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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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四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四国民法典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影响中国虽没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但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课题,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门课题。

勿庸置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确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奠基性事业。

因而,对于此项工作,不应有丝毫的大意和急躁,应钻研、吸收、消化和借鉴西方各国民法典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国、日本、瑞士四国的民法典。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德国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法学理论研究这三这三个方面同时发生的。

在立法方面,首先是《民法通则》,其在体系上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其前四章依次为“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第七章“诉讼时效”,实质上构成古典民法中的总则。

《民法通则》所使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代理、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概念和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第一次正式在立法上加以采用,而这些都源于《德国民法典》,除此之外,我国的《担保法》、《合同法》法的制定受德国法的影响也清晰可见;司法方面,德国民法对当代中国大陆民事司法的重要影响,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就是因立法欠缺而由最高司法机关借鉴德国民法的;德国对当代中国大陆民法学的影响较之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更具有深远意义,众所周知,当前大陆民法学的教材是以德国民法的体例结构和理论概念为蓝本的,当代中国大陆民法显然仍在沿用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并正从通过苏联民法、日本民法、台湾民法间接接受德国法的影响转向直接借鉴德国法,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借鉴转向法律思维和方法的继受,这使德国法在可预见的将来得以继续加深对中国大陆民法的影响。

植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尤其是法、德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又兼顾日本的历史与现实,从而有机地将二者结合起来。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是瑞士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它的确立旨在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相关规则与制度。

本文将从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历史背景、内容架构以及对国际私法实践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瑞士法律中专用于国际私法的法典。

该法典于1987年通过,并在1998年经历了较大修订后生效。

它是瑞士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典,相互关联但又与瑞士民法典和刑法典等其他法典相区别。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确立,旨在确保国际私法在瑞士境内的适用和判断标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二、历史背景瑞士作为一个中立国家,自古以来就享有较高的声誉。

因此,它成为了长期法律中立和国际仲裁的中心。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导致了国际私法领域的复杂性和困境。

为了使国际私法更加规范和可靠,瑞士于19世纪开始启动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并于1987年通过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国际私法体系。

三、内容架构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在结构上包括总则与特别规定两部分。

总则部分覆盖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和适用规则,包括国际司法管辖权、法律选择、冲突法等。

特别规定部分则涉及了一些具体领域,如民事法律关系、家庭法中的离婚和财产分割等。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涵盖了国际私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为国际民事关系提供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四、意义与影响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确立对瑞士及国际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典为国际私法领域提供了一套统一的、透明的规则,提高了国际交往中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其次,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使其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参考和先驱模板。

再者,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实践运用与研究对国际私法国家和学者的研究与借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五、国际私法实践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在国际私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该法典为国际私法领域的法院、律师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作者:元小勇来源:《老区建设》2020年第16期[提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之下,我国民法典顺利地完成了立法进程。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结构具有突出的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原则,将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成就纳入进了民法典。

民法典立法具有深远、伟大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典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幸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中国特色;伟大意义[作者简介]元小勇(1966—),男,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江西南昌 330108)2020年5月28日是我国法治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日子。

在这天,我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1]一、民法典编纂的伟大历史进程2014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决定中有一句话对民法典立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民法典的立法是一项极为重大的立法任务与重要的政治任务。

对民法典进行立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立法部署。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启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详尽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请示汇报。

论民法法源之习惯法

论民法法源之习惯法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金三!!!竺!三望壁!..■—隧囫论民三去三去源之习惯i去李健摘要习惯法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民法上承认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却面临诸多困境。

因此,有必要从习惯法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现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及学说动向,分析我国应当建立习惯法法源之地位及现实困境,最后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习惯法法源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O)12-011.02一、习惯法概念界定目前学界从不同层面对习惯法的概念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从秩序功能意义上进行界定。

梁治平先生认为:“习惯法乃是乡民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被予以实施。

就其性质而言,习惯法乃是不同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传统。

”“’2.从国家法立场进行界定。

又被称为“国家认可说”,即认为习惯法一般是指国家认可和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如孙国华教授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

