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分析
上市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上市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作者:李婉燕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4期[摘要]上市全资子公司为其母公司担保,母公司因此繁荣壮大,或拖垮子公司,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已经屡见不鲜。
根据《公司法》规定,全资子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关键词]上市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担保效力;法律分析一、上市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概述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公司提供担保的,但是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全资子公司作为担保人,理应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不难提供担保。
《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这里就与《公司法》形成出处,也一直是我国社会各界深为关注的重要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公司重组、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广泛应用,我国企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联合发展形式,关联企业的日益增多,使得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从侧重于对大股东担保和上市公司之间互保转向侧重于母子公司互相进行担保。
有些上市公司不仅给自己的母公司提供担保,更甚为其祖父公司、姐妹公司等提供担保,慢慢形成盘根错节的“担保圈”或者“担保链”,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是逐年递增。
例1: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
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上市后,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进行分析,从法律法规、风险控制和影响因素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介绍了对外担保的定义和意义;其次,分析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指出了其合规性要求;然后,探讨了对外担保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后,从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分析了对外担保问题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融资和增加公司影响力,常常需要通过对外担保来为他人提供还款责任保证。
然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和影响也不可忽视。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定义和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还款责任保证,其中包括为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通过对外担保可以增加其融资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声誉和信用度等。
对外担保对于上市公司和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影响。
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担保设立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例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其股本的50%;《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
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对外担保所带来的一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债务风险等。
为了控制这些风险,上市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被担保方的风险评估,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对外担保政策和控制标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和限额。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选择购买信用保险等金融产品来降低风险。
5. 对外担保问题的影响因素对外担保问题受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和公司治理等。
上市公司担保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 这一 阶段 , 由于 当时对 担 保 没 有 强制 性 的披 露 要 求 乎没 亿 元 。 几 针 对 这 些 情 况 监 会 于 2 0 证 0 3年 8月 发 布 关于 规范 上 市 公 有 上 市 公 司 主动 公 告 担 保 情 况 。上市 公 司 的担 保 行 为 最 初并 没 有 ( 引起 人 们 的注 意 。 到 19 直 99年 4月 , “ 光 事 件” 爆 发 为 导火 司 与 关联 方 资 金 往 来及 上市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以下 以 棱 的
司的 一 大 陷 阱 。在 相 继 被 曝 光 的猴 王 股 份 、 T粤 金曼 新 疆 啤酒 P
关公 告 中进 行 披 露 。
花 、 普 系 和德 隆 系 等 恶 性担 保 事 件 中 市 公 司担 保 数 额达 数亿 托 上 元 乃 至 数十 亿元 之 巨 , 人 触 目惊 心 。恶 性 担 保 不 仅 影 响 了 上市 令
一
J二 市公司担保行为 的演 变及特征
从我国上市公 司担保行为的演变来看 , 呈现 出较强的阶段性 疆 众 和 4家新 疆 上 市 公 司 互 保 额 度 总计 近 6亿 元 。 在其 巨大 的 担 保风 险 被 投 资 者所 知晓 后 , 啤酒 花 股 价 一路 下 跌 殃 及十 数 家 并 特 征 , 发展 过 程 可 以 划分 为 以下 三 个 阶段 : 其 1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 (0 0年 6月之前) 、 20
公 司 正 常 的经 营 活 动 害 了上 市 公 司 的利 益 损 还将 一 些 上市 公 司
2 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 阶段 (0 0年 6月 一2 0 、 20 03年 8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1. 概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担保。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关联公司的发展和拓展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因此,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限制,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应该与其自身经营周期相一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行为需符合商业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行为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披露;若担保额度超过上市公司资产净值的10%,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3. 监管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主要监管要求如下:3.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大额、超越常规业务范围的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风险需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匹配。
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上限,避免过度担保和过多承担风险。
3.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
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担保链风险分析
券 市场上 , 上市 公 司关 联 担保 现象 从未 消失过 。 担保 链 是指 多家企 业 与企业 之 间 、 企业 内部 之 间通 过 互 保、 关 联担保 的形式 , 形 成错 综 复杂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担 保
形式 。
关联 担保 是指 发 生 于有 关 联 关 系 的或 间接 关 联 企 业 之 问 的担保 。从 公 司 内部 来 看 , 控 股 公 司 与子 公 司之 间 , 子 公 司 与子公 司 之 间 , 上市公 司与 子公 司之 间等 提供 担保 都 属 于 关联 担保 。从 公 司外部 来看 , 上市公 司 与其它 有 关联 关 系 的 上市 公 司或非 上市 公 司 之 间 的担 保 也 是 关 联 担保 。在 我 证
金 融 在 线
上 市 公 司 担 保 链 风 险 分 析
董 克 清
(浙江 财经 学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1 8 )
摘要 : 本 文 分 析 了 上 市担 保 链 风 险 的 原 因 , 指 出担 保 链 风 险 的 来 源 主 要 是 互 保 和 关 联 担 保 。 从 互 保 和 关 联 担 保 两 个 角 度 及 从 上 市 公 司 内部 和 外 部 两 方 面 分 析 了担 保 链 风 险 的 影 响 。 最 后 给 出 了 化 解 担 保 链 风 险 的 政 策 建 议 。 关 键词 : 上 市 公 司 ;担 保 链 风 险 ;互 保 ; 关 联 担 保
二、 互保 、 关 联 担保 与担 保链 的 区别 及联 系
“ 互 保” 是 指相 互担 保 , 也 即企业 之 间对等 为 对方 提 供 担 保贷 款 , 当一 方 到期无 法 偿 还 银 行 债 务 时 , 另 一 方 需 承 担 连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概述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上市公司有时会为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其业务需求或提高公司整体利益。
