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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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晚,*ST新都发布公告称,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克俭宣布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原因包括无法预测公司其它违规担保事项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告显示,2011年7月,新都为光耀地产(后者间接持有*ST新都大笔股份)一笔6000万借款提供担保,但上述担保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在公司及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方债务做出的担保。

早在2005年,证监会、银监会就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定对于“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情况,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且关联人不得参与表决。同时,银行监管部门也要求金融机构规范此类贷款担保审批行为,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此外,2005年证监会出台《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提出了工作部署,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对违规担保、擅自担保或者失当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应该说,规范上市公司担保问题的相关法规是很完善的,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这么一个简单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根据2011年年报统计数据,披露担保事项的1022家公司中共有396家公司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总额合计为4385.62亿元。直到目前,还经常有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案例被媒体曝光,而且越是问题缠身的公司,其违规担保问题也越多,不少ST股都卷入其中。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关联人毫无节制地滥用上市公司信用,为自己获得融资提供方便,有的甚至最后赖债不还、到时将偿债责任转嫁到上市公司这一担保方。形成这个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是上市公司治理未落到实处,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由此可以为所欲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侵吞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当然,银行方面也难辞其咎。银行为了扩大业务,很多时候并不在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甚至懒得对被担保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充分调查,银行或许认为,只要是有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的贷款,就可放心贷出,不怕债主不还钱,反正有上市公司担保兜底,而上市公司又是一块永不褪色的金字招牌。银行的这种态度和操作手法,事实上间接帮助了大股东等关联方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

要整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首先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为此要确保监事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真正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要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也有机会选举出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进入董事会。

其次是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申请的审查。银行应切实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应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审查上市公司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情况、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其三,要限制违规担保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笔者认为,仅有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对存在这类问题的公司应该禁止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进行一切形式的再融资。

其四,依照规则对违规担保上市公司进行ST处理。沪深交易所2012年股票上市规则均在13.3.1条规定,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将被ST处理,应严格贯彻执行这个规则,以向投资者警示此类风险。

其五,严格追究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有关各方责任。对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违规担保出现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向大股东追偿,公司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应允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起股东代表诉讼。对违规担保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同样要追究其连带责任。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银监会应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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