沈宗灵教授认为:“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④3.此种观点不赞成使用“习惯法”这一含混概念。

目前主要以田成有教授为代表。

他认为“习惯法”的提法会产生误解和理论上的混乱:“我们不应把各种规范随意地、人为地、想当然地把它‘』Ju冕’为法,更不应当把法作为商标任意贴在各种名称上,这种做法的结果只能是泛法律主义,使法律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而相反地这个社会可能到真的变成没有法律了。

”“因此,习惯法的提法,取意非常模枷、混乱,它会带来一些误解与伤害。

如我们非要使用习惯法,我认为这一概念也只能是限定在学者们分析问题时的一个分析性概念使用,而不能把它当成是一个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分类概念使用,或者说,它只能限定在有价值上、学理上的意义,而没有功能上的和文字上的意义”。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几个主要国家民法典

(1)对第一草案的批评
基尔克《德意志德国民法典草案》 1)该草案概念抽象,难以理解,采用了 过多的参引技术。 2)在立法思想上,该草案忽视了社会弱 者的保护(门格尔《民法典与无产阶级 》(1890))。 3)该草案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 命了的法律传统。
概念抽象
参引技术(瑕疵担保时的减价 )
(1)引言:法律适用的规则(第1条)、诚实信用和 权利滥用原则(第2、3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4 条)、州法和联邦法律的关系(第5、6条)、债法总 则的规定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用(第7条)、证 明责任(第8、9、10条)等等。 (2)第一部分,人法:自然人和法人 (3)第二部分,家庭法:婚姻法、亲属关系、监护关 系; (4)第三部分,继承法:继承、继承的过程; (5)第四部分,物权法:所有权,定限物权、占有和 土地登记簿。 (6)适用和施行的规定
四、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1、继受的原因 其一,法国民法典优秀的品质适应了当 时的社会需要。 其二,法国在经济、军事、政治上的优 势。 2、继受的方式 3、继受的国家
3、继受的国家
(一)欧洲 1、意大利 2、荷兰 3、比利时 4、卢森堡5、摩纳哥6、瑞士的法语州7、 马尔他8、罗马尼亚9、西班牙11 11、波兰12、德国的一些地区 12、 9 西班牙11 12 (二)北美洲 1、路易斯安那2、魁北克3、海地 4、多米尼加共和国5、 路易斯安那2 魁北克3 墨西哥 (三)南美洲 1、玻利维亚2、委内瑞拉 (四)非洲 1、塞内加尔2、几内亚3、科特迪瓦4、贝宁 5、马里6、毛里塔尼亚7、 尼日尔8、布基纳法索9、刚果10、加蓬11、中非12、乍得 13、吉 布提14、科摩罗15、多哥16、喀麦隆 17、马达加斯加18、埃及 18、 18 埃及。 (五)亚洲 越南、老挝、柬埔寨、日本、黎巴嫩、叙利亚等国的民法典也受到了法 日本、 日本 国民法典的影响。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civil suisse)是瑞士联邦于1907年颁布的一部法典,也被称为国际私法法典(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de)。

该法典旨在规范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民事法律事务,涵盖了个人、家庭、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瑞士各个州的国际私法规范,确保其与国际私法的接轨,并为涉外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典适用于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如涉及跨国婚姻、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籍的变更等复杂情况。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涵盖了以下主要方面:1.适用法律:法典明确规定了瑞士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合同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有助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实现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

2.管辖权:法典规定了瑞士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到瑞士的国家利益,瑞士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瑞士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条件和限制。

3.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瑞士法院将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法典对于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婚姻的有效性认定、离婚与分居手续、子女抚养与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障涉外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公平和稳定。