然而,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行为受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其中,《公司法》对担保行为的规定比较明确,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但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担保形式与范围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担保的范围也可以是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
根据实际情况,上市公司应根据风险和利益的平衡来选择合适的担保形式和范围。
法律风险与责任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权益受损:如果担保债务发生违约,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
2. 债务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债务属于连带责任,如果母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上市公司追偿。
这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 信息披露风险: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需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如担保合同的基本情况、金额、期限等。
如果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要遗漏等,将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投资者的索赔风险。
4. 违规处罚风险:如果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则构成违规行为,将面临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如罚款、行政处分等。
法律防范与合规建议为了规避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以下是一些法律防范与合规建议: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种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潜在的风险,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概念和常见形式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指的是上市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资产为其母公司的债务或其他义务提供保障,以促使母公司能够获得所需的资金或其他资源。
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保证是指上市公司向债权人承诺,当母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抵押则是上市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资产作为抵押物,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质押则通常是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质押。
二、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有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此外,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进行了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担保时充分披露信息,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三、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动机和影响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动机往往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母公司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局面,需要通过上市公司的担保来获取融资,以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进行战略扩张。
另一方面,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上市公司的担保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然而,这种担保行为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如果母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这可能会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其次,担保行为可能会引发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导致股价下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过度的担保还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能力,限制其未来的发展空间。
案例分析(负债)
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以宝硕股份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为导火索,一个庞大的上市公司担保“地雷阵”正被逐个引爆。
到目前为止,涉足其中的上市公司除了宝硕股份之外,还包括S沧化、天威保变、S宣工三家河北公司,以及东盛科技、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多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涉及金额已达50亿元以上。
到目前为止,这个担保“地雷阵”是由以宝硕股份、S沧化等为代表的河北公司唱主角。
2006年10月18日,宝硕股份因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立案调查。
随后,公司此前从未披露的20亿元对外担保震撼了市场。
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已披露的有4家,分别是S沧化、东盛科技、S宣工和天威保变。
其中,宝硕股份为S沧化、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
据东盛科技自查,截止200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1.34亿元,占该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48.24%。
其中,未披露担保总额9.56亿元。
东盛科技提供的担保也集中在几家上市公司,其为宝硕股份、S沧化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
S沧化2006年三季报显示,截止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未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20.36亿元。
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S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76亿元。
与前述公司存在担保关系的还包括S宣工、天威保变两家河北公司,以及美利纸业、西北轴承、吴忠仪表等数家西北地区上市公司,其担保金额合计也达数亿元。
一些担保已经引发责任担保,共计12家银行及4家企业起诉宝硕股份,涉诉19起,标的合计达9.55亿元。
S沧化涉及诉讼的担保总额也高达6.35亿元,部分诉讼案已判决,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但仍有部分案件处于诉讼阶段,公司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2007年1月12日,宝硕股份公告,其母公司宝硕集团已接到保定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宝硕集团破产,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备受关注。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作为担保人对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以增强信誉、扩大影响力或获取其他利益。
然而,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慎重对待和分析。
首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
对外担保往往需要大量资金作为担保,如果担保的债务方无法按时还款,上市公司将面临资金流动性困难的风险。
另外,如果担保的债务方信用不佳,可能无法按时兑付债务,导致上市公司信用受损。
此外,对外担保可能使上市公司分心经营自身业务,造成经营风险的增加。
其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与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在一些情况下,对外担保往往是由公司法人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决策的,缺乏必要的授权和审批机制。
这种情况下,对外担保行为可能存在决策失误、遗漏重要信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的担保决策流程和审批机制,对减少风险至关重要。
第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还涉及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
对外担保最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承担了远远超出公司自身实力的债务,给股东权益带来损害。
与此同时,对外担保也可能导致恶意债务操纵、资金流转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司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充分考虑股东权益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最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存在一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还相对较弱,监管主要依靠年度报告的披露和交易所的审核。
