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行为与洗钱罪之辨析
助 或支 持 的术语 , 这表 明中 国的洗钱 犯罪 只 能 由第三者 实施 , 而 的 收益 。
不 能 由实施 上游 犯罪 的实行 犯本 人构 成 。并且 F A T F尖 锐地指 出, 中国关于“ 本犯” 不能构成 洗钱 犯罪 的规 定 已经 严重地 影响 了 反洗钱 的 实际效 果 。 。
T a s k F o r c e , 简称 为 R F ) 的 定义 中, “ 洗 钱行 为” 是“ 凡隐 匿或掩 的其他 人 实施 , 并不 是影响 洗钱行 为 的社会危 害性 的主要 因素 。
饰因犯 罪行为所 取得的财物 的真实性质 、 来源、 地点 、 流 向及转移 , 犯 罪人本 人实施 洗钱 行为 同样具有严 重 的社会 危害性 , 按照立 法 或协 助任 何与非 法活动 有关 系之人 规避法 律应 付责任 ” 的行 为 。
虽 然我 国 《 刑法》 对 于洗钱 罪 的主体 可否 是“ 本 犯” 这 一 问题 收益 , 而故意 通过提 供 资金 帐户 、 转 帐等方 式 , 掩饰或 者 隐瞒其来
并没有 明确 规定 , 但 是根据 2 0 0 7年 6月 2 9日F A T F公布 的中 国 源和性 质 。这种 犯 罪故意 的 内容包括 两个 方面 : 从意 识方 面讲 , 反洗 钱 和恐怖融 资 工作 的评 估报告 中指 出: 在 中国《 刑法》 有关洗 是“ 明知” 洗钱 对象 为七类 罪的违 法所得 及其产生 的收益 ; 从意志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o 0 9 5 9 2 ( 2 O l 3 ) l O l 3 . 0 2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
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
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
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
XX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
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九⼗⼀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提供资⾦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付结算⽅式转移资⾦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洗钱罪按《刑法》原第191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2001年12⽉29⽇全国⼈⼤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在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
2006年6⽉29⽇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其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涉及罪名达数⼗种。
2020年12⽉26⽇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91条进⾏第三次修改。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都是近些年来发案较多、危害性较严重,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关注的犯罪。
虽然洗钱者并不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是,其采⽤各种⽅法隐瞒、掩饰上游犯罪⾮法所得的性质、来源,为犯罪者逃避打击创造有利条件,是对犯罪者的有⼒⽀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在国际上产⽣了⼀系列反洗钱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署反洗钱⽰范法》、《联合国禁毒公约》,以及《国际反洗钱公约》、《美洲反洗钱⽰范法》、《欧盟反洗钱指令》等。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最新洗钱案例
最新洗钱案例最新洗钱案例【篇⼀:最新洗钱案例】“点滴⾏动助⼒反洗钱”,⼀分钟的等待,换来更安全的⾦融资产,和更稳定的⾦融秩序。
今天,⽤7个现实案例教⼤家⼏招,避免你不⼩⼼“被”洗钱!p2p⽹络借贷平台⾮法集资洗钱情景:南京某公司通过⽹络发布虚假⾼息借款信息,引发⼤家上当受骗,将获取的资⾦⽤于个⼈消费,并携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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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注册⽹银,利⽤得到的⾝份信息将资⾦转⾛,完成洗钱。
对策:不能向任何⼈随意曝露个⼈⾝份信息。
假客服电信诈骗情景:内蒙⼀市民接到假冒客服电话,告知资⾦理财账户存在安全隐患,需将钱转移到“安全账户”,按照客服指⽰完成汇款,诈骗分⼦随即将钱取⾛。
对策:应当机⽴断,拨打全国统⼀的客服热线进⾏咨询。
出售信⽤卡的洗钱陷阱情景:银川某⼥孩轻信⾝边的朋友,把⾝份证给朋友代办业务,不料朋友利⽤其⾝份证件办理信⽤卡,然后将把信⽤卡卖给⾮法机构洗钱。
对策:不要因“朋友需要”、“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的“帮忙”,⽽出租出借⾃⼰的⾝份证。
地下钱庄汇款的烦恼情景:⾝在东南亚的张先⽣通过地下钱庄向国内汇款(费⽤低),然⽽对⽅却没有收到钱,最后得知地下钱庄⽼板携款⽽逃。
对策:贪⼩便宜吃⼤亏,选择正规商业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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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举报,其家⼈构成洗钱罪。
对策:消费时要搞清楚资⾦来源,杜绝洗钱⾏为。
警惕以“洗钱”为名的诈骗情景:⼭东⼀个体⽼板接到电话谎称公安民警,通知有要退回的法院传票,利⽤其急切洗⽩⼼情,主动帮其转接“检察院”,再进⾏诈骗。
对策:银⾏、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电话不能转接,遇到可疑电话,可直接报警。
⼩伙伴们,上⾯的情况,你有⽊有碰到过呢?觉得有⽤就发给朋友多看看吧,⼤家⼀起为发洗钱努⼒!【篇⼆:最新洗钱案例】案例⼀:温州夫妻⾮法吸存3.8亿元被曝投资煤矿洗钱2013年5⽉18⽇,⾃浙江温州乐清公安局⽅⾯获悉,警⽅在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动中抓获⼀对涉嫌⾮法吸存3.8亿元⼈民币民企夫妻档,其所集资⾦皆通过姐夫吴某以投资煤矿的形式进⾏洗钱。
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使其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在我国,洗钱活动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了一批洗钱犯罪分子。
本文将重点探讨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民众。
二、帮别人洗黑钱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32条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配备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的;(八)未按照规定配合反洗钱调查的。
3.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洗钱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洗钱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
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
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
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发布会上,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
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积累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最新【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洗钱罪》
洗钱罪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修正)1.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记忆:走私、毒品犯罪;两个组织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个犯罪金融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当官的人犯的罪(贪污贿赂犯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成立洗钱罪(第19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例如,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毒品犯罪论处。
