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区县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X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X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水总量控制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控制、量化到户、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利用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用水结构,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取用水户用水总量是指用水户年度内取、用水的最大量。
第四条区政府对全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估水资源总量和可利用量,作为下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七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各镇(街道)规划期内的用水控制指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并下达。
第八条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指导下,按下列程序确定并下达: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等,提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应包括取用当地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和跨区域河流、水库水的计划指标;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研究论证后,确定各镇(街道)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区政府研究;
(三)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区考核标准的;
(二)造成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
(三)根据职责未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任务或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
(四)区域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总量达到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超过警戒线的;
(五)违法取水或包庇、纵容、隐瞒违法取水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取水案件或水污染事件的。
第十条当出现干旱、洪涝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源调配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其用水量不受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在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可以进行水量交易。向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调水或售水的,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报批。
利用坑塘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方案应当按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用途明确各分类控制指标,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矿坑水,积极利用外调水,禁止取用超采区地下水;
(二)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用水结构;
(三)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等低耗水、低污染行业用水,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逐步降低行业用水定额,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审批取水许可。
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三章取用水户用水量管理
第十四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
核定下达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农村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用水户、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
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统一下达到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量化分解到各农业灌溉和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户,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由城区节水管理单位会同公共供水单位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分解量化到各用水户,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取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应当参照下列原则综合研究确定:
(一)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水量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与年度总产值(或销售收入)计算;
(二)办公、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与人口计算;
(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农业生产有关用水定额和当地水情计算。
第十六条实行年度用水登记制度。公共供水单位、自备水源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情况;
(三)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四)用水来源、用途和节约用水措施;
(五)上年度实际用水量和下一年度用水总量预测;
(六)其他有关用水情况。
取用水户确需调整年度用水量的,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城区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使用单位用水户年度实际用水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所有取水单位、个人和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安装或修复。计量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取水户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总量;用水户按以往月最高用水量计算用水总量。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取用水自动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园区管理单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用水计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当地水资源情况等条件,确定其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