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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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期末整理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

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n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中国A公司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方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

为5万公吨,允许卖方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5.8万公吨,遭到买方完全拒收。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

买主无权这样做。按照合同规定,最多应该是5.5万公吨,买方完全拒收不符合《公约》所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但是不能全部拒收,他最多能够拒收0.3万公吨。

3.我国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三个月后,

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看货买卖双方是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付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所以我方拒绝英商的退货要求。

4.国内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500万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

装船时共装了600万吨,对多装的5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货物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根据此项规定,我方对端庄的50万吨,可以拒收,也可收取50万吨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无论收取多少,都应按合同价格计价付款。

5.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两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

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旗鼓何在?

主要问题处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使用。具体到案例,当地人除了

对仕女图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茶叶,但是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6.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茶叶100公吨。合同规定:“自四月份开始,每月装船

1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时,茶叶有霉变,于是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买方可以主张包括第六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5批次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受这5批货物。而弟6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7.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因为依CFR 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

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7.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

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该公司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的用户搭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5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方公司是否有失误?应接受什么教训?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我出口公司与中间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关于佣金的支付方

法。佣金的支付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有中间代理商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另一种是在出口商收清货款之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比率,另行付给中间代理商。本案中由于双方事先没有明确如何支付佣金,所以合同签订后,中间商就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我出口公司存在失误,从中我们应该明确事先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8.我某北京外贸公司与英商签订一批货物出口,在商谈好价格后,我北京公司坚持用FCA

北京贸易术语,英商坚持用FOB天津贸易术语,试分析原因。

(1)卖方坚持用FCA北京,卖方在北京货交承运人,卖方的交货义务就算完成,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采用FOB天津,而卖方还要多承担北京到天津的运

输和风险。

(2)采用FCA北京,卖方货交承运人后,即可取得单据,交单议付。而用FOB天津,卖方要到天津装船后才能取得单据议付货款。所以买方坚持要用FOB天津,卖

方坚持用FCA北京。

9.我方售货加拿大的甲,甲商又将货物转运给英国的乙商。货底加拿大后,甲商已发现货

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穿运往英国。以上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据此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负责赔偿?为什么?

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1)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货进行复检,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甲商将原货物经另一艘船运给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方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有乙方处理。所以我方不应负责赔偿。

名词解释

1.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自然

人、法人和一些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合同当事人。

2.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就是商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现。

3.对等样品

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或提供的,并回寄给买方确认,经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

样品。

4.溢短装条款

又称数量激动幅度条款,即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

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5.班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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