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3.农产品订单(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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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订单(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签订地点:
卖出人(乙方):签订时间: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公斤。
2、所售农产品最低价格(保护价)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超过 %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条产品包装
农产品的包装,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四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他税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故拒收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5~25%)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5~30%)支付的违约金。
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5~25%)违约金。
5、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承担(5~25%)违约金。
6、出卖人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重新包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执行议定价格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2、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拒绝。
3、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出卖人(乙方):备案机关: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住所:住所:乡村
组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