本罪的上游犯罪已经增加到了七种。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
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金融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因此也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遇到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案件,正确的判断过程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及多家银行账户。
经调查,涉案资金均被用于洗钱。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一家名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涉嫌参与洗钱活动。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贷款等方式,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洗钱犯罪。
二、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管理。
(2)反洗钱调查与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权依法进行调查、侦查。
(3)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参与洗钱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某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行”)存在洗钱嫌疑。
经调查,该行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虚假贸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立即对该行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 洗钱手段(1)虚假贸易该行部分员工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虚假贸易合同,将客户资金从境内账户转入境外账户。
具体操作如下:①客户与不法分子签订虚假贸易合同,将资金转入该行境内账户;②该行员工将客户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控制的境外账户;③不法分子再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实现洗钱目的。
(2)虚假投资该行部分员工利用客户投资需求,虚构投资项目,将客户资金转入境外账户。
具体操作如下:①客户将该行账户作为投资资金账户;②该行员工虚构投资项目,将客户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控制的境外账户;③不法分子再将资金转移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实现洗钱目的。
2. 洗钱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该行洗钱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属于特大洗钱案件。
(2)涉及人员众多该行洗钱案件涉及员工、客户、不法分子等多个主体,涉及人员众多。
(3)跨境洗钱该行洗钱案件涉及跨境资金转移,具有跨境洗钱的特点。
三、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规定,该行员工的行为涉嫌洗钱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该行员工的行为涉嫌洗钱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账户流水、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
3. 判决阶段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五、案件启示1. 商业银行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
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及其洗钱罪内涵探究
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及其洗钱罪内涵探究【摘要】公职人员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通过分析公职人员洗钱行为的特点,探究其洗钱罪的内涵以及构成要件,揭示了公职人员洗钱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研究发现,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操作便捷等特点,其洗钱罪涉及非法获取、隐藏、转移、隐匿、购买财产等行为,构成要件较为复杂。
文章结论指出,未来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洗钱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同时探讨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法律规范来防范公职人员洗钱犯罪,为建设清廉政治环境和推动法治进程提供有效保障。
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包括进一步深入研究公职人员洗钱行为的特点和反制措施,为打击该犯罪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特点、罪内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结论、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中具有一定权力和职责的群体,其洗钱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洗钱行为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公职人员作为洗钱的主体之一,其洗钱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更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研究发现,公职人员往往利用其在政府部门或行政机构的职权和资源进行洗钱活动,这不仅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也增加了打击和监管的难度。
对公职人员洗钱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其洗钱行为的特点和内涵,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加强打击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旨在对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及其洗钱罪内涵进行探究,以期为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重要成员,其洗钱行为对社会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深入探究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及其洗钱罪的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究公职人员洗钱行为有助于揭示公职人员参与洗钱的动机和手段,有利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公职人员涉及的洗钱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洗黑钱最新案例
洗黑钱最新案例杨某是xx县xx镇的个体工商户,每天做生意都有几百到上千元的收入。
然而2021年本欲到xx与丈夫一起投资沙场的杨某,却在“朋友”带动下走进了xx的一家赌场,就是这一次赌场之行,彻底改变了杨某以及其亲戚、朋友的人生。
在“朋友”的介绍下,赌场一名男子和杨某“谈上了生意”,只要杨某用银行卡帮助其取现金就能收到1到2个点的“返利”。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当天杨某就为男子转账取现了20万元,拿到了两千元的“好处费”。
从这一天开始,杨某成为了与该男子联系的“提款人”。
由于每张银行卡每日都有取款额度的限制,回到xx后,杨某开始四处借用亲戚、朋友们的银行卡境内频繁为境外男子提款,再托人交到xx 男子手中。
受到出境现金不能超过两万元的限制,杨某想出了“蚂蚁搬家”的对策逃避检查。
就这样,四个月期间杨某想尽千方百计,将同是xx镇的樊某、程某等人发展成“下线”,为其收拢银行卡、取现金、送现金出境,杨某给与樊某、程某等人所送现金1.5到2%的报酬。
直至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团伙所持有信用卡就达100余张,涉案资金流水达上亿元。
xx警方通过对涉案往来资金流水进行审查,发现给该团伙所持银行卡转账的账户,涉及全国30余起电信诈骗案件。
而该团伙四个月为境外电信诈骗组织转账提现达202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杨某等人并不自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以自己“并不知道资金的来源和去处”为自己辩护,却不知只要参与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从发案到转移资金“洗钱”的任何一个环节,其就已经与违法犯罪行为脱不了干系。
