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同源政策法及申报、目录(20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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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食同源政策法规及申报要求

一、药食同源的概念

中国中医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又称“医食同源”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许多食物既是食物又是药物。食物和药物一样,同样能防治疾病。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在寻找食物的过程中发现了各种食物和药物的性味和功效,认识到许多食物可以药用,许多药物也可以食用,这两者之间很难严格区分的。卫生部于2000年规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87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共114种,由此可见,从古至今都有“药食同源”的理论,也是食物疗法的实践与理论基础。现在人们理解的“药食同源”即指进入卫生部于2000年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传统中药材。

二、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涉及到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的法律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2005年4月30日)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如何申报药食同源目录

1、我国《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卫生部发布,按动态管理。没有相关的申报要求,一般应该由省级卫生部门向国家卫生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一般应该包括食用历史、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急性毒性试验、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和代谢试验)、接触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等研究资料。

2、新资源食品申报有企业按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要求向国家卫生部申报。按照国家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利用中药材作食品新资源者,报请审批时除《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其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其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1)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阶段的试验资料。

(2)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3、按照国家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

文山三七相关食品可以根据此条款由相关企业向省生卫生厅申请批准并报国家卫生部备案。

文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

工作。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一般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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