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风险及监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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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风险及监管问题探究

【摘要】本文在结合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现有电子支付模式存在的风险,并从电子支付监管主体及对象出发,探讨了在现阶段中国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为以后电子支付监管的研究作理论参考。

【关键词】电子支付;风险;监管主体;风险监管问题

一、背景介绍

电子支付是指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

支付指令并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发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传统的支付模式,既给我们每一位消费者带来了支付便利,也为银行业和其他金融业带来了创新与机遇,使全球的电子交易成为可能。但从风险方面来看,电子支付系统作为电子货币与交易信息传输的系统,它不仅关乎到个人的经济利益,更牵动着国家的金融的稳定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国际金融风险传导、扩散的忧患。

二、电子支付模式存在的风险

(一)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和交易风险

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以及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会出现影响最终交易的系统风险。信息系统的平衡、

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各体系安全的重要保障。电子支付极大的满足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但在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其交易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二)电子支付的受经济周期的波动影响较大

电子支付的信息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特点导致其面临的风险的扩散速度更快,并通过互联网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发生其影响作用,从而对经济的影响更广泛,程度也会更严重,不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三)法律风险

电子支付业务在如今的金融以及非金融领域都占据着

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经济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电子商务业务必然离不开国家的管制以及法律的约束。但是现行的很多法律相对于电子支付来说较为滞后,主要适用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对于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资格、电子货币发行量的控制、电子支付业务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活动的监管、客户的义务与银行的责任等问题,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电子支付业务必然离不开对其法律的监管。

(四)操作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曾组织各国监管机构,并且较为系统的归纳银行存在的风险,其中包括操作风险。而电子支付的存在加大了操作风险,扩大了其影响范围,无论客户或者是银行在进行电子支付的过程中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操作

风险。

三、电子支付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的对象

电子支付监管的主体为:中央银行进行监管,保证电子支付正常、高效率、安全运行,以法律的形式限定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对发行机构的准入进行严格限制。银监会监管电子支付体系,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有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电子支付监管对象为: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我国目前为止最大的支付运营机构,对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是保障我国电子支付安全的基础。监管内容主要为:评估和监管商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对国家金融及金融安全的影响;确定对各种虚拟金融产品的监管内容和准则,监管和控制银行的网上支付风险;审查银行电子支付方式,监控银行间电子货币往来,减少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主要指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他们本身应该具有承担风险并提供法律保证的能力和职责,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以及予以规范化,能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稳健发展。

四、我国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子支付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电子支付的监管问题亟需得到改善和解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

长时间内更多的扮演了货币发行的供应商的角色,并没有完全发挥其中央银行的职能,而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不安全性与不稳定性将会制约金融活动的安全、高效地发展。因此,探讨并完善我国在电子支付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的监管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存在着多头监管的现象。虽然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都纷纷对电子支付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文件,但是因为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尚不明确,由此导致了多头监管现象的存在。而多头监管会降低监管的有效性,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过度,监管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在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遗漏的地方即监管盲区,这会导致监管部门在之后不能很好地承担责任,降低了监管的有效实施。

(二)监管对象不明确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与扩大,网上支付服务的出现更是层出不穷,其中最主要的当属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以合适的身份界定。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许多业务属于银行的业务,如代理服务等,但此类业务却无法被明确的监管,交易过程中主要依靠各方自律进行维持,而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方式的监管法规相对缺失。因为第三方支付机

构很难辨别资金的真是来源和去向,使得电子支付机构也存在着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利提供便利的可能,它可能被作为非法活动的平台,以此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套现、洗钱、贿赂、诈骗、网络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也会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奎,电子支付的一般业务模型与创新监管分析[J].上海金融.2014(07)

[2]王媛媛,刘红.西方国家电子货币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湖北社会科学,2003,(8):57

[3]许庆坤.谈巴塞尔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政法论丛,1998,(6):96

[4]张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

大学出版社,2004,(4):43

[5]张伟.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济

南金融,2004,(3):45

[6]王晓雁.第三方支付企业即将面临洗牌风暴.法制日报,20071031

作者简介:

温戴全(1994-),男,汉族,重庆人,本科,西南财经

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研究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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