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创新的“促进”上做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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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创新的“促进”上做足文章

原文作者:佚名

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审。6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为决定草案的修改完善和正式出台贡献了诸多智慧。这些审议意见将与决定一起,为上海的改革创新呐喊助威。

沈志先:决定有几个非常突出的亮点:一是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职能转变对于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二是科学地界定了在法律资源的运用中,政府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区别,对于政府而言是坚持依法行政,对于公民和法人而言,是法无禁止皆可行;三是从制度层面规范了本市改革创新发展的路径和具体的措施;四是在保障机制,宽容失败方面坚持的是依法免责。上述这些规定既合法管用,又具有可操作性,兼顾了立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论文]

陈兆丰:改革是时代的潮流,每一个责任担当者都无法回避,既然生长在这个时代,就注定要背负前行的责任。如果说决定是从条款设置上为改革者提供了支撑的话,那我觉得更加重要的是这个决定本身确立了一种社会导向,就是激励改革,宽容失败,让锐意进取的改革者能够有一个更加宽广的施展身手的舞台,让出于公心的失败者有一个重振旗鼓的社会氛围和机会。当然,对人的评价其实并不在于任何形式的界定,而在于他留下了什么,成功或是失败留下的都是宝贵经验,比什么也不做、什么也没有留下要好得多。历史是一面镜子,从历史的眼光看,那些失败者的悲壮有时要比成功者的辉煌更能得到历史的尊重和沉思。

王中:决定是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发展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非常重大的法律性问题决定,制定的时机特别好。上海当前又一次站在大转型、大调整的重要关口,原来的一些老理念、老办法已经行不通,有些甚至成为了前进中的障碍,不进一步深化改革,上海就没有出路,这不仅是口号,更要落实于行动。决定适应了大环境、大背景,是上海未来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吕贵:改革创新必然会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必然要冲破某些束缚和制约发展的机制体制,同时又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行政,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推进改革创新,而且改革创新既要有政府的主动作为,又要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既要对获得的成就给予奖励,也要对失败的探索给予宽容鼓励和免责。有一个期望,决定的实施要靠人,改革创新也要靠人,决定通过后最关键的是政府部门要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没有他们的主动作为,再好的决定也是一纸空文。希望政府在这方面能够下功夫、花力气,使决定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张辰:决定表面上看更多的是宣誓和号召,但仔细研读,我感到它就像一个无形的支撑器,能够帮助政府去解决一些思想上和行为上的困难,有着很大的操作和实践的空间。希望政府部门以决定为依据,制定有针对性地推动上海改革创新的措施。同时也希望决定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决定的监督检查,认真设定检查的内容,使这个决定不仅是一种号召或者宣言,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上海转型发展、改革创新的关键时期,成为一种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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