5.国际遗产继承:法典规定了国际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

它明确了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适用的法律和遗产分配的规则,确保了在跨国遗产继承案件中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为瑞士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的颁布使得瑞士在国际私法领域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可靠性,为涉外当事人和瑞士法院提供了更好的司法基础。

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徐红新;张爱丽
【期刊名称】《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3)001
【摘要】瑞士民法是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成果.瑞士民法典立足本国传统和现实,在继承前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又做出了许多重要的创新和突破,在世界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总页数】6页(P28-33)
【作者】徐红新;张爱丽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北京,100871;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3
【相关文献】
1.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 [J], 唐骥
2.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 [J], 毕胜
3.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于民法典分编之设立——兼论瑞士民法立法设计的启示 [J], 毕胜
4."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及其对商事立法的镜鉴 [J], 薛波;雷兴虎
5.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特色和时代亮点 [J], 于海涌;郭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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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相关资料

瑞士民法典相关资料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

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

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

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

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

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

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

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

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

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

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

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

2022法学毕业论文选题[2022年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2022法学毕业论文选题[2022年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2022法学毕业论文选题[2022年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选题]法律2022年法律本科论文题目(一)1、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浅论2、3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3、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4、浅谈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5、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6、离婚率升高问题的婚姻法应对7、五百万索赔案胜诉的启示8、农村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研究综述9、论日本表演者权内容的演变10、非法同居者可以获得遗赠吗?11、男童泳池溺亡,谁之责?12、租赁出租车运营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1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探析14、当代中国继承法的时代困境、价值导向与制度建构15、“法律诊所”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16、对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策略的思考17、全媒体环境下保障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18、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兼及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19、论涉网诽谤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20、浅探ICP网站侵权主体的认定2022年法律本科论文题目(二)1、从“华天龙”号案看王室豁免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2、点赞“建议入法”3、科协治理体系与制度建设探讨4、宪法学教学改革与公民的养成5、中南海里的宪法课6、立法法的冷热之变7、关于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建议8、论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和制约9、从《反分裂国家法》的角度解读讲话10、关于地方党报舆论监督弱化的思考11、宪法思维下的大学办学自主权问题研究12、直选人大代表中的“独立参选”问题13、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14、近期改革动态15、孙建博代表村委会任期应调整为5年16、为国家学辩护17、为何人们仍需一场革命?18、全国人大会宪法解释形式探讨1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如何诞生的?2022年法律本科论文题目(三)1.法官的职业道德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3.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4.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5.试论民事执行问题6.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7.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8.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9.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10.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11.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12.论玩忽职守罪13.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14.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15.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16.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17.比较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8.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19.论市场经济与法治20.试论执行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21.论罪行法定原则。

瑞士民法典第一条

瑞士民法典第一条

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尽管性别、种族、宗教、民族、国籍、社会地位、财产或其他类别的区别。

二、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其权利和自由,并要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三、公共权力应保障并促进平等的实现。

瑞士民法典的第一条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原则,宣示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的地位和权利。

不论性别、种族、宗教、民族、国籍、社会地位、财产或其他类别的区别,所有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它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因个人身份或群体归属而被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

每个人在社会和法律之下都应被看作是平等的,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在该条款中得到了强调。

每个人不仅享有权利,还要履行他们的法定义务。

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旨在确保个人权利的正当行使不会损害他人权利或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应用瑞士民法典的过程中,公共权力机关有责任保障和促进平等的实现。

他们应通过有效的立法、行政措施和司法程序,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待遇,防止歧视的发生,并促进更加平等和包容的社会。

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的确立,体现了瑞士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观念,旨在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保障其享有权利和履行责任的机会。

这一原则的落实对于确保社会和谐、公正和繁荣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和属性,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有责任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公共权力机关应保障和促进平等的实现,以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瑞士的法治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3篇)

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瑞士,这个位于欧洲心脏地带的联邦制国家,以其独特的政治制度、稳定的金融市场和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闻名于世。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瑞士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和国际诉讼。

