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介内容生产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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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媒介内容生产的规制路径
摘要:媒介融合时代,媒介内容生产方式急剧变革,媒介内容规制亟待转型。

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在内容规制上的经验做法,指出我国媒介融合下的内容规制应建立以法治为导向的规制模式,由分行业规制向混业规制过渡,并组建起融合性的内容规制机构。

关键词:媒介融合、内容生产、媒介规制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媒介融合概念引入
媒介融合的概念最早是1983年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伊契尔·索勒·普尔在《自由的科技》中提出。

其本意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


2003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里奇·高登将媒介融合划分为媒体科技融合、媒体所有权融合、媒体间战术性融合、媒介组织结构性融合、信息采集融合以及新闻叙事形态融合。

②2005年8月,蔡雯在《新闻传播的变化融合了什么——从美国新闻传播的变化谈起》一文中,正式将“融合媒介”、“融合新闻”等概念引进中国。

此后,媒介融合作为与业态发展紧密联系的前沿研究课题,成为国内学者专家、新闻从业人员多样化视角下的研究课题。

(二)媒介融合相关研究
2006年,彭兰指出媒介融合将为中国新闻业带来业务形态融合、市场融合、载体融合、机构融合等更多层面变革。

③2008年,蔡骐则将电视台网融合分成战略融合、操作融合、文化融合三个层面。

④2011年,邓瑜又进一步跳出媒体运作的局部视角,认为媒介融合应包含内容系统、网络系统、终端系统、规制以及主体的身份融合。


由上可知,融合以后的媒介在其传播链上,形成了以信息生产为中心的媒介内容系统的融合、网络的融合以及终端的融合。

⑥学者们关于媒介融合的研究,则分别涉及以下三种形态:内容融合指原有的内容(意识形态/业务)可以在不同的网络(电信网和广电网)上传播;网络融合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融合,即三网融合(发行/接收);终端融合包括移动终端+固定终端融合以及移动终端和固定终端的融合,即产业融合(市场/产品)。

(三)媒介融合规制研究
谷红在其2005-2009年媒介产业融合研究综述中指出,从2007年起,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媒介融合的发展并非单纯技术、市场和产业主体的推动,要使其取得突破性进展,关键在于制度层面的规制变革,并自此进行规制政策、产业政策、体制改革等相关领域研究。

⑦然而,冉华、李杉对2014年6月30日前CNKI上181篇有关“传媒/媒介规制”研究文献进行内容分析后指出,学者们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传媒产业和政府规制两大中心展开研究讨论,规制手段和规制目标是研究的重点,并伴随二者的研究提出规制改革的需求。

⑧(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媒介融合无论是在技术、产业还是内容融合的进程中,均受到了来自政府、社会等多种形态和层面的规制,但学者的相关研究大多立足于技术融合(三网融合)和产业融合(融合媒介)两大层面。

笔者以“三网融合规制”、“融合媒介规制”为主题搜索CNKI文献,相关研究节点也正契合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以及2010年主持召开的推进“三网融合”国务院常务会议,表明学界关于媒介规制的研究是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的。

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成为学界“内容融合”研究元年。

然而,笔者以“内容融合规制”、“新媒体规制”等检索CNKI文献,发现关于媒介内容融合的规制研究还少有涉及,仅在媒介融合规制相关文献中有所提及。

二、媒介融合中的内容生产
(一)融合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缺失
内容融合改变了新闻传播的范式,出现了一种新的新闻传播模式——“融合新闻”。

“融合新闻”又称“多样化新闻”,其特点是将多种媒介的新闻传播活动整合进行,采用多媒体、多渠道的方式传播新闻。

如某地发生一个突发性事件,编辑部立刻向现场派出采访小组,小组由有经验的文字记者、摄影记者、电视录像记者或者熟悉各种技术手段的“多媒体记者”组成。

他们将采集的素材迅速传回编辑部门,然后再由编辑在图表制作和设计网络交互式传播的专家配合下,制成不同类型的新闻产品。

第一批产品是用于网站的简讯、图片或是用于新媒体客户端的推送,紧接着也许是为电视提供的能够比较完整地表现事件现场的电视节目,最后才是为报纸、杂志提供既有更多文字信息,又有相关背景资料介绍的深度报道。

