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展顾问委员会设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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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展顾问委员会设置要点

T1主办

2015年3月13日订定

第一条本公司为集思广益,藉助各界专家学者研讨研究发展计划,提供技术指导,并与外界学术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特设置研究发展顾问

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其人数视实际需要调整之,但以每年不超过十二人为原则。

第三条本会主任委员由本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兼任,委员向国内研究机构或大专院校之专家学者中选任,由主任委员提请总经理聘请之。

第四条本会委员任期一年,得续聘连任。

第五条本会设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公司钢铁研究发展处处长兼任,协助主任委员办理会务,并因工作需要,得指派钢铁研究发展处人员协助之。第六条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第七条本会会议纪录由主任委员呈报总经理核备,并分送各委员及本公司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本会主任委员对各委员之建议,分别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于会议中经讨论后予以采纳者,于会议后发交本公司钢铁研究发

展处办理。

二、于会议后需作进一步研议者,其可采纳部分,发交本公司钢铁研

究发展处办理;其不采纳部分,以书面向提出建议之委员解释,并呈

报总经理核备。

第九条本会之工作检讨报告,由主任委员每年提报总经理核转董事会查核,并分送各委员。

第十条本会主任委员、委员及执行秘书均为无给职,但外聘之委员于会议期间,得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其数额由总经理核定,在研究发展经费

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要点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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