本文旨在探讨瑞士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执行过程和面临的挑战。

二、瑞士的法律体系概述1. 瑞士联邦法律体系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州法律和地方法律组成。

联邦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州法律和地方法律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

2. 瑞士法律的主要特点(1)法律体系完善:瑞士法律体系覆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

(2)法律透明度高:瑞士法律公开,便于公民了解和遵守。

(3)法律执行严格:瑞士法律执行力度大,违法必究。

三、起诉瑞士的法律规定1. 起诉瑞士的途径(1)瑞士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2)国际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国际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机构提起诉讼。

2. 起诉瑞士的条件(1)管辖权:瑞士法院对具有瑞士国籍的当事人或与瑞士有实质性联系的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2)法律依据:当事人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瑞士法律、国际公约等。

(3)证据充分:当事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3. 起诉瑞士的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瑞士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当事人有权参与诉讼过程。

(3)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可提起上诉。

四、瑞士法律规定的执行与挑战1. 执行过程(1)法院判决执行:瑞士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须依法履行判决。

(2)行政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瑞士政府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国际合作:瑞士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执行国际判决。

2. 挑战(1)管辖权争议:瑞士法院在处理国际案件时,可能会与其他国家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

(2)法律适用难题:瑞士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难题。

瑞士的立法体制

瑞士的立法体制

以瑞士联邦宪法、联邦制和直接民主为基础建构的瑞士立法体制,既有一般联邦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内容,又有某些独具瑞士特色的特点。

这些“内容”和“特点”的组合,使瑞士立法体制的参考和研究价值大增。

一、瑞士的议会及其法律体系(一)议会体制瑞士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体制,上院为联邦院,由各州不分大小平等选出的2名成员组成半州选1名代表),共计46名参议员;下院为国民院,按人口比例选出组成人员,共计200名众议员,平均每名众议员代表 3.4万人口。

在下院议席分配上,最大的州是苏黎世,拥有35个席位,最小的州尽管只有3万多人,仍然拥有1个席位。

议会每4年改选一次,两院同时进行,最近一次改选是1995年。

两院议员均为兼职。

联邦议会两院设有同样的12个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权包括:财政委员会,审议预算案;管理委员会,管理联邦议会内部事务;外交委员会,负责中立、外交、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发展援助、人道援助、人权、对外经济政策、欧洲一体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事务;科学教育文化委员会,负责科学、教育、研究、语言、文化、博物馆、基金会、图书馆、电影、运动、家庭、青年问题、妇女问题等事务;社会保障和健康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药、毒品、有毒材料、食品、疾病和事故预防、劳动保护、住房问题等事务;环境规划和能源委员会,负责安全政策委员会,国防、民防、和平与安全政策、民役、战争物资出口等事务;交通和通讯委员会,负责运输和交通、邮政和电信、媒体等事务;经济和税收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劳动、社会保障、银行、货币、贷款、竞争和垄断、关税、物价、消费、工业和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私人保险、出口风险担保、地区发展、税费、农业等事务;国家政策委员会,负责联邦机构、联邦同州的关系、州宪法的保证、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外籍人、避难、教会同国家的关系等事务;法律问题委员会,负责民法、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土地法、刑法、法院事务、破产法、国际私法、豁免、大赦等事务;公共建筑委员会,负责联邦建筑物、建筑技术等事务。

瑞士的立法体制

瑞士的立法体制

瑞⼠的⽴法体制2019-10-15以瑞⼠联邦宪法、联邦制和直接民主为基础建构的瑞⼠⽴法体制,既有⼀般联邦制国家⽴法体制的内容,⼜有某些独具瑞⼠特⾊的特点。

这些“内容”和“特点”的组合,使瑞⼠⽴法体制的参考和研究价值⼤增。

⼀、瑞⼠的议会及其法律体系(⼀)议会体制瑞⼠联邦议会实⾏两院制体制,上院为联邦院,由各州不分⼤⼩平等选出的2名成员组成半州选1名代表),共计46名参议员;下院为国民院,按⼈⼝⽐例选出组成⼈员,共计200名众议员,平均每名众议员代表3.4万⼈⼝。