为了帮助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洗钱”,杨某首先盯上的是自己身边亲人们的银行卡。
为了套取这些银行卡为自己所用,杨某与其丈夫徐某,以及联系的樊某、程某、李某等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骗取着亲戚、朋友的信任。
李某甲与杨某的丈夫徐某是同学,就在李某乔迁新居时,徐某打上了李某甲家礼金的主意,开口提出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
出于同学关系,李某将20万元出借给了徐某。
六大新变化《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解读
六大新变化《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解读前言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央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背景:我国反洗钱认识提升经历过“三级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是时隔15年之后我国第一次对于相关的法律作出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六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变化内容:反洗钱范围有所扩大,明确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
相关解读:相关专家指出,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第二条所列出的定义来看,反洗钱的范围已经扩张至所有犯罪,且明确提出“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也适用该法。
如果对比现行《反洗钱法》可以看到,此前反洗钱定义中仅列举了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则指出,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共同构成了我国洗钱犯罪体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
相关专家分析,基于“行刑衔接”等原因,新规定不再具体列举上游犯罪类型,而直接明确了反洗钱定义,并强调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
二、对接国际反洗钱框架变化内容:确定国内认可的高风险地区和国家,高亮“反洗钱合规体系”。
相关解读:相关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对接了国际标准。
本次修法后,很多规定和框架均与国际接轨。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规定,中国将会指定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目前国内金融机构认可的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FATF、EAG、AP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的国家和地区,并要求中国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洗钱与反洗钱
洗钱的基本知识洗钱的定义:目前,不同国家、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对洗钱行为、洗钱罪有着不同的界定和解释。
在我国,洗钱通常是指为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本质区别,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
当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必须使用刑事制裁手段才能达到遏制效果时,洗钱行为即被规定为刑事犯罪。
洗钱的上游犯罪:洗钱是在已经实施了上游犯罪并获得收益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不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从目前各国家和地区相关刑法规范发展和演变来看,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日益扩大,基本遵循从毒品犯罪到特定犯罪再到最广泛的上游犯罪的发展脉络。
基本趋势是范围日益扩大并最终将涵盖所有刑事犯罪(新型上游犯罪包含如:网络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赌博、信用卡套现、抢盗窃犯罪、腐败及税务犯罪等等,以上犯罪的非法所得及收益都可成为洗钱的对象)。
洗钱的基本过程:放置阶段,将赃款与合法收入混同,如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以将赃款转换成便于控制和不易被怀疑的形式。
离析阶段,此阶段首要目的是隐藏,通过复杂交易如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开立虚假匿名账户、虚假贸易往来、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手段使赃款资金频繁流动以模糊和隐藏其来源、性质和受益方。
融合阶段,把清洗过的赃款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账户中。
洗钱的渠道/途径:利用合法渠道洗钱—即通过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离岸金融中心等金融行业或者通过支付机构、房地产、黄金珠宝、典当、拍卖、博彩、财务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空壳公司、现金密集型行业等非金融行业洗钱。
利用非法渠道洗钱—即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跨境汇兑)、现金走私、虚假交易等非法途径洗钱。
反洗钱: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最新洗钱案例
最新洗钱案例洗钱是一种非法活动,指的是将非法资金或黑钱通过一系列的操作,使其变成合法来源的资金。
近年来,由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机构监管的不严,洗钱案件频频出现。
最近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洗钱案例发生在亚洲某国家。
据报道,一家名为“泰盛国际”的私人投资公司被曝涉嫌大规模洗钱。
该公司声称可以为客户提供高额回报的投资机会,并建议客户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海外账户。
然而,调查人员发现,这些资金并未如约投入所谓的投资项目中,而是通过复杂的交易网络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以此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
此案件的核心人物是该公司的创始人及一些高管,他们巧妙地通过虚构交易和伪造文件,使得资金的流向困难以查明。
调查机构发现,该公司在国内外多家银行开设了数十个账户,利用这些账户进行资金转移,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更可怕的是,他们还涉及到国际腐败网络,与其他国家的官员勾结,通过行贿手段获得更多的便利。
据估计,该公司洗钱金额超过2亿美元,涉及的客户多达上千人。
这些客户来自各个阶层和行业,包括政府官员、企业家、富豪等。
他们本来希望通过投资获得丰厚的回报,却陷入了洗钱活动的陷阱中。
在此案曝光后,亚洲各国的监管机构纷纷展开调查,冻结了涉案公司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相关的资金被追回,但仍有部分资金流失。
调查机构表示,他们将继续深入调查,并追查可能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起洗钱案例再次告诉我们,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要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减少洗钱活动的发生。
同时,也要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教育,打击洗钱活动的合法来源。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蔓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作为近年来国际与国内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是犯罪行为者为掩盖、隐匿其非法收益,将资金“清洗”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概述自洗钱型洗钱罪,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特定的金融交易或其他方式,将其通过犯罪活动所获的不法收益,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财产。