这种监管方式存在距离和时效性问题,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此,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明确监管规则和责任,加大对担保情况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为了降低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建立完善的担保决策流程和审批机制,并充分考虑股东权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篇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主要内容分析20xx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件”)。
这是近几年来发布的若干个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文件中的最新者。
该文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
该文件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以便与新《公司法》所确立的原则保持一致,也是《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xx]34号)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同时适应近几年来形势的变化。
为配合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近期内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可能还将对原先发布的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其他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原《公司法》详尽得多。
原《公司法》只是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见第60条),而新《公司法》吸收了近几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一些规定,将其细化为以下条款: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上市公司担保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具有较高风险和复杂法律要求的经济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一、上市公司担保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担保,指的是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这些担保行为可能是为了关联方的债务,也可能是为了非关联方的债务。
担保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帮助被担保方获得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上市公司担保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都有相应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权限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证券法》则侧重于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要求;《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操作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三、上市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严格的决策程序。
一般来说,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担保,决策机构和审批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担保对象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那么担保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四、上市公司担保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担保的重要环节。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的金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方式、反担保情况等。
对于重大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需要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
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出现风险,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担保的风险防范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评估担保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资金流动和企业合作,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责任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
首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治理准则》等。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但必须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
同时,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还受到《证券法》第42条的限制,即上市公司的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偿债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司法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将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等。
再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如果被担保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将导致担保公司承担债务的风险。
为了规避信用风险,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并确定相应的担保方式和金额。
另外,上市公司还要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而法律风险则是指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面临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为了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规定在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而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更是有着重要的影响和诸多的规定。
上市公司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这看似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互助行为,但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潜在的风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上市公司担保的出现。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业务合作是频繁的。
有时候,一些企业可能由于自身信用不足或者资金实力有限,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这时候,如果有上市公司愿意为其提供担保,那么被担保的企业就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资金,从而开展业务活动。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为关联企业或者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也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共同发展。
然而,上市公司担保并非毫无风险。
如果被担保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那么上市公司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从担保的审议程序来看,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
具体的审议权限和程序则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重大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审议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充分披露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担保对象方面,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无限制的担保。
这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担保额度的限制,监管部门也有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防止过度担保导致的风险失控。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是指一方对于他人的债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上市公司为了融资或者履行合同,常常会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和交易保障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二、上市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1 担保范围上市公司担保范围包括对子公司、关联公司、自然人及其他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
在扩大担保范围时,上市公司应该合理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并严格控制担保规模。
