个人,并未涉及到公司的资产。

因此,租赁合同的签订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成立及运营。

在答辩词中,我们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以证明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公司成立前,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进行必要的行为。

因此,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在为公司利益进行的行为,该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保障措施,我们会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租赁财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相关事项。

同时,我们会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尽快将租赁合同转至公司名下,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虽然公司在成立前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存在法律风险。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今天顾问单位的一个股东着急的打电话给我,咨询我说他在公司筹备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现在欠了80余万元的租金,房东可能要告他,问我怎么办?那么,房东是否有权以该股东或者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房屋租金应该由谁来承担?首先,我们通过一个再审案例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2016)湘04民再43号;一审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筹备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公司未成立由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司成立以前,被告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由公司实际使用,公司是受益人,房屋的租赁费属于公司筹备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公司承担,故本案的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再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也就是说,谁签订的合同,谁承担责任;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双方是再审申请人谭德章与被申请人颜小龙,因此再审申请人谭德章选择颜小龙作为被告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中,对关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基本原则,对于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谁签合同谁承担责任,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

第二款是例外,规定了发起人免责的条件,一是公司介入权的行使,二是合同相对人选择权的行使,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由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介入包括公司明示确认,或者公司实际享受了合同上的权利,或者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在符合公司介入条件的同时还需要合同相对人选择权的行使,如合同相对人认为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如发起人,则可以选择请求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否则选择由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张某和万某三人于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李某以实物(主要是汽车)作价250万元出资;张某和万某各以现金75万元出资;(2)由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同年3月,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

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出售吉普车25辆,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

同年5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甲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

之后,李某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你40万元未付,由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笴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

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索要余款。

甲公司拒绝支付。

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甲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甲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李某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

由于双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约束力?「解析」只是尽个人出资义务。

公司在设立阶段的商号不能用于订立合同。

故无约束力,但第三人甲负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分配

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分配

2006.12浅析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分配□袁敏(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关于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分配,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认识,本文拟对此问题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先公司合同合同效力合同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48-02先公司合同(Pre-incorporation Contract),也称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

一般是指,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代表将成立的公司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为了公司成立的目的而订立的。

①公司作为一种实体,其成立需要经历一个准备过程。

我国公司法将这一阶段称为公司的设立阶段。

发起人在该阶段为确保公司有效成立和以后的正常运作,必须筹措公司运作资金、建设厂房、购买机器设备以及雇佣员工等,因此其就有必要与第三人订立先公司合同以获取必需的生产要素。

而关于先公司合同的效力如何,我国现行公司法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同大都被法官们以主体不合格或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依民法之一般规定而确认为无效②。

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先公司合同的效力以及其责任分配,本文拟作简要阐述。

一、先公司合同之效力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形形色色,牵涉的问题相当复杂。

因此在分析先公司合同效力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其进行归类。

从合同主体角度看,学理上大致将其分为三种:1.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2.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的;3.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签订的。

对于这三类合同的效力如何,下文将分别阐述。

(一)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首先牵涉的问题就是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而其性质主要是指其能否在法律上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从而享有特定的权利,承担特定的义务。

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合伙说;2.无权利能力社团说;3.非法人团体说等。

公司未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未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未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是依法成立的,那么它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未能成功注册成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设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未注册成立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设立人列为当事人。

如果用人单位是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则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总的来说,对于公司未注册成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因具体情况而异。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并遵守法律规定。

如果遇到争议或纠纷,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

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

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其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般来说,公司成立前还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可以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

以自然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共识。

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2. 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例如,合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

3. 合同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合同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可能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公司在成立后可能会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或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是有效的;如果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那么可能是无效的。

因此,在签订公司成立前的合同协议时,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壮大,各类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稳定运营,企业往往要以其财产为保证,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这种担保以提供担保物或提供担保人的方式实现。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以其个人的名义、或者超越其职权范围,为企业提供担保,这种行为称为“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虽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违反了企业的内部规定,但是它会对合同效力和企业责任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确保企业诚信经营,了解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及企业责任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1、合同效力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效力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即真实意思自治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偿原则和合法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效力框架。

在这个框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真实意思自治原则。

它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基于真实、完整的信息,而且签订时应当自主决定合同内容。

