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介内容生产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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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介内容生产的规制路径

摘要:媒介融合时代,媒介内容生产方式急剧变革,媒介内容规制亟待转型。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在内容规制上的经验做法,指出我国媒介融合下的内容规制应建立以法治为导向的规制模式,由分行业规制向混业规制过渡,并组建起融合性的内容规制机构。

关键词:媒介融合、内容生产、媒介规制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媒介融合概念引入

媒介融合的概念最早是1983年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伊契尔·索勒·普尔在《自由的科技》中提出。其本意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①

2003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里奇·高登将媒介融合划分为媒体科技融合、媒体所有权融合、媒体间战术性融合、媒介组织结构性融合、信息采集融合以及新闻叙事形态融合。②2005年8月,蔡雯在《新闻传播的变化融合了什么——从美国新闻传播的变化谈起》一文中,正式将“融合媒介”、“融合新闻”等概念引进中国。

此后,媒介融合作为与业态发展紧密联系的前沿研究课题,成为国内学者专家、新闻从业人员多样化视角下的研究课题。

(二)媒介融合相关研究

2006年,彭兰指出媒介融合将为中国新闻业带来业务形态融合、市场融合、载体融合、机构融合等更多层面变革。③2008年,蔡骐则将电视台网融合分成战略融合、操作融合、文化融合三个层面。④2011年,邓瑜又进一步跳出媒体运作的局部视角,认为媒介融合应包含内容系统、网络系统、终端系统、规制以及主体的身份融合。⑤

由上可知,融合以后的媒介在其传播链上,形成了以信息生产为中心的媒介内容系统的融合、网络的融合以及终端的融合。⑥学者们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则分别涉及以下三种形态:内容融合指原有的内容(意识形态/业务)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电信网和广电网)上传播;网络融合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融合,即三网融合(发行/接收);终端融合包括移动终端+固定终端融合以及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的融合,即产业融合(市场/产品)。

(三)媒介融合规制研究

谷红在其2005-2009年媒介产业融合研究综述中指出,从2007年起,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媒介融合的发展并非单纯技术、市场和产业主体的推动,要使其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在于制度层面的规制变革,并自此进行规制政策、产业政策、体制改革等相关领域研究。⑦然而,冉华、李杉对2014年6月30日前CNKI上181篇有关“传媒/媒介规制”研究文献进行内容分析后指出,学者们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传媒产业和政府规制两大中心展开研究讨论,规制手段和规制目标是研究的重点,并伴随二者的研究提出规制改革的需求。⑧(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媒介融合无论是在技术、产业还是内容融合的进程中,均受到了来自政府、社会等多种形态和层面的规制,但学者的相关研究大多立足于技术融合(三网融合)和产业融合(融合媒介)两大层面。笔者以“三网融合规制”、“融合媒介规制”为主题搜索CNKI文献,相关研究节点也正契合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以及2010年主持召开的推进“三网融合”国务院常务会议,表明学界关于媒介规制的研究是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的。

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成为学界“内容融合”研究元年。然而,笔者以“内容融合规制”、“新媒体规制”等检索CNKI文献,发现关于媒介内容融合的规制研究还少有涉及,仅在媒介融合规制相关文献中有所提及。

二、媒介融合中的内容生产

(一)融合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缺失

内容融合改变了新闻传播的范式,出现了一种新的新闻传播模式——“融合新闻”。“融合新闻”又称“多样化新闻”,其特点是将多种媒介的新闻传播活动整合进行,采用多媒体、多渠道的方式传播新闻。

如某地发生一个突发性事件,编辑部立刻向现场派出采访小组,小组由有经验的文字记者、摄影记者、电视录像记者或者熟悉各种技术手段的“多媒体记者”组成。他们将采集的素材迅速传回编辑部门,然后再由编辑在图表制作和设计网络交互式传播的专家配合下,制成不同类型的新闻产品。第一批产品是用于网站的简讯、图片或是用于新媒体客户端的推送,紧接着也许是为电视提供的能够比较完整地表现事件现场的电视节目,最后才是为报纸、杂志提供既有更多文字信息,又有相关背景资料介绍的深度报道。

然而,这类融合新闻在具体新闻实践中产生大量新闻专业主义缺失现象。一是真实性受损,为了抢夺新闻时效性,近年来新闻业出现了“金庸再逝世”、“江西九江6.1级地震”等大量虚假报道,并且全国各级媒体的新媒体客户端成为“沦陷重灾区”;二是要素缺失,为了适应各类媒介的需要,融合新闻在采访/编辑中往往根据媒介需要,选择保留部分“价值”信息,加上部分记者、编辑的新闻专业素质或新媒体素养不足,出现了《杭州女生被哈佛录取校方:颜值高近乎完美》、《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等大量伪新闻。

(二)融合电视:涉假涉黄乱象纷呈

三网融合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一种新的媒体形式——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随着媒介融合进程的加快,网络电视逐渐跳出技术层面融合,其不再仅仅是将电视内容搬上网络,而是从内容层面进行业务融合。交互性成为融合电视最重要的特征,但也出现大量问题。

第一类是用户与信息的制作者互动,节目剧情在播放中受到互动的影响,用户可以决定剧情的发展,如央视春晚上的电视红包,中国好声音的短信投票,奔跑吧兄弟的网络支持率等。然而,内容生产商在提供一定逻辑与规则时,往往根据节目、广告需要,设置一定潜规则或虚假数据,使用户自身逻辑表达实现困难。

第二类是用户间的互动,用户对剧情或对信息内容的讨论,形成新的信息。如当下时兴的bilibili弹幕网等,丰富了受众沟通交流的渠道。然而,在热播剧《太子妃升职记》中,人们甚至更喜欢弹幕网上的“吐槽”和评论,而不太在意剧情的发展,这种信息融合使得互动信息比节目内容更吸引眼球。

第三类是用户向媒体机构或其他用户传递自己制作的信息,用户个体即为一个独立的内容生产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共享,形成一种“点对点”的新型传播形态。然而,如大V 罗永浩的《逻辑思维》、网络自制节目《奇葩说》,还有随处可见的“直播唱歌”、“游戏主播”等,都成为融合电视节目形态的新形式,这其中出现的大量恶搞、涉黄内容缺乏有效监控。

三、我国传统的媒介内容生产规制

(一)政府规制

1、竖井”规制模式

中国媒体的市场化并未改变其所有制,政党的意识形态控制仍然对媒体有着强大制约力。在产业分立时代,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出版业等几大产业是按行业从纵向组织规制的。特定的规制政策总是可以贴上一定的行业标签。传统规制的纵向分业规制框架,被形象地称为“竖井”模式。⑨

譬如,电视台、有线网属于广电监管,通信网和互联网属于通信部门监管,视频类业务属于广电行业监管,通话和网络接入服务属于广电部门监管等,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项行政法规、规定、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大多都涉及对媒介内容层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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