2.2 担保方式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多种。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上市公司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担保方式,并确保担保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担保责任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后,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包括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等。
上市公司应根据债务人的借款情况和担保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
2.4 担保审核在提供担保之前,上市公司应进行担保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担保申请、担保调查、风险评估等。
上市公司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评估担保风险,并建立相应的担保审核报告和备案制度。
2.5 担保风险控制上市公司要做好担保风险控制工作,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测担保风险、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等。
对于已经提供担保且存在风险的情况,上市公司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减少担保风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上市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3.1 反担保范围上市公司反担保范围包括接受子公司、关联公司、自然人及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时,应合理评估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反担保物的价值,并确保反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反担保方式上市公司接受反担保的方式有多种。
上市公司担保与公司绩效影响的文献与启示
上市公司担保与公司绩效影响的文献与启示【摘要】这篇文章探讨了上市公司担保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及影响因素,并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
研究认为,担保对公司绩效有正面影响,但需谨慎选择担保形式,并加强内部控制。
作者提出了三点启示,即担保需谨慎选择、加强内部控制、加强监管与规范,以提升公司绩效。
这些启示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担保的影响机制,为提高公司绩效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上市公司担保, 公司绩效, 影响因素, 研究现状, 启示, 内部控制, 监管与规范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上市公司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以自身信用为基础,为他人或相关公司提供财务担保的行为。
随着上市公司规模和业务扩张的不断增加,担保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担保行为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旦担保对象出现经营困难或违约情况,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绩效产生重大影响。
在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存在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市场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
国内外许多学者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探讨了上市公司担保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认为担保行为可能对公司绩效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取决于担保的形式、担保对象的质量、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研究上市公司担保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担保行为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机制,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绩效,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担保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担保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因素,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相关启示。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深入了解上市公司担保的定义和形式,探讨担保与公司绩效的直接关系;分析担保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因素,包括担保金额、担保对象、担保期限等方面的影响;总结国内外关于担保与公司绩效的研究现状,了解当前研究的主要趋势和问题所在;提出相关启示,包括担保需谨慎选择、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监管与规范等方面的建议,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保障投资者权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日益频繁,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这一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资金的融通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给上市公司自身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引发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首先,信用风险不容忽视。
如果被担保方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代偿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性。
一旦代偿金额巨大,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财务困境。
其次,法律风险也需要警惕。
在担保过程中,如果担保合同的签订存在瑕疵,或者担保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处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此外,市场风险也不可小觑。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和不信任,导致公司股价波动,市值缩水。
那么,上市公司为何会频繁进行对外担保呢?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可能出于关联交易的考虑。
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担保,往往是为了维持业务往来、加强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一些公司可能会冒险为高风险的企业提供担保,以获取较高的担保费用。
然而,这种短视的行为往往会给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隐患。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存在,也反映出了当前监管制度的一些不足。
在信息披露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但仍有一些公司存在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风险。
在监管力度上,对于违规担保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担保风险的评估和监测机制也不够完善,无法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降低风险,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上市公司自身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要对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谨慎做出决策。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广大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
对外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若不加以规范,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作出如下通知:一、明确对外担保的定义和范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债务担保、合同履行担保等。
二、严格审批程序(一)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形成明确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重大担保事项,如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例如 10%),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加强信息披露(一)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担保的详情,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定期报告披露在定期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包括担保余额、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等。
四、风险评估与防控(一)风险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反担保要求在合理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五、内部管理与监督(一)内部制度建设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审批流程、风险评估方法、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六、违规责任追究(一)上市公司违规对于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对外担保的,证券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