在下院议席分配上,最⼤的州是苏黎世,拥有35个席位,最⼩的州尽管只有3万多⼈,仍然拥有1个席位。

议会每4年改选⼀次,两院同时进⾏,最近⼀次改选是1995年。

两院议员均为兼职。

联邦议会两院设有同样的12个委员会,它们的主要职权包括:财政委员会,审议预算案;管理委员会,管理联邦议会内部事务;外交委员会,负责中⽴、外交、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发展援助、⼈道援助、⼈权、对外经济政策、欧洲⼀体化、世界银⾏、国际货币基⾦组织等事务;科学教育⽂化委员会,负责科学、教育、研究、语⾔、⽂化、博物馆、基⾦会、图书馆、电影、运动、家庭、青年问题、妇⼥问题等事务;社会保障和健康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险、养⽼保险、医药、、有毒材料、⾷品、疾病和事故预防、劳动保护、住房问题等事务;环境规划和能源委员会,负责安全政策委员会,、民防、和平与安全政策、民役、战争物资出⼝等事务;交通和通讯委员会,负责运输和交通、邮政和电信、媒体等事务;经济和税收委员会,负责国民经济、劳动、社会保障、银⾏、货币、贷款、竞争和垄断、关税、物价、消费、⼯业和⼿⼯业、商业和服务业、私⼈保险、出⼝风险担保、地区发展、税费、农业等事务;国家政策委员会,负责联邦机构、联邦同州的关系、州宪法的保证、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外籍⼈、避难、教会同国家的关系等事务;法律问题委员会,负责民法、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数据保护、⼟地法、刑法、法院事务、破产法、国际私法、豁免、⼤赦等事务;公共建筑委员会,负责联邦建筑物、建筑技术等事务。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法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法

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下)四、戏谑行为的民事法律效果(一)戏谑行为法律效果的三种不同立法例法律对戏谑行为的评价,根据是以意思作为重点还是以表示作为重点,分为三种:德国式、日本式和瑞士式。

1. 德国式《德国民法典》将戏谑行为称为缺乏真意,与真意保留加以区分。

《德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预期对真意缺乏不致误认而进行非真意表示的,意思表示无效。

此规定显然是倾向于“意思主义”,着重对真意进行探究。

德国法将戏谑行为与真意保留分开规定,首先否认戏墟行为效力以保护戏谑行为人的利益,然后善意受领人对丁•有过失的戏谑行为可以耍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规定,意思表示依第118条无效时,应赔偿因信赖而产生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可得利益的数额。

此规定明显修正了极端的“意思主义”评价标准,用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该条第2款又进一步将恶意受领人(明知或应知无效的受领人)剔除信赖利益的保护,从而完美地解决了戏谑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

《澳门民法典》对戏谵行为立法模式和德国同出一辙,但是在关于信赖利益赔偿方而却没有类似《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可得利益的数额”的规定。

可见澳门法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力度可能要大于德国法。

2. 日本式日本立法和中国台湾、奥地利等类似,将戏墟行为纳入到“真意保留”概念中,如《日本民法典》第93条规定,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明知其出于非真意所为而妨碍其效力,但相对人明知或可知表意时,其意思表示无效。