该类犯罪涉及复杂多变的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本文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自洗钱行为,还涵盖了现代网络金融背景下出现的新型洗钱方式。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实施了上游犯罪的犯罪人。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上游犯罪的犯罪人及其范围,仍存在争议。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其非法收益的目的。
但主观意图的认定往往依赖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客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但如何界定“金融管理秩序”以及与普通金融交易的界限也面临一定难题。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将非法收益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该要件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和操作过程。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难题(一)司法认定的难题在自洗钱型洗钱的司法认定中,由于涉及的交易环节多、操作隐蔽性强,对犯罪事实和行为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尤其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线上支付和数字货币交易的出现进一步加大了追查难度。
(二)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律在界定上游犯罪的认定范围、与相关经济犯罪的界限、如何处理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冲突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
这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五、完善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建议与对策(一)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明确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界定自洗钱的定义和标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戴慈;胡广平
【期刊名称】《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0(019)003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界定洗钱行为提供了依据,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其所规定的六种洗钱行为中"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表述不当,应当进行修改,使定罪处罚的规定更加完善.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戴慈;胡广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40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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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司法解释新添六种洗钱罪行为 [J],
2.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J], 汪力;陈鼎文;纪明岑
3.论单位利用员工信用卡恶意透支集资行为的认定——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J], 汪力;陈鼎文;纪明岑;
4.金融机构反洗钱最新监管规定对标研究——基于人民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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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洗钱工作计划
最新反洗钱工作计划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交易的日益频繁,洗钱问题日渐严重。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纷纷加强反洗钱工作。
在我国也不例外,相关部门制定了最新的反洗钱工作计划,旨在加强监管,提高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
一、加强立法建设针对当前洗钱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将加强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设。
首先,完善洗钱犯罪定性和处罚措施,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其次,加大对非法资金来源的打击力度,建立起立体化、全方位的洗钱追踪机制。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资金流动性的监管,有效遏制资金洗钱的行为。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推进,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将提高反洗钱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调查力度,加强国际协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
同时,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反洗钱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加强金融机构责任落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其责任和义务不可忽视。
我们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考核,确保其落实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
首先,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防范洗钱的制度框架。
其次,加强对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需要深入人心,我们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的反洗钱意识。
我们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引导公众理性使用金融服务,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宣传教育,如金融从业人员、中小企业主等,提高他们的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洗钱犯罪活动常常跨越国界,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我们将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共同分享情报信息,联手打击国际洗钱犯罪。
同时,我们还将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国际会议,分享我国的反洗钱经验和成果,为全球反洗钱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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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
”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是有区别的。
洗钱行为,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受益或非法所得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而不论其清洗的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行为。
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是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洗钱行为的范围是很宽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关键看各国法律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正逐步将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相统一。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其中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其他犯罪所得”。
这是我国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