然而,这类融合新闻在具体新闻实践中产生大量新闻专业主义缺失现象。

一是真实性受损,为了抢夺新闻时效性,近年来新闻业出现了“金庸再逝世”、“江西九江6.1级地震”等大量虚假报道,并且全国各级媒体的新媒体客户端成为“沦陷重灾区”;二是要素缺失,为了适应各类媒介的需要,融合新闻在采访/编辑中往往根据媒介需要,选择保留部分“价值”信息,加上部分记者、编辑的新闻专业素质或新媒体素养不足,出现了《杭州女生被哈佛录取校方:颜值高近乎完美》、《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等大量伪新闻。

(二)融合电视:涉假涉黄乱象纷呈
三网融合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一种新的媒体形式——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

随着媒介融合进程的加快,网络电视逐渐跳出技术层面融合,其不再仅仅是将电视内容搬上网络,而是从内容层面进行业务融合。

交互性成为融合电视最重要的特征,但也出现大量问题。

第一类是用户与信息的制作者互动,节目剧情在播放中受到互动的影响,用户可以决定剧情的发展,如央视春晚上的电视红包,中国好声音的短信投票,奔跑吧兄弟的网络支持率等。

然而,内容生产商在提供一定逻辑与规则时,往往根据节目、广告需要,设置一定潜规则或虚假数据,使用户自身逻辑表达实现困难。

第二类是用户间的互动,用户对剧情或对信息内容的讨论,形成新的信息。

如当下时兴的bilibili弹幕网等,丰富了受众沟通交流的渠道。

然而,在热播剧《太子妃升职记》中,人们甚至更喜欢弹幕网上的“吐槽”和评论,而不太在意剧情的发展,这种信息融合使得互动信息比节目内容更吸引眼球。

第三类是用户向媒体机构或其他用户传递自己制作的信息,用户个体即为一个独立的内容生产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共享,形成一种“点对点”的新型传播形态。

然而,如大V 罗永浩的《逻辑思维》、网络自制节目《奇葩说》,还有随处可见的“直播唱歌”、“游戏主播”等,都成为融合电视节目形态的新形式,这其中出现的大量恶搞、涉黄内容缺乏有效监控。

三、我国传统的媒介内容生产规制
(一)政府规制
1、竖井”规制模式
中国媒体的市场化并未改变其所有制,政党的意识形态控制仍然对媒体有着强大制约力。

在产业分立时代,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出版业等几大产业是按行业从纵向组织规制的。

特定的规制政策总是可以贴上一定的行业标签。

传统规制的纵向分业规制框架,被形象地称为“竖井”模式。


譬如,电视台、有线网属于广电监管,通信网和互联网属于通信部门监管,视频类业务属于广电行业监管,通话和网络接入服务属于广电部门监管等,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多项行政法规、规定、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大多都涉及对媒介内容层面的规制。

2、监控过滤技术
在对中国社交媒体内容的规制中,国家不仅仅是通过制定法规政策限制某些信息的传布与扩散,而且通过其强大的政府管理将任何纳入其监控视野。

目前,我国新兴的网络媒体普遍采用阻止进入技术和过滤技术。

阻止进入技术是通过在互联网的国际出口上设定对访问某些地址的限制,使得国内网民无法直接登陆这些国外网站获取信息、发表言论。

过滤技术分为基于词的过滤技术和基于站点的过滤技术。

此外,我国政府还建立了网络警察制度,对媒介融合中的不当言论进行删除和封停举报。

(二)行业规制
1、自我审查
为避免越红线,很多融合媒体都会出于政治和经济的考虑都会进行自我审查。

例如,中国最大的社交网站新浪微博就有其独特的自滤机制,通过名为“新浪小秘书”的网络管理员对不合乎官方意识形态的内容进行审査,如果这些小秘书们认为某些用户发布的内容“越线”严重,就会短期或长期甚至永久地禁止该用户登录及发言。