这种立法模式显然是从外观行为上去考察的,明显倾向于“表示主义”。

将戏谑行为归类到真意保留之中,都作为意思表示故意之瑕疵的一部分。

首先肯定真意保留行为的效力,然后区分相对人:对于善意相对人(不知有保留者),继续肯定效力;对于恶意者(明知有保留者),否认其效力,并否认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如我国台湾民法第86条和第91条的规定等。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1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1
• 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 价值判断的层面:
– 民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 – 每一具体规则背后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判断(以善意取得为例)
• 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讲逻辑,不讲价值判断, 行不通。二者缺一不可。
–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并非“科学”) – 价值法学对概念法学的超越 – 仅有价值判断(公平衡量)也不行:法律确定性(安定)的价值
• 示例: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 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关系,应 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序良俗。
二、制定法
《立法法》、《裁判规范规定》 (一)宪法 • 宪法中的权利保护条款
– 第13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4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学习方法
•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 学难度 • 解决之道:
– 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 从日常生活事例(要求精准)出发思考, 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 ——老子 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 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 融会贯通。
(一)系统方法
• 2017年《民法总则》
(三)行政法规 •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界定 • 行政法规中也存在一些私法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禁令制度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禁令制度

一、人格权禁令研究背景人格权禁令规定列在我国《民法典》第997条中。

该规定旨在对一些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时,为权利人提供必要救济,从而避免因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探索在知识产权领域,在《著作权法》第56条、《专利法》第72条、《商标法》第65条中的规定,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保护的这种制度被称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

1.我国早期引进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背景国内的诉前禁令制度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时就有所萌芽。

80年代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中涉及到的“适当的法律补救”这一概念,2019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中第36条的有关“必要措施”,二者均属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相关的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诉前禁令制度也逐步建构起来。

2.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为尽快落实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法制化进程,指导司法实践工作,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前,停止专利侵权的法律适用。

在2002年又制定了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和证据保全中诉前停止侵害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中对于需要申请诉前禁令相关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所涉及的各种证据资料、条件内容、损害赔偿等问题。

这大大增强了可实际操作性,也是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形成的重要标志。

(二)《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探析1.《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的程序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了如何审理婚姻中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规定。

其中对于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及子女,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出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

2.《反家庭暴力法》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没有与之相关的明确法律制度之前,只有《反家庭暴力法》中对此有所规定,这也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唯一一部涉及人身禁令的制度。

其中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对于拥有这一权利的申请人以及相关的申请条件做出明确规定,主要面向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做保护,并不与侵权诉讼和离婚诉讼相关联,有利于维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促进家庭和谐。

瑞士法系与陆权法的基本特点

瑞士法系与陆权法的基本特点

陆权法以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核心 ,强调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注重维 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 领域,具有强制性、公法性的特点。 陆权法的审判方式以行政审判和刑事 审判为主,强调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 。
瑞士法系和陆权法在法律渊源、审判 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瑞士法系 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商业利益,强调 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而陆权法则注 重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强调国 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两者在法律理念 、价值取向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发展
在中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王权的加强,陆权法逐渐与封建法、王室法相融合,形成了具有地 域特色的法律体系。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形成,陆权法经历了从封建法向资 本主义法的转型,逐渐形成了现代陆权法的体系。
陆权法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
陆权法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 源,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 文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约 束力,是陆权法体系的基础。
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然而,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也不容 忽视。未来,法律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与本土 化的平衡,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也要保持本 国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发展 密切相关。未来,法律将更加注重与社会发展的 互动关系,积极回应社会变革中的新问题、新挑 战,推动法律与社会共同进步。
陆权法的定义和范围
陆权法是指以内陆国家为主体,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主要适用于内陆国家,强 调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以及对外交往中的平等互利原则。陆权法在国际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 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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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特色作者:黄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诞生于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编制体例和风格方面颇具个性和特色,在世界民法典大家庭中可谓一颗明星。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但学界在要不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以及如何制定民法典等问题上争论不休。

本文认为加强对瑞士民法典的研究,可以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关键词瑞士民法典立法特色中国民法典作者简介:黄琪,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18-02一、瑞士民法典的生成过程(一)追求私法统一是瑞士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动因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小国,地处欧陆腹地,紧邻法、德、意三国。

在这种地缘格局下,瑞士分成了不同的语言区,例如德语区、法语区。

在不同的语言区,奉行不同的法律,比如瑞士的德语区领施行的是大众化的法律,它是通过选举出来的非专业法官来执行的。

拿破仑帝国灭亡后,瑞士各州把私法制定为法典的思潮开始萌芽,尽管瑞士还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

