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宪法》(第3版)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宪法关系——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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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是什么?

答: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性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但这并不阻碍立宪者在尊重社会运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并按照这一价值对社会政治关系进行调整。正是这些价值标准,促使宪法关系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避免运动方式上的简单重复。这也是宪法关系和宪政秩序的生命力之所在。

2.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处于何种地位?

答: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自然人。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处于主体地位,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1)公民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

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的意志自由是其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

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正因为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公民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转变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通过行使宪法权利充分地参加国家的政治决策,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

(2)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通过多种途径作用于宪法关系。

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作出宪法行为,对国家的政治活动施加自己的影响。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

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

3.结合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分析在权利—权力关系中,为何权利制约权力是其内核。

答: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公民权利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又体现为一种制约关系。其中,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关系又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内核。理由如

下:

(1)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地位。

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从根本上讲,这是由宪政国家中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具体体现为:

①从权利的地位来看,宪政社会确定了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又常常以公民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来表现。只有切实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人民主权的实现才具备基本条件,而政治社会中最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重大侵害的就是国家权力。所以,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得以稳定有序发展,实现人民主权价值的最佳途径。因而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应当是二者关系的关键和内核。

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状况,决定着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的发展程度。从理论上讲,在社会物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一国的宪政和宪法关系就越发达;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社会机制越完善,宪法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就越巩固,其运行也就越稳定和有序。相反,在国家权力占有优势地位的条件下,宪法关系的发展就不完善和不健全;权力越是脱离权利的控制,宪法关系的结构就越是不平衡,在实践中也就难以体现宪政社会的基本价值。

(2)基本人权原则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

宪法的重要价值和目的就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人权。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宪法往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的宪法化。

通过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权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人权原则的要求。通过赋予公民基本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对抗或限制国家权力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得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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