由于很多违的内容都是在被广泛转发、评论多次后才被发现,所以在新浪微博上不时可以看见一些用户转发的原始微博已经没有任何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一条显示“抱歉,此微博已被删除。

如需帮助,请联系客服”的信息。

2、实名制认证
除了采用强制性禁止非法信息传播的方式,许多融合媒体也实践着官方建议实行的“实名制”,它们利用赋予VIP身份、享受更多娱乐功能、优惠奖励等条件吸引用户公布真实身份。

对大多数实名用户言,实名制后谨言慎行的现实社会心态限制了他们的网络表达,越来越高的政治敏感度使得他们经常采用转发和评论的方式进行网络互动。

而“郭美美事件”之后,新浪微博上许多用户出于安全考虑将自己的“V”字标示去除,不再接受身份认证。

三、媒介融合背景下内容规制效力弱化
(一)“竖井”规制陷入困境
媒介融合带来传播平台的变化,不同传播平台可承载同一内容,同一内容可由多个传播平台传输和接收。

在媒体融合背景下,只有通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而不再存在单纯意义上的报纸或电视。

例如,当手机报内容出现问题时,作为其内容提供方的媒介集团、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产业公司以及作为通讯运营商的通讯公司,三者的责任划分不再能以“竖井”模式框定清楚,以内容特质为基础的“竖井”规制开始陷入困境。

(二)监管范围无限拓宽
媒介融合促使内容生产、传输平台和接收终端整合,内容传播个性化、便捷性和丰富度空前提髙,突破了过去以管理传媒组织为核心的规制框架,特别是对互联网和智能手机媒介内容的规制难度和复杂度胜于传统电视、广播规制。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如微博、微信等渠道汇聚了文字、声音、视频等所有媒介形式,形成了整体化空间。

这种情况下,媒介规制需要应对不再仅是单纯的文字表达、话语倾向等问题,“媒介即信息”理念下的媒介信息生产,使得媒介内容的监管范围无限拓宽,内容规制的难度和复杂度大大增加。

(三)认知界限逐渐打破
媒介融合下的互联网凭借其天生的传播特质,极大地突破了行业、产业之间的界限,重构着传受关系,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和便捷的空间。

人们获取不良内容的渠道变得多样化和个性化,电子邮件、微博和微信之类都可以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内容,诸如对隐私权、版权的保护和对淫秽和有害等不良和不当内容的防
治,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界限,言论自由与内容规制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媒体自我监管与实名认证已不再具有十足效力。

如在“郭美美事件”之后,许多人为了避免监控开始取消加V认证,这使得仅凭传统电视、广播、报纸的规制手段和方式更加失去原有效力。

四、国外媒介融合内容规制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公共利益、分级标记
在内容融合方面,美国由于采取公共利益原则、自由观点的市场原则、普遍服务原则、多样性和竞争性原则等原则,并没有太多严格的限制,主要参照宪法或其他法律相关规定。

公民可以通过媒介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这是形成民主机制的基础。

然而,美国并没未放弃内容规制,而是巩固和创新规制。

从积极规制来看,美国普遍拓展和延续了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和补贴政策,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仍是其在媒介融合时代最为重要的本土内容传播主体。