!"华北金融"##$年增刊%"##&年%%月%’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对证监会以前发布的一系列涉及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作出了部分修改,该《通知》已于"##$年%月%日起,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同步施行。
《通知》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在开展上市公司担保的信贷业务,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们有必要了解该《通知》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合规及市场风险,并探索规避上述风险的措施。
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与《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担保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通知》的比较在《通知》发布之前,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文件主要有: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担保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他人担保的通知》”)、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与原先的《为他人担保的通知》、《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通知》相比,体现为以下几点差异:(一)取消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为他人担保的通知》、《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通知》都禁止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提供担保。
按照这两个《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以下对象提供担保:本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否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本公司持股&#(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的被担保对象。
另外,《为关联公司担保的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再明文规定禁止上市公司对特定对象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问题探讨摘要:随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普遍发生,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开始受到重视。
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现状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造成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通过担保不仅能够使企业满足融资需求,获得大量资金摆脱财务困境,而且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债务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但是,担保行为也伴随着风险,直接影响到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自身、被担保公司、银行、证券市场乃至国家,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对保护相关者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问题(一)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可靠。
上市公司的逐利性往往会使其铤而走险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不对外披露担保的相关信息。
担保信息的完全隐匿会使其他利益相关者面临财务风险,同时也会导致企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存在道德风险。
当公司过度提供担保时,很可能会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大批不良资产,造成财产损失。
(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及时。
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对外担保的有关信息,为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了要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还要在其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但是事实上,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担保信息的披露,滞后披露的情况屡屡发生。
(三)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市公司在其对外提供的全部担保中为了掩人耳目会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选择性地披露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担保信息。
表面上看,该上市公司的确是对外披露了担保的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实际上投资者得到的是不完整的信息,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误导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这种披露伎俩也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阻碍。
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担保信息披露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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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分析马亚军冯根福(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710031)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特点,实证考察了上市公司担保的行为特征。
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具有保证担保偏好和连续性特征;上市公司通过担保行为承担了本应由银行承担、最终被银行转嫁的对担保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和评判的社会职能;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使上市公司和银行之间同时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相互担保行为使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相互担保;逆向选择作者简介:马亚军,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生。
冯根福,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引言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担保可以有三种选择,即保证、抵押和质押。
但中国上市公司在担保行为的实际选择中,却具有明显的保证担保偏好。
据笔者统计,在1999-2002年上市公司的长期贷款(平均值)中,保证担保贷款达58.44%,而抵押担保仅占28.48%,其余13.08%基本是信用贷款;在同期的短期贷款(平均值)中,保证担保贷款更是高达63.38%,而抵押担保仅占22.22%,其余14.41%基本是信用贷款。
不论在长期还是短期贷款中,质押担保贷款的比重都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可见,中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实际上主要是一种保证担保行为。
该行为是上市公司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向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在他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上市公司代为清偿的行为。
本文所说的“上市公司担保”专指上市公司担保中的保证行为。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公司对外担保为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普遍认可(傅穹,2004),而且已成为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融资手段。
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各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普遍实行了严格限制。
在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的发展中,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正常的经营手段,曾为上市公司方便、快捷地获得银行资金以及为金融机构利益的保障产生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不规范的担保行为已成为困扰上市公司的一大陷阱,从奥园发展、神龙发展、诚诚文化到啤酒花、拓普软件,从福建“担保圈”、上海“担保圈”、深圳“担保圈”到新疆“担保圈”,上市公司因担保被拖下水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人甚至把中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称为“上市公司的歌德巴赫之谜”。