只有这样,合同才能真正具有效力。

2、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事实在合同约定中,企业往往作为主体,而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代表。

在担保合同中,企业可以提供担保物或者指定担保人。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单独或超越职权为企业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就可能构成越权担保。

3、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行为超越职权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当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为其提供了担保,这种担保合同就不能发挥法律效力,账户中的资金亦不能用于担保债务。

但如果金融机构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事的,那么该担保合同可以发挥法律效力。

三、公司责任认定1、公司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而言,首要的责任在公司。

尽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代表,但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应确保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

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三条的解读和疑问何侃【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其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一直是理论界所争议的热点.结合该解释部分的第二、三条的规定,从法理角度入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进行法价值的解读与思考.【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00)014【总页数】3页(P38-40)【关键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作者】何侃【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由于新《公司法》对我国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很多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实务操作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在遵循规则上还存在着缺位,不利于公司法制建设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5月9日和2008年5月19日分别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后,又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拟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法》适用中关于公司设立中的债务纠纷、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代表诉讼和担保的公司决策权限若干问题作出说明,以保证《公司法》在实践中得到顺利执行。

其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一部分“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指的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订的合同最终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由于《公司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该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与讨论的重点。

笔者拟结合该司法解释草案第二、三条的规定,对公司设立中民事行为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两条解释所体现的关于先公司交易行为的界定、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和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效果等问题提出一些想法与疑问。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的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以“九字真言”概括了他对此问题的观点,即“分公司,论成败,别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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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7- 9882( 2013) 01- 0061- 03 动, 有部分学者认为合同应涵盖设立公司必要 行为之外 的其它交易。本文 同 意 前两 种 观 点, 但对 于 第 三种 观 点, 本文认为, 要区分 交易 行为是 否为设 立公 司所 必要 的, 这是一个很难 认定且 主观性 很强 的问 题。而 且, 在 实践中 难以避 免的存在 出于发 起人个人 利益考 虑的非 设立公司必要行为, 也有出于公司长远利益考 虑的为保 有商业机会而进行的非设立公司必要行为, 公 司有可能 因此行为而受益, 并在成 立后愿 意予 以认 可。故 此, 本 文认同 公司成 立前合同 应涵盖 设立公司 必要行 为之外 的其它交易行为的观点。 综上, 本文试对公 司成立 前合 同定 义如 下: 在 公司 的设立阶段, 发起人根据需要代表将成立的公 司和第三 人订立的合同。
20 13年 2学 学报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Feb. , 2013
Vol. 31 No. 1
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归属探析
田金花
( 佳木斯大学 人文学院 ,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成立前合同作出 界定, 进 而对其 效力及其 责任归 属展开论 述。希望通 过对各 国立法
例的比较来发现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的共性与特性, 尝试借鉴外国 立法经验并 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 对我 国公司成立前合同之责任承担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 关键词] 公司; 合同; 效力; 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923. 6 一、 公司成立前合同的定义 公司成立前合同, 又被称为先公 司合同或设 立中公 司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以下简 称 公 司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给 出明确的定义。 对此, 有 学者以不 同的 称 谓从 不 同的 角 度给 出 了不 同 的定 义。 这些定义虽对合同涵盖范围的理解 差异较大, 但 对合同 的订立阶段和对外订立合同的主体 的观点基本 一致, 可 以简单地归纳 为: 第 一, 学者 普遍认 同合 同的订 立时 间 限定为公司的设立阶段或者公司成 立前的筹备、 组建阶 段。第二, 学者普遍认同合同实为公 司发起人代 表公司 签订, 可以发起 人自 己名义、 设立中 公司 的名义 或准 备 成立的正式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第 三, 有部分学 者认为 签订合同 目的必 须是出于 为公司 成立而进 行的必 要活
[ 责任编辑: 陈如松 ]
[ 收稿日期 ] 2012- 12- 09 [ 基金项目 ] 佳木斯市 2012 年度重点科研课题 ( 12121) ; 佳木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W2012- 054) [ 作者简介 ] 田金花 ( 1979- ) , 女 , 黑龙江佳木斯人 , 法学硕士 ,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政法系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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