在消极规制方面,美国则规定广播电视机构必须对播出内容进行分级标记,以便于公众按需选择内容和防止不良内容对孩子的侵害。

(二)欧盟:统一管理、分类规制
早在2003年,欧盟提出应该研究出一个关于传媒业的单一管制架构,于是有了《欧盟2003年通讯法》体系。

该法颁布之后,英国等欧盟国家将广播电视、电信、频谱进行分类管理的五个政府机构整合为“通信办公室”。

2005年,欧盟将《电视无国界指令》改名为《视听媒体业务指令》,使其成为欧洲视听管制政策的指导。

欧盟将视听媒体服务分成线性服务、非线性服务两类,分别实施规制。

“线形”业务包括常规电视、互联网和移动电话,也包括新闻网站的视频剪辑、动画内容、博客、视频播客、互联网图片电话及其他非商业性内容,不包括在管制范围内。

“非线形”业务包括点播节目、电影、连续剧、体育节目和新闻报道和广告,属于监管之列。

(三)日本:统一分类、区别对待
在内容规制上,日本的基本思路是统一评价、统一分类、区别对待。

按是否具有公开性,各种内容分成两类。

对不具有公开性的内容,将提供最大限度的个人隐私保护。

而对公开性内容,又分成两类,一是媒介服务,一是开放式媒介内容。

媒介服务上,具有特别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地面广播电视,原则上继续适用已有的广播电视内容规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互联网的影像传输,则实施尽可能的低度规制。

开放式媒介内容主要指不以特定的人为接收对象的内容,实施最低限度的规制,重在保护表达自由,仅对有害、违法信息实施限制。

五、国内媒介融合下内容规制的路径建议
(一)建立以法治为导向的规制模式
依法治国是买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媒介融合的规制也不例外。

现行的规制模式和方式依然强调行政审批、计划管理,而这些审批和行政命令并没有建立在媒介融合法律的基础上。

在媒介融合这个问题上,法律的欠缺和失位造成了管理部门的规制多从各自系统、各自部门的尾度和利益出发,过多使用行政权力和行政命令来干涉媒介内容生产。

媒介融合内容规制的价值取向应是以法治为导向,由法律本身去承载利益与责任分配的功能,这对于媒介融合的发展来说尤为重要。

(二)由分行业规制向混业规制过渡
“竖井”规制是以产业分立为基本前提的。

而现在的传媒业已经是媒介融合时代的传媒业,几大产业的技术基础从专用技术向具有基于相同技术架构的通用技术转变,产业架构从纵向一体向横向一体演化,其规制方法必须从分行业规制向混业规制转换。

对服务或内容的规制,无论其由何种技术平台提供,凡是有类似经济特征的服务或内容,
都应将其进行统一规制。

(三)组建融合性的内容规制机构
我国组建融合性规制机构的意义,不仅在于便于实施统一规制,更在于排除部门利益对产业规制的干扰。

从已有国际实践来看,组建融合性的规制机构已成为规制融合的标志。

我国融合性规制机构可以有两种建设思路:一是组建单一的规制机构,统一对网络内容实施规制;二是组建两个规制机构一个对视听内容实施规制,另一个对文字内容进行规制。

前者需要对现有的多个部委进行机构裁并,后者则需对部委的现有职能进行整合。

参考文献:
①孟建,赵元坷.媒介融合粘聚并造就新型的媒介化社会[J].国际新闻界,2006(7).
②董仕衍.浅议推动媒介内容融合的“第三方”力量[J].今传媒,2013(12).
③彭兰.从新一代电子报刊看媒介融合走向[J].国际新闻界,2006(7).
④蔡骐,吴晓珍.媒介融合趋势下的电视台网融合之道[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8(2).
⑤邓瑜,媒介融合的多维分析[J].现代传播.2011(1).
⑥黄春平,余宗蔚.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数字内容的监管难题与解决路径[J].深圳大学学报.2010.(3)
⑦谷红.产业视角下中国媒介研究的演进路径和核心议题[J].国际新闻界,2010(3).
⑧冉华,李杉.传媒产业规制研究的基本状况与两个核心问题[J].当代传播,2015(1)
⑨肖赞军.媒介融合中的规制框架:两难抉择及应对思路[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3年(10)
⑩肖赞军,李玉婷,陈子燕.媒介融合、规制融合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J].重庆社会科学,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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