19世纪后半叶,瑞士对统一本国法律的愿望愈来愈强烈。

面对宪法上是否应授予联邦立法机构在私法方面的立法权这个大问题,争论较为激烈。

各种论据被提了出来,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联邦政府的权限的扩大是否可能同化多姿多彩的各州法律。

在1874年,瑞士启动了宪法改革的步伐,以前联邦立法机构不能涉足的领域,比如说私法方面的债务法和商法等,现在拥有了立法权限。

正是因为如此,在1881年,瑞士债务法终于以统一的形式得以施行。

此外,瑞士法学学术界,尤其是法学大家胡贝尔深入研究瑞士各州私法,倡导通过全面和比较的视角研究瑞士各州私法,这为瑞士私法的统一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瑞士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经济基础一部民法典的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瑞士是一个地处欧陆腹地,紧邻法、德、意三国的联邦制小国。

处于大国夹缝中的瑞士长期遭受外来势力的影响,使得其国土范围内的法律与市场长期处于不完善与不统一的现状,这严重阻碍了瑞士经济的发展。

进入19世纪后,随着工业革命在欧洲大陆的发展,瑞士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提高,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

然而,由于瑞士分散、割裂的国内市场以及各州独立的法律使得其商品经济的发展较同时期其他欧洲国家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为打破这一局面,瑞士逐渐协调各州的行动,扩大联邦的权限,这就为瑞士国内市场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其市场一体化后,瑞士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为瑞士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

二、瑞士民法典的编纂体例综观各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主要有三种模式:罗马式、潘德克顿式和折中式。

这几种模式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法学传统和学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罗马式的典型。

《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式的代表性法典。

《瑞士民法典》是折中式模式的典型代表。

这部法典在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法学传统中诞生,同时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势,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瑞士民法典》共分五编,即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和债务法,前四编共 977 条,第五编共 1186 条。

具体内容包括为:总则:从第 1 条到第 10 条。

规定了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以及证据。

第一编:人格法。

从第 11 条至 89条,由自然人和法人两章组成。

第二编:亲属法。

从90 条至 456 条,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三部分内容。

第三编:继承法。

从 457 条至 640 条,由继承人和继承两部分内容组成。

第四编:物权法。

从 641 至 977 条,由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及不动产登记簿三部分内容组成。

尾章:适用及补充规定。

一共有61条。

主要是对民法典有关条文的适用作出的补充规定,包括“原法律及新法律的适用”和“补充及暂行规定”两节。

第五编:债务法。

共包括五部分内容:总则、各种契约关系、公司与合作社、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帐簿和有价证券,共 1186 条。

三、瑞士民法典的特色(一)内容简明扼要,语言通俗易懂《瑞士民法典》的条文用语非常清晰明了,很多条文非常简短。

瑞士民法典虽然言简,但容量大。

例如关于代位继承,瑞士民法典规定了5条,而德国民法典有47条;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分别有74条和144条。

再如,德国民法典撇开商法的内容,仅有2385条,瑞士民法典尽管包含了大量的商事法的内容,仍有2163条,而且瑞士民法典的条文一般都比德国民法典的相应条文要短一些。

(二)明确赋予法官以解释法律和充实法律的权利《瑞士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条规定:“(1)任何法律问题凡是在本法文字上或者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一律适用此法。

(2)在本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在惯例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应当成为依据。

(3)在出现了前面两种情况时,经过实践检验的学理和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

” 明文承认法律中有空白并且授权法官去填补这个空白,在民法典史上可谓空前。

(三)有意识地不苛求民法典的完备“将法律的内容有意识地不求全责备,这是瑞士民法典的一个特别之处。

德国民法典的详致周密是举世闻名的,其通过抽象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例外规定企图将纷繁复杂的民法世界包罗其中,力图做到面面俱到。

