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油二厂HSE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私家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根据油区道路车辆多、交通环境恶劣和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油田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私家车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员工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私家车驾驶人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禁止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以及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

3.认真学习油田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与所在单位(部门)每年签订一次私家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承诺书。

4.私家车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驾驶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驾驶,不乱停乱放。

5. 驾驶私家车辆,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如申报工伤,对申报人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比照《采油二厂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2011〕41号执行》。

6.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途中受到因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按照病假考勤和考核。

7.禁止搭乘私家车辆上下班,搭乘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私家车管理,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1.各单位要加强私家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引导驾驶人员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最为宝贵”的理念,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要了解掌握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强化监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案例警示等教育,提升私家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

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私家车管理规定,X 月X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环保监督科。

3.要建立私家车统计台账, 并与私家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报安全环保监督科备案。

4.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驾驶非机动车到工作现场,应由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并做好专项记录。驾驶非机动车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

章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执行(见附件2)。

5.各单位应对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的员工进行摸底、排查、填写《驾驶私家车辆人员统计表》,于每月X日前电子形式报安全环保监督科备案。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工伤: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2.员工驾驶、乘坐的车辆,明显超出上、下班所经路途和上、下班正常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3.不乘坐单位提供送班车辆,驾乘私家车辆到工作地点的(从家往返单位驻地之间、从家往返工作场点之间、从单位驻地往返工作场点之间)。

4.驾驶与证件准驾车型不相符或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

5.明知驾驶人及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驾驶员及车辆无有效证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失保失修、安全设施不完备、摩托车无安全头盔等)还继续驾驶和乘坐的。

6.遇冰、雪、雨、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明知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仍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的。

7.工作期间驾驶私家车辆从事生产、公务活动和办私事的。

四、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路检路查活动,及时查

处各种交通违规行为。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采油二厂私家车辆管理规定》(暂行)(采二安〔20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驾乘非机动车辆人员统计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采油二厂HSE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

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