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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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十三之一)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26005

二、设立

(一)审查环节。

海关总署动植司或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审批工作自直属海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海关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

1.海关总署动植司审批事项:直属海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做出不予受理通知。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海关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海关总署动植司。

2.授权直属海关审批事项:直属海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海关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做出不予受理通知。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海关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直属海关审核部门。

(3)审核、批准。

海关总署动植司或授权的直属海关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申请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二)审查内容。

1.进境活动物。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2.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5.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6.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7.烟叶。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8.饲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三、不当行为承担的后果

动植司或授权的直属海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其改正;需要追究海关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十三之二)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26005

二、设立

(一)审查环节。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并接受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海关总署或授权直属海关办理检疫审批应当自直属海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内容。

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信息;

申请单位提交的随附材料。

(三)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及其填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具体包括: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进境检疫物信息、运输贸易信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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