瑞士民法典大多对法律制度提出基本的要旨,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对此加以充实。

这就出现了某些相同的问题在两部法典中得到不同处理的情况”,而这也是其总则部分第1条精神之所在。

四、学者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思考在民法典编纂体系上,梁慧星教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他认为“所谓的“松散式”、“汇编式”民法典,是一部不讲究逻辑性和体系性的民法典。

这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在审理同样案件时,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则,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这样的法典对保障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危害较大。

” 他不赞成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认为“如果没有债权总则的内容、对债权概念不做定义,那么物权法上的被担保债权、质押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将失去存在的前提。

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典化是中国民法体系化必由之路,它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最佳途径。

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通过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从一方面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全面,比较抽象,然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比较具体,这就要求以法律关系来概括社会生活现象。

在另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

” 他认为在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中,总则部分必不可少,分则部分以法律关系的内容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法、物法、债法、侵权法、亲属继承法等。

五、瑞士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一)发挥法官补充法律的作用大陆法系立法特别重视立法的逻辑性,严谨性,确定性,希望用一部完备的法典来规制社会的方方面面。

然而,“确定”往往与僵化挂钩,如果将正在发生变化的情况或者特殊的案件适用于“确定”的法律,这就会出现困难。

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常常要求:必须严格小心地控制法官解释法,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对法律“确定”的威胁。

于是,大陆法系为了法的“确定”而抛弃了法的“灵活性”。

《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3款这样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在惯例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应当成为依据。

在出现了前面两种情况时,经过实践检验的学理和惯例应当成为法官的根据。

第2款给法官在没有可使用法规的情况下指明了方向。

就是说,如果对于某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寻找相适用的惯例,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那就必须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二)保持本民族的传统和特色立法者和起草者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三个选择:第一,他们可能对某部现成法典全盘地或者稍加修改地继受。

第二,在起草一部本民族的法典时,他们注意观察某部现成的外国法典的内容和结构的基本形式,并以此作为参考。

第三,通过吸取外国法典理论和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他们可以判断如何制订自己的法典。

” 21世纪的中国应该将立足本土与大胆借鉴统一起来。

这是制定民法典最佳的选择,然而问题是,在我国大力借鉴和移植西方先进法律时,忽视了对本土资源的挖掘,导致我国法律被深深的打上了西方烙印。

法典的传统与特色,要重视纵向的、内在的沿革与继承,使法典朝个性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开展法典编纂事业的动力源泉。

我们应立足本土,正视国情,对传统法律文化应汲取精华,弃其糟粕。

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对中国的实际问题注重研究和解决,使得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切实地运用和施行这一民法典。

(三)法典编排要灵活适用在《瑞士民法典》中,第五编的债务法和另外四编的条文不是同时起草的,也不是同时通过的,而且第五编的条文是单独排序的。

第五编与法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

但是瑞士民法典以适用方便为原则,尊重客观现实,对法典的逻辑性作出灵活的安排,不作刻板的要求。

然而包括我国民法界在内的众多学者极力推崇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德国式民法典,尽管同时忍受着它的诟病。

回观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学者们将重点放在法典的完整性和逻辑性上,对法律适用的方便性较为忽视。

本人认为,是否方便适用是评价一部法典的关键,至于形式上的体系或逻辑,我认为只是细枝末节,切不可本末倒置。

只要它能够灵活适用,“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又何妨。

注释:这里根据的是殷生根所译的1987年版《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在殷生根所译的1987年版《瑞士民法典》中,虽然此部分标题为“总则”,但其与德国式民法典的总则编完全不同,不可与真正的总则相混同,本人认为改为“引言”更为妥当。

这里根据的是陈卫做所译的2006年版《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258页.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王利明.法律体系形成后民法典制定.广东社会科学.2012(1).[美]沃森著.李静冰等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173页.参考文献:[1]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律师世界.2003(4).[2][美]梅利曼.大陆法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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