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 外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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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贷款
第一节外汇转贷款
一、产品概念
外汇转贷款系指由商业银行或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向境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含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借人并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的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外汇贷款,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买方信贷和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等。
外汇转贷款业务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业银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贷款业务的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办理。
二、对象及用途
外汇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
外汇转贷款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主要用于国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办理外汇转贷款的条件
办理外汇转贷款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列人中央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
(2)项目应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项目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本金,须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4)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规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来源,能按期偿还转贷款本息和费用;
(5)借款人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6)借款人应在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账户及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四、办理外汇转贷款的手续
外汇转贷款的外部申报分为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的申报与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
(1)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的申报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根据权限和企业隶属关系的不同,由国家和地方的计经委负责。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提出国际商业贷款或买方信贷的申请,限下项目经地方计经委统一上报,限上项目由国家计委直接审查,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国际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备选计划。项目列入计划后,地方计经委将项目推荐给商业银行选择转贷。
(2)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根据权限的不同,由国家计委和地方计委负责。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
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地方财政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财政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送国家计委会签,国家计委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函告财政部对外提出。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项目,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第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推荐代理银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审核后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务代理业务。
第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第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通知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五、银行办理外汇转贷款的手续
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的申报
1、有关承办行、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将按规定对借款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项目建设书及批准文件;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c.巳项目利用外资的批准文件;
d.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借款人前3年的财务决算报表及最近一期(季)的财务报表;
f.借款人投资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g.借款人委托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对外筹资的委托函;
h.当地外管分局关于利用外资的初审意见(仅适用于地方批准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的项目);
i.项目评估报告;
j.经审查认可的担保单位的担保承诺书、近两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有关承办行、部对该担保人担保资格的审查意见;
k.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l、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按规定对项目评估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总行。
2、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
(1)商业银行总行接到财政部的项目通知后,将有关项目通知分行,分行将项目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承办行、部。分行、承办行、部将根据评估权限的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2)对同意转贷的项目,有关承办行、部于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与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所要求的材料相同)报送分行。
(3)对不同意转贷的项目,有关承办行、部亦将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审查意见报送分行。
(4)分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商业银行总行。
3、转贷款的审批见工银办发[2003]38号文件。
六、银行对外汇转贷款的有关规定及其操作流程
所有外汇转贷款项目的对外融资协议,一律由商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对外谈判并签约。
商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就融资协议与外方银行或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提/付款程序、本息偿付方式、提前还款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通知分行。
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的签约通知后,提请分行项目信贷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承办行、部信贷部门与借款人签约。承办行、部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知内容,参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落实同借款人签订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承办行、部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分行有关部门。由项目信贷处提请国际业务处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正式同外方签订融资协议。
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国际业务部的融资协议生效通知后,提请项目信贷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行、部,由承办行、部敦促借款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到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及外汇贷款登记等手续,并要求借款人办完有关手续后向商业银行提交登记证明副本。
对外融资协议生效通知构成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日应与对外融资协议的生效日相同。
外汇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应与总行批准的贷款期限一致。
七、银行对外汇转贷款的提款及付款程序规定
1、国际商业贷款的提/付款程序
(1)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的提人款通知后,根据其内容缮制相应的提人款通知,由承办行、部负责据以通知借款人。
(2)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于提人款实际起息日将该笔款项下划至承办行、部;承办行、部在收到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处下划的该笔款项以及提人款通知后,允许借款人提款并进行账务处理和台账登记。
2、买方信贷及外国政府贷款的提/付款程序
(1)如果进口代理公司在北京,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单证处理,以及向国外贷款行发出提/付款指令或拒付通知。
(2)如果进口代理公司不在北京,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在收到国外出口商银行寄交的出口单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总行收单日期,并按照国际惯例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初审后,及时将单据副本送进口代理公司审核,同时要求进口代理公司在规定的审单期内通过分行国际业务处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发出同意提/付款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