上市公司担保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尽管国内业界、学界人士曾对这一难点与热点问题给予了广泛关切,但由于以往的研究大都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从现象上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和危害进行描述,缺乏深入、全面的经验分析,因而得出的结论缺乏说服力。
国外关于担保问题的研究出于两点原因也难以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进行解释:一是在国外公司普遍产权清晰、内控机制强,且相关法律完善、多种融资渠道通畅的背景下,大部分研究探讨的是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的问题,少部分有关保证担保问题的研究则关注的是中小公司(或企业)通过政府或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来融资的问题。
二是前者站在银行(即贷款人)的视角主要关注如何通过担保选择客户、降低风险等问题,后者则站在整个社会的视角研究如何通过担保构建一种社会机制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在本文,笔者拟从上市公司的视角探讨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特征、根源等基础问题。
基于此,笔者搜集整理了上市公司2000-2004年公告披露的担保数据,从上市公司的视角实证考察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特征和内在根源,以尝试剖解上市公司的这一“歌德巴赫之谜”。
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演变特征中国上市公司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年的历史。
根据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表现和变化,我们可把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为大股东提供担保阶段(1990~2000.6)。
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一开始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尽管对外担保是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于没有强制性披露要求,几乎没有上市公司主动公告担保情况,因而担保一直在“地下”进行。
直到1999年4月,以“棱光事件”的爆发为导火索,猴王股份、吉发股份、PT粤金曼、中福实业、九州股份等公司为其大股东担保而沦为“提款机”的事件陆续曝光,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才开始浮出水面,并引起了投资者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母公司获取资金提供巨额担保。
据笔者统计,当时有近30家上市公司因此或被证监会谴责,或股票被特别处理,或公司被重组。
众所周知,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的主营业务同大股东或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是母公司业务环节的一部分。
再加之大股东过高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股东的意志,这就使得大股东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上市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由于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无法有效监督和制约大股东借款的使用,因而这一“廉价”获得的资金大大助长了大股东盲目投资倾向,从而使担保最终变成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圈钱”的手段。
对此,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
”《通知1》发布后,尽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大为减少,但并没有完全遏制这一现象。
据笔者统计,《通知1》发布后,在2002年、2003年和2004上半年,为大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还有3家、7家和4家。
可见,在目前控股股东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要真正将上市公司从被迫担保的困境下“解放”出来还很困难。
此外,《通知1》还将上市公司担保列为年报和公告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从此,上市公司长达十年的“地下”担保问题开始公开化和透明化。
相互担保和连环担保阶段(2000.6~2003.8)。
虽然《通知1》明文禁止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但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而且中国《公司法》又认可公司具有自主对外担保的行为能力,因此在《通知1》发布后,许多上市公司转而寻求相互担保。
在这阶段,上市公司的相互担保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涉及公司众多,互保金额巨大。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以相互担保所进行的贷款融资分别有193项、229项和151项,涉及上市公司118家、136家和96家,每家公司平均互保2.29、1.74和1.62亿元/年。
二是与上市公司进行相互担保的公司,大部分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分别有89%和93%的相互担保是与非关联方进行的。
三是诱发了部分上市公司的恶意担保行为。
由于银行当时对于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忽视,部分资质较差、股权融资能力丧失的公司有可能两两联合以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资金,使得相互担保成为这些公司从银行圈钱的工具,如诚诚文化和啤酒花等。
四是相互担保的发展引发了上市公司担保圈(或担保链、担保网)的出现。
担保圈使得那些原本互不关连的上市公司通过相互担保被连接在一起,如果圈内有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仅会将圈内公司拖下水,还将可能波及到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触发区域金融安全。
在这一时期,上市公司担保圈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维系担保圈的主要是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子公司的“母子关系”、高管人员间的“私人关系”、政府干预下的“地方关系”以及公司间的“业务关系”。
如当时被曝光的有三大担保圈:以ST中福、ST九州为中心的福建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6家,涉及其他企业100多家;以ST深石化、ST盛润和PT金田为中心的深圳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3家,担保总金额52亿;以ST国嘉、ST兴业为中心的上海担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52家,担保总金额109亿元,其中仅ST兴业一家公司提供担保就达10.41亿元,遭遇担保诉讼36起。
截至目前,上述担保圈内已有4家上市公司因担保而退市,12家公司遭到证监会谴责。
对此,证监会于2003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通知2》的发布虽然抑制了相互担保行为和担保圈的蔓延,但随后曝光的新疆担保圈、托普系、德隆系等担保事件,说明这一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阶段(2003.8~)。
《通知1》和《通知2》的先后出台使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和相互担保行为得到了一定的约束,于是上市公司继而寻求新的担保途径,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这时开始凸现。
据统计,在2002年,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仅占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32%,2003年上升到62%,2004年仅1-6月份已高达72%。
但同期每项担保的平均金额却变化不大,分别是0.61、0.58、0.62亿元。
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似乎风险不大,目前所暴露的问题也比较少,但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一是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上市公司能很容易地利用其控股地位以资源调配的名义占用该资金,这实质上是变相的上市公司信用贷款;二是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使得银行贷款的风险更为集中,贷款的不对称信息问题严重,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串谋的可能性加大;三是绝大多数子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严格,瞒报、漏报现象普遍,给投资者和监管层判断和监督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风险带来困难。
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特征及内在原因中国上市公司担保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上市公司、银行和被担保公司,而且还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者和监管层;不仅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个体决策行为,而且涉及到上市公司的群体市场行为。
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分析集中于该行为的一般表现和总体特征。
本文有关数据来源于深圳天软公司“上市公司担保数据库”,其他数据来自北京大学色诺芬公司“上市公司数据库”。
如未经特别说明,本文的统计数字皆为作者自己整理计算。
1.涉及担保的公司数量多,且逐年增加,上市公司保证担保偏好凸现。
从表1可以看出,2001-2003年平均每年公告担保的公司保持在360家左右,平均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31.8%。
截至2004年6月,共有1436家公司公告了担保事项,如果剔除重复担保因素,沪深两市已有675家公司涉及过担保事项。
由于《通知1》发布之前,对外担保一直没有被列为年报必须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一直处于“地下”,因此2000年只有53家公司公告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